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防火通用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20年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0〕9號),我部組織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單位起草了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防火通用規范(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lwang@tfri.com.cn。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110號;郵政編碼:30038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19日。
附件:《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防火通用規范(征求意見稿)》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4年7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防火通用規范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combustible storage tanks, plants and storage yards
GB 55XXX -202X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消防救援局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X年XX月XX日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2X 北 京
前 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目 次
1 總則....................................................................................................... 1
2 基本規定............................................................................................... 2
2.1 目標與功能..................................................................................... 2
2.2 規劃布局......................................................................................... 2
2.3 設計................................................................................................. 7
2.4 施工與使用..................................................................................... 8
3 儲罐....................................................................................................... 9
3.1 可燃液體儲罐................................................................................. 9
3.2 液化烴儲罐................................................................................... 10
3.3 可燃氣體儲罐............................................................................... 11
4 裝置..................................................................................................... 13
4.1 生產裝置....................................................................................... 13
4.2 增壓設施和裝卸設施.................................................................... 14
5 堆場..................................................................................................... 15
6 消防設施............................................................................................. 16
6.1 一般規定....................................................................................... 16
6.2 消防系統....................................................................................... 17
6.3 消防站及消防車道........................................................................ 19
附錄A 防火間距起止點....................................................................... 21
1 總則
1.0.1 為預防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 除汽車加油加氣設施、港口儲罐、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外,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在規劃、設計、施工、使用中的防火,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采用的防火技術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1 目標與功能
2.1.1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應與其規模、使用性質、功能用途、火災危險性相適應。
2.1.2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防火應滿足下列目標要求:
1保護人身健康、人身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生產、經營或重要設施運行的連續性;
3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保護公共利益。
2.1.3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防火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
1規劃選址應符合保護環境和保護公共利益的要求;
2總平面布局、防火間距應滿足消防救援作業需求,并應能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
3防火、防爆措施應能降低火災爆炸發生的可能及其危害。
2.1.4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設置的消防救援設施應滿足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火災報警、滅火控火、人員疏散和消防救援作業需求。
2.2 規劃布局
2.2.1 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的規劃選址,應根據項目特點、建設規模、主要功能、作業性質、重要程度、火災危險性、與鄰近建(構)筑物之間的相互影響等因素,結合所在地區的地理條件、氣象、消防、供水、供電等條件綜合確定,并應符合環境保護、防火安全和職業衛生的要求。
2.2.2 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選擇在有土崩、活動斷層、滑坡、沼澤、流沙、泥石流的地區和地下礦藏開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區及其他方面不滿足工程地質要求的地區;
