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暫行)》(交辦海〔2017〕170 號)
第一條 為指導水路運輸和港口經營人判定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判定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指南中的事故隱患是指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客運碼頭(含客運站,下同)經營人。
第四條 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術狀況、重要設備存在嚴重缺陷;
(二)客船配員或船員履職能力嚴重不足;
(三)客運碼頭重要設備及應急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或故障;
(四)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經營、作業;
(五)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六)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客船安全技術狀況、重要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擅自改建;
(二)客船改裝后,船舶適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滿足技術法規要求;
(三)客船船體破損、航行設備損壞影響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時修復;
(四)客船應急操舵裝置、應急發電機等應急設施設備出現故障;
(五)客船未按規定配備足額消防救生設備設施或存在嚴重缺陷。
第六條“客船配員或船員履職能力嚴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長或者高級船員的配備未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二)參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員違反規定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
第七條“客運碼頭重要設備及應急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規定配備足額消防救生設備設施或配備的設備設施存在嚴重缺陷;
(二)未按規定設置旅客、車輛上下船設施,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設備,或者設置的設備設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條 “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經營、作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證書
(二) 客船未遵守惡劣天氣限制、夜航規定航行;
(三)客船載運旅客人數超出乘客定額人數的、或未按規定載運或載運的車輛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未按規定執行“車客分離”要求;
(四)客運碼頭未按規定履行安檢查危職責,違規放行人員和車輛;
(五)未按規定執行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
(六)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經營。
第九條 “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
(二)未切實執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沒有得到有效運行;
(三)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不符合規定的任職要求或履職能力嚴重不足;
(四)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且逾期不改正。
第十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人員應急疏散通道嚴重堵塞;
(二)客船壓載嚴重不當;
(三)客船積載、系固及綁扎嚴重不當;
(四)客船登離裝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時糾正;
(五)客運碼頭未按相關標準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設備無法正常使用;
(六)客運碼頭及其停車場與污染源、危險區域的距離不符合規定。
第十一條 對于不能依據本指南直接判斷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可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論證、綜合判定。
第十二條 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載客超過12人的船舶。
第十三條 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