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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最新界定標準對比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2023年修訂)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屬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商場(商店、市場)、賓館(旅館)、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

  (一)設置在地上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或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客房5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旅館);          

  (三)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  

  (四)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放映廳(錄像廳)、禮堂、劇場等演出、放映場所;

  (五)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KTV、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游藝場所和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咖啡廳)、餐廳等場所;

  (六)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齡球館、旱冰場、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棋牌室、桌球房、美容美發等營業性健身、美容、休閑場所; 

  (七)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飲場所。

二、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住院床位50張以上的醫院;                           

  (二)床位20張以上的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

  (三)學生住宿床位100張以上的學校;                  

  (四)幼兒住宿床位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一)區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場所;  

  (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四)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交通樞紐、客運車站   

  候車廳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交通樞紐。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區級以上的公共博物館和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一)發電廠(站); 

  (二)承擔市級以上電力調度功能的供電單位。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二)石油庫;                       

  (三)天然氣門站、儲配站、供應站; 

  (四)液化石油氣儲備站、儲配站、灌裝站;

  (五)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六)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

  (七)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甲、乙類)且店內甲類物品存放總量達200公斤以上或甲、乙類物品存放總量達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同一時段、同一車間容納30人以上的生產、加工、物流分揀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國家和市級科研單位。

十一、糧食、百貨等可燃物資倉庫   

  (一)國家儲備糧庫,總數量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二)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含物流倉庫)。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一)對外經營的高層公寓樓,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鐵道站點、城市交通隧道和一類公路交通隧道;

  (三)營業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交易所;

  (四)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廟、道觀等宗教場所(非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五)市級以上的旅游景區;  

  (六)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劇本殺、密室逃脫等劇本娛樂營業性場所;

  (七)其他。 

十三、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各單位,由各系統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界定標準。

  本界定標準中“以上”均含本數。本界定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發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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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2023年修訂)

一、人員密集場所

  (一)客房數5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二)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功能建筑或者總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功能建筑群;

  (三)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貿市場或者室內攤位數200個以上的批發市場;

  (四)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五)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公眾開放的體育場館、會堂;

  (六)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場所;

  (七)乘客座位總數300個以上的游覽船舶或者座位數超過50個的餐飲躉船;

  (八)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電影院、放映廳(錄像廳)、劇場、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九)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娛樂場所(含歌舞廳、卡拉OK廳等)、游藝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具有娛樂功能的酒吧、音樂茶座、餐飲場所;

  (十)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劇本殺、密室逃脫等劇本娛樂經營場所;

  (十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齡球館、旱冰場、桌球房、健身房、洗浴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發院、棋牌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十二)住院床位總數5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護理院;

  (十三)高等學校和總床位數5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十四)總床位數50張以上的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

  (十五)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

  (十六)同一工作時段生產車間員工總數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工作時段同一生產車間(或者防火分區)內員工人數2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木器、電子、食品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七)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動場所。

二、國家機關

  (一)市級和區級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場所;

  (二)市級和區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防災調度指揮樓

  (一)市級和區級的廣播臺、電視臺;

  (二)市級和區級的郵政、通信樞紐;

  (三)市級和區級防災調度指揮樓。

四、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市級和區級的檔案館;

  (二)國家和市級文物保護建筑。

五、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一)發電廠;

  (二)承擔市、區兩級電力調度功能的供電單位;

  (三)電壓等級500千伏和220千伏(地下)以上的變電站。

六、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單座容積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總容積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儲罐;

  (二)單座容積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總容積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烴(含液化石油氣)儲罐;

  (三)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類廠房,或者總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廠房;

  (四)總建筑面積750平方米以上的甲類倉庫,或者總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倉庫;

  (五)工藝裝置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化工企業。

七、城市地下鐵道、地下隧道等地下建筑

  (一)地下軌道交通2條線及以上的換乘樞紐站點、軌道交通綜合維修基地和線網調度與應急指揮中心;

  (二)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類城市交通隧道。

八、糧、棉、木材、百貨等可燃物資倉庫和堆場

  (一)總儲存量10000噸以上的糧油倉庫;