2不得選擇在蓄(滯)洪區;
3 不得選擇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4 不得選擇在生態紅線區;
5可燃物裝置區、液化烴儲罐區、設計總容積大于等于10000 m3的可燃液體儲罐區不得選在發震斷層及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及以上的地區;
6儲罐總容積大于500 m3或單罐容積大于100 m3的液化烴儲罐區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區。
2.2.3 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與周圍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工礦企業、國家通信線路、架空電力線、交通線等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儲存總規模、儲物類別、行業特點、對象性質、消防救援作業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且不應小于表2.2.3的規定。
2.2.4 公路、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地區輸油(輸氣)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
2.2.5 可燃物堆場應布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表2.2.3 與周圍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1的防火間距
工程類型 | 防火間距(m) | ||
甲、乙類液體儲罐組 | 液化烴儲罐組 | 甲、乙類生產裝置或設施 | |
石油庫2 | 100/90/80/70/503 | - | 50/45/40/35/254 |
石油儲備庫5 | 120 | - | 906 |
石油化工、煤化工工程7 | 1008 | 300 | 1009 |
石油天然氣工程10 | 100/80/60/40/3011 | 120/100/80/60/50 | 注12 |
精細化工工程13 | 60/7014 | 14015 | 50 |
燃氣工程16 | - | 150/150/11017 100/100/6518 | 100/4519 |
注:1 表中的重要公共建筑指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與居住區的防火間距,除燃氣工程外,其余工程指與100人及以上居住區的防火間距;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起止點從圍墻或建筑物最外側軸線算起;“-”指無相關要求。
2 石油庫的防火間距起止點:設有防火堤的儲罐區應從防火堤中心線算起,無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應從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無防火堤的覆土臥式油罐應從儲罐外壁算起;裝卸設施應從裝卸車時鶴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設備布置在房間內的,應從房間外墻軸線算起;設備露天布置的(包括設在棚內),應從設備外緣算起。
3 由左至右各數字分別對應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石油庫,對于特級石油庫中非原油類可燃液體儲罐等設施應在本表規定的基礎上增加20%,本行數字下同。
4 數字指采用油氣回收設施的甲B、乙A類液體鐵路或公路罐車裝車設施以及僅有卸車作業的鐵路或公路罐車卸車設施,對于無油氣回收設施的甲B、乙A類液體鐵路或公路罐車裝車設施以及甲B、乙類液體的油氣回收設施、泵站、灌桶設施等設有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設備的設施,應在本表規定的基礎上增加50%。
5 石油儲備庫的防火間距起止點:儲罐區從防火堤內頂角線算起,油泵房從泵房外墻軸線算起,露天油泵和油泵棚從泵體外緣算起。
6 指石油儲備庫中油泵站與周圍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
7 石油化工、煤化工工程的防火間距起止點:可燃液體和液化烴儲罐區從罐外壁算起,生產裝置和設施從外側設備外緣或建筑物最外側軸線算起。
8 單罐容積大于等于50000 m3的甲、乙類液體儲罐與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0 m。
9 石油化工、煤化工工程中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距周圍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0 m。
10 石油天然氣工程的防火間距起止點:可燃液體和液化烴儲罐區從罐外壁算起,生產裝置和設施從外側設備外緣或建筑物外墻壁算起,火車或汽車裝卸油鶴管從中心線算起,火炬或放空管從中心算起。
11 由左至右各數字分別對應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石油天然氣站場,本行數字下同。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50 m3的直埋臥式油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數值的50%,且不得小于15 m。對于采用煙霧滅火的四級油品站場的可燃液體儲罐區與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 m。
12 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類生產裝置、裝卸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數值的75%,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距周圍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0 m。
13 精細化工工程的防火間距起止點:可燃液體、液化烴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從罐外壁算起,生產裝置和設施從建筑物最外側軸線、外墻最外側和設備外緣三者的最外點算起,設備從設備外緣算起,封閉式廠房從外墻最外側算起,半敞開式廠房從外墻最外側、最外側軸線和設備外緣三者最外點算起,敞開式廠房從最外側軸線和設備外緣兩者最外點算起。
14 指精細化工工程中總容積大于1000 m3且小于等于5000 m3甲、乙類可燃液體儲罐區與周圍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總容積大于5000 m3時應按照石油化工工程相應的防火間距要求執行,分母為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分子為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
15 指精細化工工程中總容積大于200 m3、小于等于300 m3,且單罐容積小于等于100 m3的液化烴儲罐與周圍居住區、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總容積大于300 m3或單罐容積大于100 m3時,應按照石油化工工程相應的防火間距要求執行。
16 燃氣工程的防火間距起止點: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儲罐區從罐外壁算起。
17 指與1000人或300戶以上的居住區的防火間距,由左至右各數字分別對應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中的總容積大于5000 m3且小于等于10000 m3的全壓力或半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中的單罐容積大于5000 m3的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液化天然氣供應工程中的總容積大于1000 m3且小于等于2000 m3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
18 指與1000人或300戶以下的居住區的防火間距,由左至右各數字分別對應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中的總容積大于5000 m3且小于等于10000 m3的全壓力或半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中的單罐容積大于5000 m3的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液化天然氣供應工程中的總容積大于1000 m3且小于等于2000 m3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
