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立法工作計劃:3大環保條例將修訂
國務院印發《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其中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13件,包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2件,包括《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
政策修訂歷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2016年第三次修正。
2018年7月,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正式下發。
修訂背景:我國垃圾分類重啟,強制時代來臨;固廢進口政策變化,管理水平提升;固廢處置新形勢凸顯了一些矛盾;固廢減量化和資源化被提上日程。
修訂結果:修改 50 條,新增 14 條,刪除 4 條;
注重“防”與“治”結合;注重與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銜接;調整“固廢法”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沖突的條款;
突出“無害化”的底線要求;增加關于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規定;強調固體廢物產生者是固體廢物治理的首要責任人;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實施“一證式”管理;
提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增設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增加關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條款;增加關于固體廢物科技專項規劃的具體規定;
新增關于固體廢物查封扣押、停產整治的條款;提高罰款額度上限;增加對企業信息公開的要求;增加關于公民義務的條款。
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月公布。同年11月,關于公開征求《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下發。
如果說,《管理辦法》是對《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延續、深化和完善,那么管理條例就是對法律定位、執法監管、責任落實、任務細分的進一步升華。
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八十七條,總則部分9條,申請與核發有關的18條,按證排污有關的10條,監督管理有關的13條,變更、延續、撤銷有關的10條,法律責任有關的23條,附則4條。
其核心原則仍是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并且擴大了排污許可證覆蓋范圍,強化了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其中,有一些內容值得注意。
第二十五條【排污交易】:排污單位通過壓減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深度治理或技術改造升級實現的污染物排放實際削減量,滿足許可排放量要求的,可以按規定在市場交易出售。
三、《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
2001年,針對違法生產、銷售拼裝車牟利,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印發。
2019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下發,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背景:藍天保衛戰對汽車尾氣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報廢機動車帶來的固廢處置問題突出;地下拆解和廢水、廢氣無序排放矛盾重重;循環經濟要求下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急需破題;電子垃圾處置成為焦點。
修訂結果:
適用范圍轉變——“報廢汽車”變更為“報廢機動車”,即“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提升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價值
強化回收拆解全過程環境保護——從“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變更為【第十四條】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監管方式創新,監管手段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