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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產專家工作管理辦法

吉林省安全生產專家工作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促進我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保證高效有序地開展專家工作,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省安全生產專家組(以下簡稱省專家組)是為我省重大安全生產決策、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監管監察、事故應急處置與調查、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科技研發等提供技術支持的高級技術專家隊伍。

第三條 省專家組按照行業和專業領域分設非煤礦山、石油化工、職業衛生、冶金機械、交通運輸、水利電力、建筑、消防、綜合等9個專業組。

根據工作需要,每個專業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

第四條 專家主要工作任務:

(一)參與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等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的調研與咨詢工作;

(二)參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提出事故的應急處置方法和整改建議;

(三)參與安全生產相關立法和標準起草修訂工作;

(四)參與重大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的立項建議、可行性論證、評審和鑒定驗收等工作;

(五)參與行政審批的技術性審查核定工作;

(六)參與重要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七)承辦完成省安全監管局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二、專家工作管理

第五條 省安全監管局規劃科技處(以下簡稱規劃處)具體負責全省安全生產專家工作及專家的日常管理。其專家工作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訂省專家工作管理辦法;

(二)組織制定專家組工作計劃,檢查專家工作情況;

(三)負責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建設,承辦專家的聘任、發證、考核、解聘和換屆工作;

(四)核定專家使用計劃,組織專家執行事故調查、隱患排查、整改等工作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活動;

(五)向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資料和信息;

(六)適時召開專家工作會議,總結、部署專家工作;

(七)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各專業組專題會、座談會;

(八)建立專家檔案,記錄專家組主要活動和專家業績;

(九)及時反映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專家采用聘任制,本屆任期5年。

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專家組成員從高等院校、科研設計院所、大型企業等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

第七條 專家聘任條件:

(一)熱心安全生產事業,本人自愿或同意參加專家組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有較豐富的安全生產實踐經驗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三)一般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長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經歷,特殊專業可以從長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中級職稱技術人員中聘任;

(四)堅持科學態度,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五)身體健康,能夠深入現場,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年齡可根據需要適當放寬)。

第八條 專家聘任程序:

(一)有關部門、單位、局機關有關處室推薦或本人自薦;

(二)規劃處對推薦和自薦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聘專家名單,報局領導審定;

(三)省安全監管局聘任并頒發聘書,發布公告。

第九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對于因下列情況而不再適合繼續作為專家組成員的,可適當作出調整。

(一)因身體、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適合作為專家組成員的,應由推薦單位征求本人意見后,向省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或由專家本人向省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履行解聘手續;

(二)連續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家組正常活動的,可視為自動解聘;

(三)對于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專家工作守則的專家組成員,省安全監管局經核實后可將其解聘;

(四)由于各種原因不再擔任專家組成員或被解聘的專家,其聘書由省安全監管局公告作廢。

第十條 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重要專業會議,應邀請有關專業組組長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 省安全監管局對工作優秀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予以表彰獎勱。

三、專家工作守則

第十二條 專家應遵守如下工作守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對省安全監管局負責;

(二) 應接受省安全監管局管理,積極參加專家組的各項工作和活動,如期完成省安全監管局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受省安全監管局指派從事相關工作時,應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以及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五)自覺為安全生產工作獻言獻策,撰寫有關安全生產形勢分析、重大事故調查或隱患評估方面的論文、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 專業組組長工作職責:

(一)負責召集、組織本專業組的專家開展活動,收集并向規劃處反映本組內專家意見和建議;

(二)可根據本行業領域的工作需要,向省安全監管局提出召開專業組專題會議的建議,省安全監管局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組織召開專業組專題會議。

四、專家使用程序

第十四條 專家使用實行計劃審核制度。

(一)每年1030日前,使用專家的有關處室提出下年度專家使用預期計劃,送規劃處匯總后報局長辦公會審議;

(二)每次使用專家,由有關處室填寫《安全生產專家工作(活動)計劃表》(以下簡稱《計劃表》),提出所需專家人數、專業、主要工作內容、對象、地點和時限(附活動通知或主管局領導的任務批示),提前27天送規劃處,但事故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下可事后補辦手續;

(三)規劃處負責核定《計劃表》內容,根據工作需要與相關處室擬定具體專家,所用專家正常情況下應在省專家組常設專家中選派,稀缺專業等特殊情況下從專家儲備庫中選派;

(四)每次專家工作(活動)結束后,有關處室應向規劃處提供《專家使用情況反饋表》。

五、專家工作經費

第十五條 規劃處根據局長辦公會審定的年度專家使用計劃,向辦公室提出年度專家工作專項經費預算意見。

第十六條 規劃處根據專家經費情況,按照《吉林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管理使用專家工作經費。辦公室按照局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審核經費使用情況,并履行財務報銷手續。

第十七條專家執行工作任務,所需費用應視其具體情況由指派部門、有關企業或邀請單位及所在單位按國家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有關處室應本著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專家使用。

六、附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辦法》(吉安監管規劃字[2004]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