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污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有關問題的回復
A:1.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2.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