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排污許可與環評銜接問題的回復
Q:《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文,第七條中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2015年1月1日(含)后獲得批準的,排污許可核發部門按照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從嚴核發”。就這個文件的這一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下面這個下面這個問題需要請教一下該如何處理:甲企業在所有產污環節各項污染物均滿足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對其中一套環保設施進行提標改造(改造前報批了提標改造項目環評文件),改造項目實施后也實現了污染物的減排(濃度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但是實際減排量小于環評提出的減排量,實際排放濃度也大于環評提出的排放濃度。這樣的情況一是能通過驗收嗎?二是在下次更換排污許可證的時候是按①現有排污可證核定的量、②實際排放量、③提標改造環評給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個量進行核發?
A:關于驗收問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有關規定,改造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于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關于更換排污許可證的問題。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有關規定,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環保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部門按照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發方法,以及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確定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感謝你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關心和支持,希望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