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冶金和有色金屬、機械制造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安全費用定義及管理原則】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行業屬性內涵】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水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是指依據城市交通總體規劃的要求,設置全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專用軌道線路,以列車或單車形式運送相當規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物資運輸。
冶金和有色金屬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
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提取標準】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提取標準】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八)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標準】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3.5%;
(二)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為2.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2%。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在編制工程造價時包含并單列安全費用,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結合工程造價時計取的安全費用,根據實際工程建設前期所需、完工程度進行提取。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提取標準】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對于危險品生產與銷售一體化的企業,其銷售環節提取安全費用時,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扣除內部生產與銷售環節之間的互供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月計提。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提取標準】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提取標準】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機械制造企業提取標準】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1%提取。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取標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4.0%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提取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緩提、少提的條件】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達到本企業上年度安全費用使用數時,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第十五條【提高標準規則】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特別計提依據】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達到正常生產能力的基本建設礦井,以原煤的實際產量為計提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使用范圍】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測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使用范圍】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備設施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測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后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使用范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測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使用范圍】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測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企業使用范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支出,購置、建設、運行、維護和升級改造監控平臺、視頻監控系統及裝置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測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使用范圍】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測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機械制造企業使用范圍】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測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范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測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使用范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測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安全費用使用的優先條款】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安全費用財務管理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項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維簡費的規定】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對關停并轉企業安全費用的處理】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條【其他企業的安全投入】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等軍工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企業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二條【計劃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
第三十三條【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資金管理權限】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違規處理】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適用】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費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應急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實施】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財政部、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