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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范針對通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除無人駕駛航空器之外的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以及與上述通用航空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及外國通用航空器運營人開展的活動僅需符合本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第三條通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以放管結合,促進發展為原則,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通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行業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本轄區的通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檢查和監督,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通用航空器運營人(以下簡稱航空器運營人)對通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航空器運營人可以將安保業務委托通用機場、固定基地運營商以及其他類型服務商等可以提供安保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安保服務機構”)執行。

  第二章航空器運營人安保要求

  第一節航空安保機構

  第六條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具有航空安保機構或航空安保負責人,負責協調落實本規則和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以下簡稱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二節安保方案

  第七條安保方案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航空器運營人的基本情況;

  (二)航空安保機構、航空安保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信息;

  (三)航空安保設施設備信息;

  (四)根據本章第三節制定的航空安保具體措施;

  (五)緊急情況下的信息通報和處置程序。

  從事經營性載客、貨運和空中游覽等通用航空活動的,還應當包括根據本章第四節制定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條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在下列情形下對安保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其持續有效:

  (一)負責安保工作的組織機構或其職責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發生重大威脅或事件的;

 ?。ㄈ┖娇瞻脖7ㄒ帢藴拾l生重大變化的;

 ?。ㄋ模┢渌麘斝抻喌那樾?。

  第九條安保方案為敏感信息文件,應當對其進行編號并做好登記,妥善保存。

  安保方案的分發、查閱范圍應當僅限于因履行職責而需要知悉相關信息的人員。

  第三節一般性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條航空器運營人應當按照民航局背景調查規定對相關人員開展背景調查。

  第十一條航空器運營人應當根據其崗位不同,對相關人員開展安保技能或者安保意識培訓,以確保相關人員熟悉掌握安保工作要求。

  培訓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航空器運營人應當按照民航局安保信息管理規定報送相關安保信息。

  第十三條航空器運營人應當采用人員看護、視頻監控、航空器鎖閉或者機庫存放等方式,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物品進入航空器。

  第十四條航空器起飛前,機長應當負責檢查航空器是否被故意損壞或放置不明物品。

  第四節對從事經營性載客、貨運和空中游覽等通用航空活動航空器運營人的額外要求

  第十五條開展經營性載客定期運輸活動及使用客座數10座及以上航空器開展經營性載客不定期運輸活動前,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對乘機人員身份進行核實和登記,并采用儀器檢查或手工檢查等方式,對乘機人員及其行李物品進行安保查驗。

  經過安保查驗后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應當受到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機前與未經安保查驗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相混。

  第十六條開展空中游覽活動前或使用客座數9座以下航空器開展經營性載客不定期運輸活動前,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對乘機人員身份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開展經營性貨運活動前,航空器運營人應當采用儀器檢查或開包驗視等方式,對擬載貨物進行安保查驗。

  航空器運營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已經經過安保查驗后的貨物在地面存儲和地面運輸期間受到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機前與未經安保查驗的人員及貨物相混。

  第十八條乘機人員身份登記信息、乘機人員及其行李物品安保查驗信息、貨物安保查驗信息應當至少保存90日。

  第三章安保服務機構的要求

  第十九條航空器運營人將安保業務委托給安保服務機構的,應當與安保服務機構簽訂安保協議,明確雙方的安保職責劃分和具體安保要求。

  第二十條航空器運營人應當選擇至少符合下列要求的安保服務機構:

 ?。ㄒ唬┌凑毡疽巹t第二章第二節的要求制定并執行本機構安保方案;

 ?。ǘ┚哂泻娇瞻脖C構或航空安保負責人,負責協調落實安保協議及安保方案的要求;

  (三)按照安保業務范圍配備相應安保設施、設備;

  (四)對安保工作人員自行開展背景調查;

  (五)對安保工作人員開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保技能或安保意識培訓,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四章在運輸機場開展通用航空活動的安保要求

  第二十一條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為通用航空活動指定專用通道或飛行活動區道口,并采取安保管控措施,確保通用航空活動的人員、行李物品、貨物不與公共航空運輸的人員、行李物品、貨物相混。

  第二十二條在運輸機場開展通用航空活動時,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列明工作人員有效身份證件信息、是否需要攜帶工具物料進入運輸機場控制區及工具物料清單等,加蓋本單位公章,提前交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指定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航空器運營人持空勤登機證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運輸機場控制區時,應當按要求佩戴空勤登機證,交驗飛行任務書,并在指定通道接受查驗。

  航空器運營人其他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運輸機場控制區時,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載有有效身份證件信息的備案文件,在指定通道接受查驗。

