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配置洗眼裝置?
一. 洗眼裝置配備場所
1. 基于以下的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洗眼裝置配備的場所包含: 使用有腐蝕性和對眼部有灼傷/刺激傷害的化學品的工作場所,如酸、堿、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表Al中的化學品、以及MSDS中有眼損傷灼或者眼刺激的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可以通過下面圖片中標識來判斷哪些化學品具有眼損傷灼或者眼刺激; HIV & HBV 實驗室和生產性場所; 使用甲醛含量超過0.1%的化學品場所。 2. 配置的地點應靠近發生事故可能性高的工作位置,可以按照救援的最佳時間分布布置。符合要求的洗眼裝置可以覆蓋半徑小于15m的范圍(參考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二. 洗眼裝置自身的要求 水流量大于1.5L/MIN,持續時間超過十五分鐘; 使用時必須自動打開,而不需要使用者用手打開; 兩個眼睛可以同時沖洗; 應采用生理鹽水或清潔水。 三. 洗眼裝置的法規依據或者出處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GBZT194-2007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 第五十三條 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清潔供水設備,對有濺入眼內引起化學性眼炎或灼傷的可能的作業場所,應設淋浴、洗眼的設備 GBZ1-2010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8.3.1 有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或車間,應根據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點,在工作地點就近設置現場應急處理設施。急救設施應包括:不斷的沖淋、洗眼設施;氣體防護柜;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藥品;轉運病人的擔架和裝置; 急救處理的設施以及應急救援通訊設備等。 8.3.2 沖淋、洗眼設施應靠近可能發生相應事故的工作地點。 AQ/T 4233-2013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 7.4.3.2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化學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施工現場(如接觸酸、堿、有機溶劑、危險性物品的工作場所等),應設置自動檢測報警裝置、事故通風設施、沖洗設備(沐浴器、洗眼器和洗手池)、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GBZ 54-2002 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致眼灼傷化學物以酸、堿為主,也可見于其他各種化學物(見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表Al)。 發生眼灼傷后現場即刻處理是決定預后的關鍵措施,應立即、就近以生理鹽水或清潔水徹底沖洗結膜囊,其用量為每只眼至少5OOmL,沖洗時間一般為5-10 min。 OHSA 29 CFR1910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 規定的配備場所 使用有腐蝕性的工作場所;HIV & HBV 實驗室和生產性場所;使用甲醛含量超過0.1%的化學品場所。 ANSI/ISEA Z358.1-2009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Emergency Eyewash and Shower Equipment 規定的洗眼裝置流量和時間的要求 --水流量:>1.5L/MIN,持續時間超過十五分鐘 --使用時必須自動打開,而不需要使用者用手打開 --兩個眼睛可以同時沖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