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確立五項制度 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解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林鴻潮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格外重視應急救援準備這個環節,充分體現了公共應急立法理念的更新,將應急管理中“關口前移”“有備無患”“預則立、不預則廢”的思想落實得十分徹底,對于將來其他同類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能不能實施好,關鍵就取決于應急救援準備制度能不能實施好。而要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需要按照《條例》的要求重點建立五項制度。
應急預案制度
盡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重要的生產經營單位早就制定了生產安全應急預案,但此次《條例》規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制度相對于以往,無疑要嚴格、細密得多。一是明確規定編制應急救援預案要以風險識別和評估為基礎,不能簡單照搬照抄;二是詳細地規定了應急救援預案更新的條件,這對于保證預案的可操作性和適應性非常重要;三是規定了應急救援預案要公開,公開既有利于預案實施涉及的相關主體熟悉其內容以便于理解操作,又可以倒逼預案的制定者提高預案編制質量。可以說,要實施好《條例》,首先就要把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的這幾項要求落到實處。
應急演練制度
以往有一些應急法律、法規本著“宜粗不宜細”的陳舊立法理念,對應急準備的保障措施規定得大而化之,讓制度沒有“牙齒”,實施效果不佳。《條例》注意到了這一點,在應急演練方面的規定非常“到位”,一是把演練的頻率說得很清楚,沒有留下什么模糊地帶,二是規定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整改。有了這兩條,應急演練就能真正落實,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盡快把操作性的措施拿出來。
應急救援隊伍制度
《條例》對應急救援隊伍的規定,一是充分考慮了近年來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行業發展成果,比較科學合理;二是規定了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情況要向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報送,還要向社會公開。應急隊伍建設的人財物投入比較大,在各項應急準備制度中的實施難度是最大的,需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下足功夫,除了《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規定的罰則之外,在行政系統內部還要建立起相應的問責機制。
應急儲備制度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考慮到不同地區的地方政府和不同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儲備什么設備和物資,差別比較大,很難統一規定儲備的規模、品種和更新頻率。這就需要相關行業的監管部門出臺具體配套制度,結合本行業的特點把這項內容細化下來,特別是要規定剛性的監督檢查措施,讓這項制度落地。
應急值班制度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監職責的部門、重點監管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都要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還要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接著規定了對應急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這就把應急準備的責任落實到了單位、落實到了隊伍、直至落實到了人。為了實施好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值班等制度,需要從安全生產應急人才培養、從業檔案記錄、工資和社保待遇保障等方面加以細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