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印發《江蘇省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
12種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即: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3.年內未發生過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4.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12種輕微違法行為包括:
1.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 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4.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5.工業企業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6.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 7.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 8.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隱患; 9.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10.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 1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 12.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
該《清單》將于今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江蘇省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
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江蘇省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
一、適用對象
《清單》適用于全省范圍內,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適用條件
適用本《清單》不予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初次違法。自《清單》實施之日起,存在《清單》列明的任一項違法行為首次被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并在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系統中沒有相應的現場檢查記錄。
(二)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符合《清單》規定的適用情形,并且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3年內未發生過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執行程序
對于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辦理,應嚴格執行下列程序:
(一)初步調查。監管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可以適用本《清單》的輕微違法情形,應依法收集相關材料,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有關問題。
(二)責令整改。監管執法人員完成現場檢查后,生產經營單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監管執法人員按要求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正。
(三)復查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監管執法人員按規定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確保整改情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四)案件辦理。監管執法人員應做好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收集和梳理,按期限履行立案手續(當場予以糾正的除外),及時形成《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并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好行政處罰卷宗結案與歸檔。
四、相關詞語解釋
(一)“3年內”指周期年,即3個整年。
(二)《清單》中“適用情形”涉及的人數不含本數。
五、工作要求
(一)準確把握標準。各地要準確掌握本《清單》中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具體適用條件及情形,認真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確保不予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公正透明。
(二)規范依法辦理。各地要嚴格不予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的執行程序,對問題整改情況按期復查驗收。若監管執法中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其他應當或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按照本通知程序執行。
(三)加強行政指導。對不予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監管執法人員要開展普法教育,指出違法行為的事實依據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切實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本《清單》由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制定并負責解釋,《清單》自2024年10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附件:江蘇省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江蘇省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1.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適用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已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未如實記錄培訓內容的,涉及人員10人以下。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2.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 【適用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符合規定,涉及人員3人以下。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適用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已投入保證安全培訓工作的所需資金并開展安全培訓工作,但未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 【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 【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4.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適用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涉及人員3人以下。 【法律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處罰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工業企業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適用情形】工業企業已開展安全風險管控教育培訓,但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法律規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將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全員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意識和管控能力,保證從業人員了解本崗位安全風險基本情況,熟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掌握事故應急處置要點。 【處罰依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或者未組織實施的。 6.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 【適用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已按規定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但未向從業人員通報。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7.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 【適用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已按規定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但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隱患。 【適用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正在依法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9.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適用情形】從業人員人數2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10.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 【適用情形】從業人員人數2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評估應急預案。 【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1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 【適用情形】從業人員人數2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修訂應急預案。 【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12.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 【適用情形】從業人員人數2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 【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