19 指與1000人或300戶以上的居住區的防火間距,由左至右各數字分別對應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中的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裝卸臺柱、液化天然氣供應工程中的集中放散裝置的天然氣放散總管。液化天然氣供應工程中的集中放散裝置的天然氣放散總管與1000人或300戶以下的居住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 m。
2.3 設計
2.3.1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火災危險類別應按其儲存、處理或輸送介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
2.3.2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平面布置、設備選型、消防設施等設計要求,應與其火災危險性、項目特點、消防救援作業需求等相適應。
2.3.3 除可燃氣體放空管道外,進、出儲罐區的可燃物管道應在儲罐區的邊界處采取關斷措施。
2.3.4 可燃物管道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筑物,在跨越罐區泵房的可燃物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及易發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2.3.5 可燃物儲罐應按物料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物料性質、儲罐類型、操作參數成組布置。下列儲罐不應同組布置:
1 壓力儲罐與非壓力儲罐;
2 全冷凍式儲罐與其他儲罐;
3 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他儲罐;
4 沸溢性液體儲罐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
2.3.6 可燃物儲罐的基礎、防火堤、隔堤、管架(墩)等,應采用不燃材料。
2.3.7 可燃液體、液化烴儲罐以及甲、乙類可燃液體地面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不燃材料。當液化烴儲罐的保冷層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時,其氧指數不應小于30。
2.3.8 除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地下消火栓和排水管溝外,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儲罐區內嚴禁設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構)筑物,地下管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2.3.9 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應采取靜電防護措施。
2.3.10 可燃物鋼制儲罐以及生產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應設防雷接地。
2.4 施工與使用
2.4.1 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內動火作業應執行作業票證管理,作業時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
2.4.2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進行定期維護、檢查和測試。
2.4.3 下列甲、乙、丙A類可燃液體、液化烴和可燃氣體作業場所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1 泵房、壓縮機廠房的門外;
2 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
3 裝卸作業區內操作平臺的扶梯入口處。
2.4.4 增壓設施和裝卸設施排放的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和液化烴應進行安全處理,嚴禁就地排放或排入封閉的排水溝(管)內。
2.4.5 可燃物儲罐長期停用或棄用時應清空可燃介質,并應采取防止人員擅自進入的措施。
3 儲罐
3.1 可燃液體儲罐
3.1.1 地上可燃液體儲罐組內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1.2的規定。
表3.1.2 地上儲罐組內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m)
液體類別 | 單罐容積大于1000 m3的固定頂儲罐 | 外浮頂、內浮頂儲罐 | 臥式儲罐 |
甲B、乙類 | 0.6D | 0.4D | 0.8 m |
丙A類 | 0.4D | 0.4D | 0.8 m |
丙B類 | 5 m | 0.4D與15 m的較小值 | 0.8 m |
注:1 表中D為相鄰儲罐中較大儲罐的直徑;
2 儲存不同類別液體的儲罐、不同型式的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采用較大值。
3.1.2 可燃液體儲罐的選型應根據儲存物料的特性、數量、儲存溫度、儲存壓力和環保要求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液體地上儲罐應采用鋼制儲罐;
2單罐容積大于5000 m3的內浮頂儲罐應采用耐火浮頂。
3.1.3 同一個可燃液體罐組內儲罐的總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浮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600000 m3;
2采用耐火浮頂的內浮頂儲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360000 m3;
3采用非耐火浮頂的內浮頂儲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240000 m3;
4采用耐火浮頂與非耐火浮頂的內浮頂混合儲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240000 m3;
5固定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20000 m3;
6固定頂儲罐和外浮頂、內浮頂儲罐的混合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20000 m3,固定頂罐和浮頂、內浮頂罐的混合罐組中外浮頂、內浮頂罐的容積應折半計算。
3.1.4 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組應設防火堤,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的容積,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1/2,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 m。
3.1.5 防火堤、隔堤、管架(墩)等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防火堤、隔堤等應堅固、閉合、密實、不泄漏。每一儲罐組的防火堤應設置不少于2處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應設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應設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3.1.6 覆土立式可燃液體儲罐應采用獨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與管溝連接處應設置防火、防滲密閉隔離墻。
3.1.7 甲B、乙類可燃液體儲罐進液不得采用噴濺方式。甲B、乙、丙A類液體儲罐的進液管從儲罐上部接入時,進液管應延伸至距儲罐底部200 mm處。
3.1.8 可燃液體儲罐的進、出口管道應在儲罐的罐根處設置切斷閥,排水管穿越防火堤時應在防火堤外設置水封井和截斷設施。
3.2 液化烴儲罐
3.2.1 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儲罐直徑之和的1/4,且不應小于1.5 m。其他液化烴儲罐組內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半徑;