  第二十四條航空器運營人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攜帶工具、物料進入運輸機場控制區時,應當將載有有效身份證件信息、是否需要攜帶工具物料信息的備案文件及工具物料清單,交運輸機場安全檢查部門查驗,運輸機場安全檢查部門核對無誤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五條在運輸機場開展經營性載客不定期運輸活動時,航空器運營人應當提前將含有有效身份證件信息的旅客名單交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指定單位備案。

  第二十六條旅客進入運輸機場控制區時,應當將有效身份證件交運輸機場安全檢查部門查驗。

  第二十七條航空器運營人應當提前確認旅客攜帶物品情況,并將已確認的物品清單交運輸機場管理機構安全檢查部門備案。

  旅客通行時,運輸機場安全檢查部門核對無誤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八條人員身份登記信息、人員及其行李物品安保查驗信息、貨物安保查驗信息應當至少保存90日。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得妨礙航空器運營人及安保服務機構的正?;顒?,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泄漏航空器運營人及安保服務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航空器運營人及安保服務機構應當對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給予積極配合,不得向執法人員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三十一條航空器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ㄒ唬┪床捎萌藛T看護、視頻監控、航空器鎖閉或者機庫存放等方式看護飛機的;

  (二)機長未在航空器起飛前,實施航空器安保檢查的;

 ?。ㄈ┻`反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未開展安保查驗的,或查驗后未采取安保管控措施的;

 ?。ㄋ模┻`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登記或未如實登記乘機人員信息的;

 ?。ㄎ澹┰谶\輸機場開展通用航空活動時,未按要求如實提供工具物料清單、工作人員身份信息、飛行任務書或旅客名單的;

  (六)航空器運營人或安保服務機構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或向執法人員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依照本規則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未按照本規則執行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航空器運營人或者安保服務機構未按本規定執行航空安保措施的,均有權向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舉報。

  民航局、地區管理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航空器運營人違反本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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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窗匆筮m時修訂安保方案的,以確保其持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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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磳炔咳藛T開展安保技能或者安保意識培訓的,或培訓頻次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五條航空器運營人違反本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丛O有航空安保機構或指定航空安保負責人,協調落實本規則和航空安全保衛方案要求的;

 ?。ǘ┪粗贫ò脖7桨傅?;

 ?。ㄈ┪窗凑彰窈骄直尘罢{查規定對相關人員開展背景調查的;

 ?。ㄋ模脖I務委托給安保服務機構時未與安保服務機構簽訂安保協議的,或者安保服務機構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

 ?。ㄎ澹┏藱C人員身份登記信息、乘機人員及其行李物品安保查驗信息、貨物安保查驗信息保存時限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六條航空器運營人違反本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用人員看護、視頻監控、航空器鎖閉或者機庫存放等方式的;

 ?。ǘC長未在航空器起飛前,實施航空器安保檢查的;

 ?。ㄈ╅_展經營性載客定期運輸活動或使用客座數10座及以上航空器開展經營性載客不定期運輸活動前,未對乘機人員身份進行核實和登記的,或未采用儀器檢查或手工檢查等方式對乘機人員及其行李物品進行安保查驗的,或未對經過安保查驗后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采取安保管控措施的;

  (四)開展空中游覽活動或使用客座數9座以下航空器開展經營性載客不定期運輸活動前,未對乘機人員身份進行登記的;

  (五)航空器運營人在運輸機場開展通用航空活動時未落實本規則要求的。

  第三十七條航空器運營人違反本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執行商業載貨活動前,未采用儀器檢查或開包驗視等方式對擬載貨物進行安保查驗的;

 ?。ǘ┌脖2轵灪螅床扇“脖9芸卮胧乐刮唇浭跈嗳藛T接觸的。

  第三十八條航空器運營人或安保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則,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或向執法人員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情況的,由民航局、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檢查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對在檢查中發現因違反本規則導致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運營和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則所指航空器,包括飛機和直升機。

  本規則所指航空器運營人工作人員,是指空勤人員、跟機機務及其他作業人員。

  安保查驗,是指對進入運輸機場控制區或通用航空器的人員、乘機人員及其攜帶物品、貨物進行檢查,以防止未經允許的禁帶物品進入通用航空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本規則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為了防范針對通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行為,近日,交通運輸部根據國內民航發展的實際情況,起草了《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除無人駕駛航空器之外的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以及與上述通用航空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通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以放管結合,促進發展為原則,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后附《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立法意見征集”欄目下的“進入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71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5月15日。

 

  交通運輸部

  2019年4月12日

 

《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科學規范通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促進通用航空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中央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民航局公安局制定了《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必要性

