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完善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監督管理體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具體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等功能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應急管理工作專項資金,并確保專款專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安全生產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行業、領域特點,設立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林業、國防動員、大數據發展、海洋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平臺經濟、人工智能應用等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業務相近原則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九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隱患排查、技術咨詢等服務,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條 安全生產實行標準化管理,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高等院校以及黨校(行政學院)等應當按照規定將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安全生產教育納入教學計劃。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扶持技術含量高、社會效益好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投入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工藝安全管理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綜合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修訂。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向本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公示。使用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的,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統一管理。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責任內容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需要,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向全體從業人員公示。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將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級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面檢查,并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依法不需要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向從業人員通報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內容和規模依法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將履職情況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并如實記錄意見聽取情況:
(一)安全生產投入計劃;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工藝流程變更計劃;
(四)生產經營布局調整計劃;
(五)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發包或者出租計劃;
(六)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
第二十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新任職的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已經考核合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再培訓;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自治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要求,協調培訓和考核計劃,避免重復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下列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訓,并做好記錄和考核;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一)新進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離崗三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行業、領域離崗六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
(三)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
鼓勵大型企業和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實踐基地,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培訓。鼓勵安全生產教育實踐基地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對其資格進行核實。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培訓,或者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特種作業資格認定部門應當統籌特種作業考試平臺建設,為申請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根據需要制定并執行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安全生產企業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創建國際標準,推動標準和規則互認。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城鎮燃氣、交通運輸、危險物品等重點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將安全生產信息數據聯網接入相關部門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平臺。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安全風險監測預警。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二)建立預警預報機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測監控,并確保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狀態進行評估;
(四)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風險告知牌,標明應急措施等;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報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時應當立即報告。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辨識和分級方法、標準和程序,編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監督管理、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按照清單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專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極端天氣可能嚴重影響本單位安全生產的;
(二)本單位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本單位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發生重大改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時予以排除。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采取設置警戒標志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涉及其他單位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管理機構協助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懸掛、動火、臨時用電、挖掘、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有限空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作業,臨近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執行相關作業管理規定以及本單位作業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辨識作業現場安全風險,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二)按照規定開具危險作業票證并現場查驗;
(三)確認作業單位的作業資質、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和身體狀況、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五)確保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禁止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節性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的,應當制定復工復產工作方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培訓,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的風險提示和指導監督。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生產經營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進行審查,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和義務。發包、出租的場所、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明確事故隱患所在并約定治理責任方,經治理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設項目使用的從業人員,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計入生產經營單位的成本;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支出,依法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
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違法改變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設置影響逃生和救援的障礙物;
(二)場所有人數限制的,不得超過限定人數;
(三)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應急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四)制定火災、踩踏事故等專項應急預案;
(五)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監控系統,并定期組織檢測、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六)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應急設備,了解安全出口和應急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載、增加層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檢查,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處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應當加強與相鄰省安全生產工作協同,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作機制,強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銜接,加強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提高跨區域應急救援資源共享與聯合處置能力,推動安全生產區域協同發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配備與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執法執勤裝備,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技術能力;對其執法人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提高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四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作機制,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勤聯動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應急救援體系現代化建設,強化重大安全風險聯合防控、應急救援預案銜接與協同救援處置,推動安全生產執法聯動效能提升。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經評估不適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收回。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授權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和工作方案,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照監督管理職責,重點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一)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事故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
(三)有安全生產不良記錄,被舉報、投訴或者事故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近兩年曾發生較大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他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范圍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統籌協調。
第四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下列重點事項:
(一)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情況;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
(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設備情況;
(四)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以及其他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情況;
(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以及檔案管理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情況;
(七)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實情況;
(八)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評估和應急演練開展情況;
(九)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
(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應當重點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制度,依法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對有關信息登記、建檔。
檢查對象涉及多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監督管理職責確定一個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防止監管缺位、避免重復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
第四十六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明確的檢查事項及其具體檢查內容和標準開展自檢,并將自檢結果及證明材料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為生產經營單位自檢結果符合安全生產檢查要求的,可以不對該事項進行現場檢查。
第四十七條 化工園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化工產業發展規劃,并報有管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新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為其他行業配套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除外。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四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分析本行業、領域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并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及時提示安全風險。
第四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通過委托專家、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撐和咨詢服務。
安全生產專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專家職責,客觀、公正提出意見,并對其意見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及時排查、報告、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發生較大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報告和舉報辦理工作機制,完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獎勵、統計等處置流程,及時處理報告或者舉報,并對報告人、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重大風險、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可以采用拍攝照片、視頻等方式予以記錄,通過廣西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安全生產舉報系統、信件、網絡、走訪等途徑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對報告重大安全風險或者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按照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和分級負擔的原則,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第五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等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依托生產經營單位、社會團體建立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給予生產經營單位、社會團體相應補助。
第五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作業人員、帶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單位均應當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事故單位負責人無法聯絡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五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三十分鐘內直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屬于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還應當在一小時內書面報告。
第五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啟動事故相應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搶救。負有現場指揮職責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搶救。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救治的,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并墊付醫療費用。對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傷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及時墊付醫療費用的,醫療機構應當先行救護治療。
第五十八條 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事故調查處理全過程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隱瞞出租、發包的場所、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