2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時,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液化烴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3無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時,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液化烴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3.2.2 液化烴儲罐的儲罐組總容積及最大單罐容積應根據事故發生概率、儲存物料的特性、儲罐類型、消防救援作業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40000 m3,全冷凍式單防儲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200000 m3;
2 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的單罐容積不應大于4000 m3。
3.2.3 液化烴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液化烴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2排;
2 每組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于12個;
3 儲罐不能適應該罐組內任一介質泄漏所產生的最低溫度時,不應布置在同一罐組內。
3.2.4 全冷凍式液化烴單防罐罐組和全壓力、半冷凍式液化烴儲罐組四周應設置防火堤或防護墻,防火堤或防護墻的設計應保證在接觸液化烴時不被破壞,防火堤或防護墻內嚴禁綠化。
3.2.5 液化烴儲罐進出液管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3.3 可燃氣體儲罐
3.3.1 固定容積可燃氣體儲罐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200000 m3。
3.3.2 可燃氣體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儲氣罐之間、干式儲氣罐之間、濕式儲氣罐與干式儲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2 固定容積儲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3 固定容積儲氣罐與低壓濕或干式儲氣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4 臥式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20 m。
3.3.3 可燃氣體儲罐集中放散裝置的放散管與站(廠)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以及放散管管口高度應根據可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范圍、污染物排放要求因素綜合確定。
4 裝置
4.1 生產裝置
4.1.1 生產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嚴禁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生產裝置的控制室與其他建筑物合建時,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
4.1.2 布置在裝置內的控制室、機柜間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 h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
4.1.3 散發比空氣重的甲類氣體、有爆炸危險性粉塵或可燃纖維的封閉廠房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
4.1.4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反應設備應設置溫度、壓力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
4.1.5 混合后可能發生化學反應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氣體不應混合排放。
4.1.6 下列承重鋼結構應采取耐火保護措施:
1 支承單個容積大于或等于5 m3的甲、乙A類液體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且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溫度高于或等于自燃點且單個容積大于或等于5 m3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4 加熱爐爐底鋼支架;
5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鋼管架,跨越裝置區、罐區消防車道的鋼管架;
6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高徑比大于或等于8,且總重量大于或等于25 t的非可燃介質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4.2 增壓設施和裝卸設施
4.2.1 液化烴泵、可燃液體泵在泵房內布置時,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化烴泵、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應分別布置在不同房間內,各房間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
2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房的門窗與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甲B、乙A類液體泵房的門窗或液化烴泵房的門窗的距離不應小于4.5 m。
4.2.2 可燃氣體壓縮機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壓縮機的上方不得布置除自用高位潤滑油箱外的甲、乙和丙類工藝設備;
2 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內應有防止氣體積聚的措施。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半敞開式或封閉式廠房的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
4.2.3 汽車裝卸設施、液化烴灌裝站等機動車輛頻繁進出的設施應布置在所屬站(廠)邊緣或站(廠)外。
4.2.4 甲B、乙A類可燃液體裝卸鶴管與集中布置的泵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 m。
4.2.5 可燃液體鐵路裝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B、乙、丙A類液體嚴禁采用溝槽卸車系統;
2從下部接卸鐵路罐車的卸油系統,應采用密閉管道系統;
3頂部敞口裝車的甲B、乙、丙A類液體,應采用液下裝車鶴管;
4鐵路裝卸線嚴禁兼作走行線。
4.2.6 甲B、乙、丙A類可燃液體的汽車裝卸應采用液下裝卸車鶴管。
4.2.7 液化烴鐵路和汽車的裝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液化烴嚴禁就地排放;
2 鐵路裝卸線嚴禁兼作走行線。
4.2.8 當采用翻車機、卸車機、斗輪機等機械卸煤時,落煤點應具有降塵措施。
5 堆場
5.0.1 堆場儲存量、堆場面積、料堆高度、料堆寬度應根據儲存物料的性質、堆放形式、堆場設備和場地條件、消防救援作業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5.0.2 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大包裝桶應單層堆放。
5.0.3 堆放可自燃物料的堆場應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且應有堆場總計算面積10%的空地作為處理事故場地。
5.0.4 露天儲煤場煤堆應按煤種分堆儲存,相鄰煤堆底邊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 m。
5.0.5 可燃物堆場地下不應敷設電纜、采暖管道、可燃液體管道及氣體管道。
6 消防設施
6.1 一般規定
6.1.1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應根據其項目選址、項目特點、建設規模、火災危險性、周邊供水供電條件、消防協作力量情況、消防救援作業需求等因素設置消防設施,并應配置相適宜的滅火器材。