  2017年11月,民航局公安局制定了《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試行)》,以威脅評估為基礎,以經營性載客飛行為重點,對通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分類分級管理。規則施行以來,各單位普遍反映,進一步簡化了通用航空安保管理程序,降低了通用航空安保措施標準,切實為通航企業安保工作松綁、減負。但由于現有航空安保規章標準體系仍未將通用航空安保完全剝離,導致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過度監管、措施執行不到位等現象,通用航空企業運營成本高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通用航空發展,降低了通用航空市場活力。因此,亟需通過建立健全通用航空安保規章標準體系,切實提高通用航空安保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更好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

  二、主要思路

  國務院指導意見下發后,按照民航局黨組關于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從統籌安全與發展的角度,進一步解放思想,重構通航安保管理的新方向、新路徑。一是確定了以“防破壞、防劫持”為核心的原則,確保重點和底線;二是按照通航業務框架中的47個有效模塊,分級分類、精準管理,制定一整套區別于運輸航空的標準,從管理制度、質量控制、管控措施、監督管理等方面實現了對通航運行全鏈條安保政策的簡化,最大限度地為通航運行活動松綁,最大限度地滿足通航發展需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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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經營性活動到非經營性活動,逐步放松管制。對經營性載客定期運輸(短途運輸)及10座以上不定期運輸(包機飛行)實施重點管理,安保標準最高,要求進行乘機人員身份登記核實、乘機人員及行李物品安保查驗;對經營性貨運按照《反恐法》要求對擬載運貨物進行安保查驗;對9座以下經營性載客不定期運輸(包機飛行)、經營性載人中的空中游覽僅要求進行乘機人員身份登記;對其他經營性載人和非載人活動僅要求有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對非經營性運行活動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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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簡化安保措施標準,不對圍界、視頻監控等機坪設施設備提出要求;不對實施安保查驗的人員、安保查驗方式、設備資質提出要求;不對執行任務的空勤人員進行安保查驗。同時,考慮到通航活動的機型限制和乘機人員個性化需求,明確了在航空器運營人批準前提下可以攜帶的物品種類,相關物品目錄將在規章生效后以民航局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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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于各類通用航空活動的安保需求不同,使用同一通航機坪的航空器或飛行活動種類繁多,無法按照某一類航空器或某一飛行活動的需要區分安保設施標準,更不能按照統一標準增加投資和運行成本。因此,《規則》明確了航空器運營人為安保的責任主體,明確安保措施由航空器運營人自行承擔。同時,考慮到各航空器運營人的不同規模及實際運行保障能力,《規則》也允許航空器運營人通過安保協議的方式委托通用機場、固定基地運營商或其他可以提供安保服務機構具體執行安保措施,但不轉嫁其法定責任。

  (四)在運輸機場開展通航活動

  明確了通航旅客、通航運營人工作人員進入機場隔離區的通行管制和安保查驗要求,以及攜帶工具物料的特殊要求,力求在不降低運輸機場安保水平的前提下,為通航在運輸機場活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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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規則》在通用航空準入環節中不設置門檻,而是規定通過事中事后的監管方式確保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有效執行。民航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管重點僅針對經營性飛行活動,其他飛行活動的管理主要采取企業自律為主、誠信體系評價為輔的方式進行。這樣既有利于強化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也有利于實現科學化精準化監管。

  三、主要內容

  《規則》共七章四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目的意義、工作原則、適用范圍和職責分工。

  第二章航空器運營人安保要求,規定了通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安保機構的要求、安保方案制定、修訂程序和內容、所有航空運營人普遍安保要求以及對從事經營性載客、貨運和空中游覽等通用航空活動航空器運營人的額外要求。

  第三章安保服務機構的要求,規定了安保服務機構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安保協議的簽署、內容。

  第四章在運輸機場開展通航活動的安保要求,規定了通航旅客、通航運營人工作人員進入運輸機場隔離區的通行管制和安保查驗要求,以及攜帶工具物料的特殊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監督檢查活動的方式和要求。

  第六章法律責任,細化了處罰措施,提高了行政處罰的可操作性。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規則》相關術語定義和生效時間。

  四、征求意見情況

  《規則》在起草過程中,先后以書面、召開會議等形式多次征求了民航局內各相關部門、民航地區管理局、各通用機場以及各通用航空器運營人的意見和建議。各單位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對《規則》試行版的實施情況以及本《規則》需調整的內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共收到17家企事業單位的104條意見,其中采納35條、部分采納11條、不采納58條。我們在綜合平衡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將意見在《規則》中予以吸納與體現。目前,各有關方面總體上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