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
體育總局關于印發《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
為加強體育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各地科學判定、及時消除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體育總局制定了《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以下簡稱《標準》),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積極開展《標準》宣貫,對照《標準》結合工作實際細化要求,組織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體育行業重特大事故發生。
附件:《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
體育總局
2023年12月4日
附件:體育行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
第一條 為指導科學排查、及時消除體育行業重大事故隱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體育行業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管理缺失、違法違規行為、設備設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隱患,重點圍繞體育賽事活動籌辦舉辦、體育場所及設備設施運營管理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籌辦舉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應經批準(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未按要求履行相應審批(許可)程序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未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
(二)將工作內容轉包給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與第三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可能導致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管理風險不可控的;
(三)未結合實際制定實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確并落實安保、觀賽、“熔斷”機制和應急預案等相關要求的;
(四)未對可能引發觀眾沖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制定實施應對措施的;
(五)未對天氣狀況、活動場所自然環境等風險因素進行分析,開展跟蹤監測和預警的;
(六)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未對參賽年齡、身體條件、技術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實解釋和明確警示、并按要求進行驗證的;
(七)未對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場所、設施設備及臨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未查驗體育場所人員容載量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的;
(八)未對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所必需的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特種設備,以及食宿、交通、設施搭建、醫療救援等配套服務等明確管理要求的;
(九)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所必需的保護設備裝備、消防設施及器材、救援設備及醫療設備配備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未落實安全責任人,使用無相關專業資質或未經培訓工作人員,未配備必要的、符合相關規定安全救助人員的。
第四條 體育場所及設備設施運營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十一)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
(十二)未建立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未明確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未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按規定進行應急演練的;
(十三)體育場所存在違法違規建設或改造行為,或未按建筑設計功能開展體育項目的;
(十四)體育場所及設備設施未通過驗收,未按相關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維護,或超過使用年限未經專業機構鑒定仍在使用的;
(十五)運動場地、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員聚集場所,未針對消防、水電、燃氣、防災減災等方面制定實施相關安全保障和應急措施的;
(十六)未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標志等或設置不明顯,堵塞、占用、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十七)未按相關管理規定配備必需的保護設施、消防設施及器材、救援設備及醫療設備,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八)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特種設備未按相關規定管理的;
(十九)應持證上崗的關鍵崗位人員無證上崗,未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救助人員的。
第五條 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其他嚴重違反涉及體育領域的安全生產規章政策,且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有限空間、建筑結構、特種作業人員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