6.1.2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消防用水的水源、水質、水量、水壓、水溫、取水條件等應滿足消防設施或車輛的需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由廠(園)區水源直接供給時,供水管網的進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1條發生事故時,其余管道應滿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產、生活用水總量的要求;
2 當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給時,供水管網的進水管應滿足消防水池(罐)的補充水和100%的生產、生活用水總量的要求;
3 當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6.1.3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消防泵應采用雙動力源。主用消防泵和備用消防泵的設置要求應根據行業特點、規模、重要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主用泵、備用泵的揚程和流量應滿足整個消防系統的供水要求。
6.1.4 可燃物儲罐、裝置及堆場的消防用電設備的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電設備的持續用電要求。
6.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等保障消防設施正常工作的區域,應設應急照明,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 h。
6.2 消防系統
6.2.1 除下列情況外,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應設置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1 五級石油庫的立式儲罐采用煙霧滅火或超細干粉等滅火設施時;
2 石油天然氣集輸油工程中的井場、計量站等五級站;
3 石油天然氣集輸氣工程中的集氣站、配氣站、輸氣站、清管站、計量站及五級壓氣站、注氣站、采出水處理站。
6.2.2 除下列情況外,可燃液體儲罐區、液化烴儲罐區應設置消防冷卻水系統,消防冷卻水系統的選型、供水范圍、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應根據冷卻方式、儲罐類型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滿足防護冷卻的要求:
1 總容積不大于200 m3、且單罐容積不大于100 m3的立式可燃液體儲罐區;
2 總容積不大于500 m3、且單罐容積不大于100 m3的臥式可燃液體儲罐區;
3 總容積小于1000 m3、且采用煙霧滅火或超細干粉等滅火設施的可燃液體儲罐區;
4 偏遠缺水處,總容積不大于4000 m3、儲罐直徑不大于12 m、且采用煙霧滅火或超細干粉等滅火設施的原油儲罐區(凝析油儲罐區除外)。
6.2.3 可燃物儲罐區應設置滅火系統或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液體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的設置類型、設置方式應根據儲存總規模、單罐容積、儲罐類型、儲存物料的特性、周邊地形及供水供電條件、消防協作力量情況、消防救援作業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2 液化烴儲罐區應配置移動式干粉等滅火設施;
3 液化天然氣儲罐區應配備移動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對于液化天然氣總容積大于2000 m3的儲罐區,集液池應設置固定式局部應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4 需要重點保護的液化天然氣儲罐通向大氣的安全閥出口管應設置固定干粉滅火系統。
6.2.4 石油化工、煤化工工程中的甲、乙類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設備的高大構架和設備群應設置水炮保護。
6.2.5 液化烴泵和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應設置水噴霧(水噴淋)系統或固定消防水炮進行霧狀冷卻保護。
6.2.6 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電話報警的設置應根據儲存或生產規模、單罐容積、物料的火災危險性、被保護對象性質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積等于或大于50000 m3的外浮頂儲罐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在密封圈處設置火災自動探測裝置;
2 可燃物儲罐區和甲、乙類裝置區周圍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6.2.7 下列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1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和液化烴儲罐區;
2使用或產生可燃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生產裝置內;
3甲、乙A類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和液化烴的增壓設施區和裝卸站內。
6.2.8 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及堆場應配置相適宜的滅火器。
6.3 消防站及消防車道
6.3.1 企業消防站的建設應根據被保護對象的特點、規模、火災危險性、消防設施設置情況、所處地理環境以及周邊消防站設置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6.3.2 企業消防站應納入項目整體規劃,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被保護對象的功能區域、產能規模、保障需求等發生變化,導致已建消防站不能滿足實際需求的,應及時調整消防站的服務范圍、保護半徑、消防站等級。
6.3.3 可燃物儲罐區、裝置區和堆場應設滿足消防車輛通行、調度和展開滅火行動的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道路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應滿足消防車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消防車道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 m,路面上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 m;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
4 坡度應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兼作消防撲救場地的消防車道,坡度尚應滿足消防車停靠和消防救援作業的要求;
5 長度大于40 m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滿足消防車回轉要求的場地或道路,當兩個路口間的消防車道長度大于300 m時,應在該消防車道的中段設置回車場;
6消防車道與防火堤的外坡腳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3 m。
附錄A 防火間距起止點
A.0.1除本規范條文中另有說明外,防火間距起止點應符合表A.0.1的規定。
表A.0.1 防火間距起止點
建(筑)構物、設施和設備 | 計算防火間距的起止點 |
道路 | 車行道路邊(含路肩、輔路) |
鐵路 | 鐵路中心線 |
管道 | 管道中心(指明者除外) |
設備 | 設備外緣 |
建筑物(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除外) | 最外側軸線1 |
敞開式廠房 | 設備外緣 |
半敞開式廠房 | 設備外緣或最外側軸線2 |
鐵路裝卸鶴管 | 鐵路中心線 |
汽車裝卸鶴位 | 鶴管立管中心線 |
儲罐或罐組 | 罐外壁 |
高架火炬 | 火炬筒中心 |
架空通信、電力線 | 線路中心線 |
生產裝置 | 最外側的設備外緣、建筑物的最外側軸線 |
注:1 當外圍護結構表面積大于該建筑物外圍護結構總表面積的1/2時,按最外側軸線確定;
2 當外圍護結構不利于可燃氣體擴散時,按最外側軸線確定;當外圍護結構有利于可燃氣體擴散時,按設備外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