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專家為您解讀《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電動車火災,近日,山東省公安廳發布實施《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明確禁止以下五類行為:嚴禁在居民住宅區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在未作防火隔墻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充電,嚴禁電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電動車停放場所。
出臺“禁令”應時而動
據悉,我國電動車(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行業發展迅速,但市場準入門檻相對較低,車輛防火安全性能相對較差,電動車在充電、行駛、停放過程中都有可能起火,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僅2017年,電動車火災就發生多起,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比如9月25日,浙江省臺州玉環市一出租屋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時引發電氣線路短路起火,共造成11人死亡;12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十八里店一村民自建房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時引發火災,共造成5人死亡、8人受傷。
經了解,電動車火災大多是因為電氣線路短路、過負荷、插接件接觸電阻過大、元器件高溫等引發,其中約有80%發生在充電過程中,亡人火災幾乎全都發生在電動車充電時段;其中致人傷亡的事故中約有90%是因電動車停放在門廳、過道等堵塞疏散、逃生通道造成的。
將電動車停放在建筑的門廳、走道或樓梯間內充電的現象不在少數。用戶一般晚上8時左右開始充電,凌晨2時左右基本充滿,再繼續充電,電池、充電器就可能因過充、發熱引發火災,此時人們一般處于熟睡狀態,初起火災難以及時發現和撲救,極易造成火勢蔓延擴大。火災發生后,火焰和煙氣很快封堵建筑的安全出口、逃生通道,造成樓上居住人員逃生困難,同時塑料車殼和海綿座墊燃燒產生有毒煙氣,沿著樓梯間迅速向上蔓延,吸入后易導致人員傷亡。
為預防和遏制電動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山東省公安廳發布實施了《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
專家帶您快速“讀懂”
電動車是群眾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與其相關的管理措施勢必會影響一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習慣,因此,《禁令》的發布與實施引起群眾的普遍關注。針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省公安消防總隊對《禁令》進行了解讀,有助于大家更透徹地了解《禁令》內容。
禁令一:嚴禁在居民住宅區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走道、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電動車在這些區域停放、充電,一旦發生火災,火焰和濃煙將封堵建筑安全出口,影響人員疏散,從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禁令二:嚴禁在未作防火隔墻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充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規定,“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群租屋,是指通過改變住宅的房屋結構和平面布局,把房間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間分別按間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從火災案例分析情況看,電動車在燃燒30秒后車體即可產生大量有毒氣體,而人員在吸入毒煙后,很快會出現神志不清、行動不便等癥狀,滯留火場后導致窒息死亡。人員密集場所、群租房一旦發生電動車火災極易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浙江臺州“9·25”重大火災事故就發生在群租屋內。
禁令三:嚴禁電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實行自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規劃、設置停車位時,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并應當在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設置禁止占用的明顯標識。對占用消防車通道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占用人糾正;拒不糾正的,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消防車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員和消防裝備到達建筑物進口或建筑物的通道,是消防車順利、及時到達火場的必要保障。電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將影響消防車及時到達火場,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禁令四: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從電動車使用現狀來看,有些小區尤其是老舊小區未設置專門的停車棚和充電樁,很多居民圖方便,習慣把電動車放到樓道內充電,甚至是從樓上家中直接伸出一條長長的電線,連接上插座或插線板對電動車充電,埋下了極大的火災隱患。
禁令五: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電動車停放場所
法律依據:《消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17年3月15日聯合印發《創建消防安全社區活動的實施意見》(魯公發〔2017〕63號),明確要求“在居民社區大力推行電動車集中停放、集中充電措施,嚴禁將電動車停放在樓道、疏散走道、地下室及居室內。要在室外安全區域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停車棚,不得靠近樓梯口和門窗;安裝集中充電裝置,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技術標準要求,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等功能,避免過充引發電動車起火”。
嚴格執法 嚴查“違者”
違反《禁令》有什么后果,會被處罰嗎?
《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拒不遵守公安機關依法發布的禁令,威脅公共消防安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本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發現存在違反《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行為的,首先責令違反禁令的單位、個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單位、個人存在違反禁令行為并拒不改正的,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處罰不是目的,只是一種督促人們自覺遵守《禁令》的方式方法。出臺《禁令》的最終目的也是規范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遏制火災,為大家創造安全放心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在此,也呼吁大家,自覺遵守《禁令》,守護公共安全,保護你我家園。如發現存在火災隱患時,需盡快向物業或街道辦、居委會反映,或撥打96119火災隱患投訴舉報熱線。一旦遇到火災,請盡快撥打119火警電話,準確報出失火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資、火勢大小、是否有人被困等情況,在消防車到達現場前設法撲滅初起火災,以免火勢擴大蔓延。撲救時需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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