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職業安全健康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成都市職業安全健康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成都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專家、學者和從事安全生產的工作者、管理人員自愿組成并依法在成都市民政局登記成立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專業性和公益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是推動和發展成都市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遵循國家憲法、法律和道德規范,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與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全市安全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推動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科學技術進步,協助政府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和實施科技興安和安全發展戰略,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發展我國職業安全健康事業服務,維護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應急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注冊地點: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事業的發展,在安全工作者、生產經營單位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平臺,起好橋梁和紐帶作用。其業務范圍主要為:
(一)為我市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及其科學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規劃提供咨詢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科學技術理論與應用研究和成果論證,推廣新成果、新技術和新產品,促進產業安全文化發展;
(三)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安全技術和信息咨詢服務和職業安全評估、評審、論證、認證、風險評估以及參與工傷事故調查與分析等活動;
(四)推進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科普宣傳工作和學術交流,定期召開學術交流和研討會;
(五)組織開展對安全工作者的培訓教育和職業安全健康法制宣傳的公益活動,增強全民安全意識,促進社會安全文化發展;
(六)編輯、出版和發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科技書刊、教材和宣傳資料;
(七)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委托,組織和參與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相關工作;
(八)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委托,組織開展建設工程安全預評價評審及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九)開展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咨詢和認證工作;
(十)協助基層組織開展安全社區建設相關的咨詢服務;
(十一)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倡行業自律,規范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中介服務;
(十二)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領域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或有關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關心和支持職業安全健康事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查,報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協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緯鲁?,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應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有關活動,推廣或應用本會推薦的科技成果,并應每年向本會提交活動報告或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并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并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審議并通過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長遠規劃;
決定終止事宜;
(六) 就有關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形式實行等額選舉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或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予或撤銷榮譽稱號;
(六)推選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情況;
(十一)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本會的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 、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書面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審查和民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并由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審查后,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并聘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領導成員的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和若干業務部門,并設專兼職工作人員若干;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 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命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協會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三)支持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
(五)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群眾,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理事長單位:20000元/年,副理事長單位、監事長單位:15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年,理事及會員單位:2000元/年,個人會員不收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9年 8 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職業安全健康協會
二O 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