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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

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

蘇建函質安〔2024〕60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等法律規范,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江蘇省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用于指導施工現場動火作業規范操作,請各地督促施工、監理等企業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廳反饋。
聯系人:張立軒,025—51868649。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2月6日 

江蘇省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

1.目的
指導施工現場動火作業規范操作,有效控制和降低動火作業安全風險,從而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
《江蘇省消防條例》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3.適用范圍
全省房屋建筑、軌道交通、市政道路、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需動火作業的應嚴格參照此安全操作指南實施。
4.動火作業定義及分級
4.1動火作業定義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是指:在施工作業現場從事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噴砂機等進行的作業。
4.2動火作業分級
4.2.1一級動火: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與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項目;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地下室等場所;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場所的動火作業屬一級動火。
4.2.2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屬二級動火。
4.2.3三級動火: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
4.3動火升級管理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常見動火作業
5.1房屋建筑常見的動火作業:樁基攪拌樁鋼筋籠制作焊接作業;基坑圍護支撐結構鋼筋骨架焊割作業;懸挑腳手架斜撐焊割作業;腳手架連墻件焊割作業;框架柱或剪力墻支模限位筋焊接作業;剪力墻支模預留螺桿切割作業;防水卷材熱熔法動火作業;屋面避雷針焊接作業;鋼結構構件組裝焊接作業;網架結構組裝焊接作業;鋼結構構件砂輪打磨作業;鋼結構埋板、鋼柱梁板等金屬件尺寸修改及安裝預留套管固定焊割作業;鋼材類物料切割作業等。
5.2軌道交通常見的動火作業:基坑圍護支撐結構鋼筋骨架焊割作業;主體與附屬結構鋼筋綁扎的焊割作業;盾構施工洞門刷焊接作業等。
5.3市政道路常見的動火作業:路面及橋梁鋼筋制作的焊割作業;橋梁工程中高處施焊作業等。
5.4裝飾裝修常見的動火作業:幕墻立桿與埋件、立桿與橫桿、鐵膨脹管與埋板焊接作業;室內干掛石材龍骨焊割作業;吊頂角鋼焊接作業;型材上鉆孔、切割易產生火星濺射作業等。
6.動火作業操作規程
6.1基本要求
6.1.1各類動火作業的設備設施入場后,施工班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做好檢查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1.2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動火許可證,針對動火作業級別填寫動火許可證,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完成上報審批手續。如進入危化廠區、有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危化廠區、有限空間作業和登高作業相應的管理規定。
6.1.3動火許可證的審核人收到動火作業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動火點垂直方向上下及水平方向15m內區域有無可燃物和危化品,且查驗現場保留視頻或3張以上作業區無可燃物照片與動火許可證一并存檔,同時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再簽發動火許可證。
6.1.4嚴格落實“一點兩證一監護”措施,動火現場必須設置警戒作業區,操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兩證”,即: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動火許可證(在動火作業區掛牌公示)。未經許可嚴禁私自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具有生產(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6.1.5監護人通用職責要求
(1)作業前檢査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應與作業內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內;核査動火許可證中各項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實;
(2)確認相關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
(3)核査動火點消防器材配備、作業人員配備和使用的個體防護裝備滿足作業要求;
(4)對作業人員的行為和現場安全作業條件進行檢査與監督,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協調與聯系;
(5)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應中止作業,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當作業人員違章時,應及時制止違章,情節嚴重時,應立即中止作業,收回動火許可證;
(6)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災應急救援基本知識。
6.1.6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一處動火,動火許可證注明的動火人和監護人不得隨意更換,且監護人監護過程中嚴禁脫崗,更換動火地點(指樓棟及樓層位置的移動)或動火環境變化后,應重新開具動火許可證。
6.2審批管理
6.2.1動火許可期限規定:
6.2.1.1一級動火提前7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1天,期滿應重新審批,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6.2.1.2二級動火提前4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3天,期滿應重新審批,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6.2.1.3三級動火提前1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7天,期滿應重新審批,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6.2.2動火許可審批制度:
6.2.2.1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生產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項目安全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部門批準后,方可動火。
6.2.2.2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人所在班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項目生產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審核后,報項目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6.2.2.3三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人所在班組負責人填寫,經項目生產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
6.2.3審核人、審批人職責要求:
(1)項目生產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應到動火作業點完成現場審核工作;
(2)應核査動火許可證級別與實際動火作業一致情況;
(3)應核查動火人上崗資質及監護人的配備情況;
(4)應核査編制的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是否可行。
6.3動火作業防火要求
6.3.1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在動火部位附近應配備滅火器材,消防器材的配備及保護距離應符合下列標準:

滅火器的配備標準

項目

固體物質火災

液體或可融化固體物質火災、氣體火災

單具滅火器最小滅火級別

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m2/A)

單具滅火器最小滅火級別

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m2/B)

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3A

50

89B

0.5

固定動火作業場

3A

50

89B

0.5

臨時動火作業點

2A

50

55B

0.5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2A

75

55B

1.0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

2A

75

55B

1.0

自備發電機房

2A

75

55B

1.0

變配電房

2A

75

55B

1.0

辦公用房、宿舍

1A

100

-

-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m)

滅火器配置場所

固體物質火災

液體或可融化固體物質火災、氣體火災

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15

9

固定動火作業場所

15

9

臨時動火作業點

10

6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20

12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

20

1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

20

12

辦公用房、宿舍等

25

-

6.3.2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使用明火作業。
6.3.3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確需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
6.3.4焊接、切割、熱熔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6.3.5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且滿足可燃材料與動火作業的安全距離。
6.3.6電焊機動火作業時,應檢查電源開關、用電線路是否良好,金屬外殼應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進出線應有完整的防護罩,進出線端應用銅接頭焊牢,電焊機應有專用電源控制開關,嚴禁借用金屬管道、腳手架、結構鋼筋等金屬物代替導線。
6.3.7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塊瓶應直立放置,并進行固定做好防傾倒措施,氣瓶壓力表數值應合格有效,氧氣瓶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應小于5m,氣瓶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6.3.8高處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易燃易爆物時,應將易燃易爆物進行移除,并采取遮擋措施,同時作業點下方設置接火斗,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事故。
6.3.9在盛有或盛過油類、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
6.3.10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3.11嚴禁在動火點15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油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6.3.12有限空間內動火作業前,應先檢測識別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作業過程中做好個人防護、循環通風、專人監護等安全措施。
6.3.13涉及防水作業加熱棒、噴槍加熱等作業應該納入動火作業審批流程管理。
6.3.1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項目安全負責人。
6.3.15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監護人需要留觀30分鐘,并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監護人方可離開。
6.4下列情況禁止動火
(1)動火作業未經審批;
(2)動火人無特種作業操作證;
(3)動火作業現場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
(4)動火作業現場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質或設施設備,未清理或采取隔離措施的;
(5)動火監護人脫崗;
(6)存在其他火災隱患風險時。
6.5應急管理
6.5.1結合動火作業存在的火災風險因素,編制專項消防應急救援預案,并完成上報審批手續。
6.5.2對動火操作人、監護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專題培訓和消防應急演練活動,切實提升消防安全專業知識和火災應急處置能力。

附件:動火作業許可證

1.一級動火許可證

圖片

2.二級動火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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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級動火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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