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生產過程異常工況安全處置準則(試行)
1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化工企業生產過程異常工況安全風險管控,指導企業科學穩妥應對,提高異常工況安全處置意識和能力,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制定本準則。
2適用范圍
本準則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運行階段的裝置開停車、非計劃檢維修、操作參數異常、非正常操作或設備設施故障及其他存在能量意外釋放風險的情況。
3基本要求
3.1企業應在日常工作中,研判可能出現的異常工況,進行風險分析評估,建立或明確緊急處置程序,開展培訓和演練。
3.2緊急處置程序應至少包括:處置步驟、安全措施、停車條件。
3.3緊急處置時,未經評估和許可,不得摘除或旁路聯鎖以強制維持設備或裝置運行。
3.4企業應建立完善崗位人員緊急停車、人員撤離等授權機制。
3.5裝置聯鎖觸發后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逐一消除聯鎖觸發條件,嚴禁強行復位。
3.6必須及時響應裝置所有報警。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火災報警系統報警后,嚴禁不分析原因、不到現場確認隨意消除報警。
3.7動火、受限空間、設備或管線打開等危險作業,應按照規定辦理作業許可。
4處置原則
4.1及時果斷退守到安全狀態
4.1.1發生以下情形時,應按緊急處置程序及時果斷退守到安全狀態:
(1)操作單元出現飛溫、壓力驟變、爆聚、沸溢、管線堵塞、介質互串、攪拌失效、劇烈振動等異常情況的。
(2)安全閥、爆破片等緊急泄壓系統異常啟動,原因不明、無法恢復正常的。
(3)關鍵設備故障、重要的公用工程(水電氮汽風)中斷、儀表控制系統故障等,原因不明、無法恢復正常的。
(4)出現易燃易爆、高毒劇毒介質明顯泄漏,存在失控風險的。
(5)出現地震、臺風、強降雨等自然災害,不能保證正常生產的。
安全退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全裝置停車、局部停車、停止加熱、緊急冷卻、停止進料、終止反應、卸料泄壓、單元隔離等。
4.1.2裝置出現未研判出且無緊急處置程序的異常工況,應第一時間果斷停車。
4.2現場處置人員最少化
4.2.1當現場情況不明時,在未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進入現場。初步確定現場可進入后,最多2人佩戴必要的防護裝備、報警儀及相關安全工具后進入現場進一步偵查情況。
4.2.2處置過程中應嚴格管控現場人員,明確責任分工,按最少化原則控制現場作業人員數量。嚴禁與處置無關的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4.2.3現場處置時,同一部位原則上不得進行交叉作業,同一裝置區內一般不得超過2人,最多不得超過6人。
4.2.4指揮人員應盡可能使用視頻、無線電通訊等設備進行遠程調度指揮。
4.2.5應采用視頻監控、電子圍欄、基于人員定位系統的人員聚集風險監測預警等信息化數字化技術,強化處置現場人員聚集風險管控。
4.3全面辨識分析風險穩妥處置
4.3.1處置前應全面分析研判處置過程的安全風險,制定落實有效管控措施,嚴禁在風險不明或不可控的情況下盲目處置。
4.3.2處置管線、閥門等堵塞情況時,應根據堵塞物的特性、設備管線的設計條件、疏通介質的特性等綜合考慮疏通方式,禁止蠻干。處置撞擊敏感度高的堵塞物時,嚴禁外力敲擊。
4.3.3嚴格作業安全條件確認,嚴禁僅把“目視、鼻聞、耳聽、手摸”等作為最終安全條件確認。確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泄壓結束的確認,如觀察現場壓力表的指針升降過程或者DCS上壓力變化曲線、通過兩套或以上不同形式的壓力監測系統比對確認、根據物料危險特性微開導淋或放空閥確認等。
(2)容器、管線能量隔離有效性的確認,如盲板是否按要求加裝、排空甩頭是否全部打開、連接管線是否已經斷開等。
(3)電氣設備斷電確認,如斷電后開關柜上鎖掛牌、現場進行點試試驗、使用儀表進行帶電檢測、將斷路器(抽屜)拉至檢修位(試驗位)、拉開隔離開關、摘除保險等。
(4)進入受限空間前使用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儀器進行有代表性、全面性氣體檢測,有條件的可以使用便攜式檢測儀和實驗室取樣分析比對確認。
4.3.4處置人員應根據現場物料的特性和可能潛在的風險,佩戴完備有效的個體防護裝備。
4.4有效防止能量意外釋放
4.4.1處置作業過程中涉及管線、設備打開時,應將拆裝部位前后端泄壓、吹掃置換并與運行系統有效物理隔離,嚴禁以關閉閥門代替加裝盲板。
4.4.2處置作業過程中非必要不得進行帶壓密封和帶壓開孔作業。應急處置中確需進行的,應開展作業可行性評估,勘測現場環境和設備狀況,制定專項作業方案。
4.4.3嚴禁在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設備、管線上進行帶壓作業;嚴禁在未進行測厚、無法有效阻止材料裂紋繼續擴展、結構和材料的剛度及強度不滿足安全要求、保障措施未有效落實等情況下進行帶壓作業。
4.5全局考慮系統統籌
4.5.1異常工況處置應綜合考慮裝置內外部公用工程穩定、上下游物料平衡的影響,嚴禁多頭指揮、無序處置。
4.5.2應明確專人在控制室通過盯守DCS等方式,及時查看異常工況處置時涉及的上下游裝置及現場安全風險管控情況。
4.5.3異常工況處置完畢后,應及時分析導致異常工況的原因,從管理、技術方面進行改進提升,完善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資料,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培訓演練,提高異常工況處置能力。
4.5.4異常工況符合啟動應急預案的,按預案的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