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等相關問題的回復
A: 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備案不屬行政許可。是否具備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不應作為是否備案的前置條件。二、《環境保護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明確“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按照以上要求,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由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自動在線監控數據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監函〔2016〕1506號)明確“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超標數據與現場檢查獲取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排污單位確實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行為時,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