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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京信設施發〔2008〕3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及實施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以下合稱“施工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和統計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報告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每年110日前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各行政區電信運營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各電信運營企業總部和中央企業所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確定責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提取費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預算中明確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不得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通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其設計安全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四)設計單位應參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保證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預算,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要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

(五)建設工程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工程建設生產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使用、企業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按照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的規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費率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1%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八條 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按照《關于發布<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相關定額的通知》(工信部規[2008]75號),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九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條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計劃;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建設單位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

第二十二條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填寫請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單位審核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經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請款書,并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未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項目負責人填寫請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直接提請建設單位申請支付其余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范圍內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所需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員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通報事故情況。

第三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于2小時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未按本規定按期報送安全生產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

第三十六條 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業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建設工程及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提供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或未按期足額支付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未按規定單列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81日施行。

【發布日期】20080613

【實施日期】200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