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102 號
《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于2022年9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6日
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職業病防治隊伍、能力和服務體系建設,將職業病防治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和落實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本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履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協調、督促、指導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開展勞動合同、工傷保險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負有職業病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保障執法人員具備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相應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
第三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完善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大對職業病防治的投入保障力度,構建職業病危害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強化職業健康教育培訓,重視勞動者身心健康,依法保障勞動者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明確各相關崗位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人、責任范圍、考核標準等內容,并與責任人簽訂責任狀,定期對責任人進行考核??己私Y果應當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作為責任人工作績效、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保障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投入、為職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定期研究和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隱患;
(七)組織落實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二)組織或者參與擬定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參與本單位涉及職業病防治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建議,督促落實職業病防治投入;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工作,如實記錄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情況;
(五)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狀況,及時排查職業病危害隱患,督促落實職業病防治整改措施;
(六)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七)負責審核提供服務的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和條件,督促本單位有關項目的承包、承租、協作單位履行職業病防治職責;
(八)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九)其他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具有職業健康防護知識的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認證的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各崗位人員教育培訓的內容、時間和效果等要求。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培訓,勞動者應當接受與本崗位相關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用人單位不具備培訓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實施相關工作。
用人單位、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質量,實行嚴格的考試考核制度,保證勞動者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崗要求。未經考試考核或者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勞動者的培訓時間、內容和考試考核結果;考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勞動者職務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崗位人員、班組、車間、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排查責任范圍、排查頻次和危害隱患處理措施。
排查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技術、管理和防護措施進行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職業病危害隱患。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管理臺賬,如實記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實施、相關責任人員履行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
第十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崗位職業病防治個人責任;
(二)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防止職業病危害的操作技能;
(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
(四)配合用人單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五)發生職業病危險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放射衛生技術服務、職業病診斷等機構,接受委托提供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并對所作出的檢查、檢測、評價和診斷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經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臨床診斷確認為職業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基本醫療救治救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的對象、時間、內容、方法、頻次和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建立監督檢查全過程記錄制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情況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職業病危害隱患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發現職業病防治相關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處理;沒有相關行政處罰權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在結案后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履行相關職責時,發現職業病防治相關違法行為應當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支持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規劃建設全省統一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推進省、市、縣三級運用,并通過省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利用省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及時登記、公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并建立職業病防治違法失信人名單,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并落實職業病危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病防治管理臺賬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