  (二)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用作丙類物品物流活動的物流建筑;

  (三)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冷庫;

  (四)總儲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煤炭堆場。

九、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一)央行及各商業銀行在滬的分行級及以上分支機構;

  (二)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數據處理中心;

  (三)固定資產(不含土地費用)總價值超過5億元的汽車、鋼鐵、修(造)船、煙草、航天、紡織、造紙、制藥、芯片等工業企業以及設施農用地項目;

  (四)高層公共建筑;

  (五)高層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用地建筑;

  (六)高架倉庫,高層廠房、倉庫;

  (七)總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用作生產、加工、儲存丙類物品且具有多個使用主體的建筑或者建筑群;

  (八)經性能化消防設計的建筑;

  (九)含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建筑。

  本界定標準中“以上”均含本數。本界定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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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一、重要公共建筑:

  (一)地市級及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二)設計使用人數或座位數超過 1500 人(座)的體育館、會堂、影劇院、公共娛樂場所、證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內場所。

  (三)藏書量超過 50 萬冊的圖書館。

  (四)地市級及以上,且設有不可移動建筑物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地市級及以上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

  (六)省級及以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

  (七)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臺。

  (八)住宿人數超過 500 人的寄宿制學校。

  (九)使用人數超過 200 人的幼兒園、托兒所、殘障人員康復設施。

  (十)150 張床位及以上的醫院、老年人照料設施。

  (十一)地下軌道交通車輛段、基地、控制中心和 2 條線路及以上的換乘樞紐站點。

二、其他公共建筑:

  (十二)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商店(商場)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業綜合體、步行街、商店、市場、商業綜合樓等)。

  (十四)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平方米或總面積大于3000 平方米的賓館。

  (十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平方米的餐飲場所(飯店)。

  (十六)候車廳、候船廳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十七) 民用機場。

  (十八)建筑面積大于 1500 平方米的城鎮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十九)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施工現場。

  (二十)部屬、省屬科研單位。

  (二十一)建筑面積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務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務區。

  (二十二)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所。

三、工業建筑:

  (二十三)裝機容量 200MW 以上的火力發電廠,電壓 220kv 以上的地區變電站、換流站,二級以上國家電網公司,設區的市級以上電力調度中心。

  (二十四)設有單體建筑面積大于 2000 平方米的甲類廠房, 或者單體建筑面積大于 6000 平方米的乙類廠房,或者單體建筑面積大于 3000 平方米乙類高層廠房的企業。

  (二十五) 日裝瓶數量大于 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

  (二十六)設有占地面積大于 300 平方米的甲、 乙類倉庫, 占地面積大于 1500 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平方米丙類倉庫的企業。

  (二十七)裝置設備、罐區、建筑區占地面積大于 1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企業。

  (二十八)同一建筑內員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 具、食品加工、電子生產、醫藥、家具、電鍍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二十九)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 10000 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三十)設有總儲量 500 噸以上棉庫的企業。

  (三十一)設有總儲量 10000 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場的企業。

四、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三十二)大型礦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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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試行)

一、商場(商店、市場)、賓館(旅館)、體育場(館)、會堂、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新興場所

  1.任一層建筑面積 1500 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 3000 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設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積 500 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等)。

  2.客房數在 50 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單層建筑面積 1500 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 3000 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場所;

  5.建筑面積 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 OK 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6.建筑面積 500 平方米以上的劇本娛樂、密室逃脫、婚紗影樓等新興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兒童福利機構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主管部門核準住院床位在 50 張以上的醫院;

  2.主管部門備案養老床位在 50 張以上的養老院;

  3.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合計床位在 50 張以上醫養結合機構;

  4.兒童福利機構;

  5.學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張以上的學校;

  6.幼兒住宿床位在 50 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區縣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監察機關;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區縣級以上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軌道交通站點

  1.候車廳建筑面積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

  2.候船廳建筑面積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運碼頭;

  3.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單位;軌道交通兩線及以上換乘車站;為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的高層建筑及控制中心;其他消防安全風險較大的軌道交通運營車站。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筑面積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公共展覽館;

  2.建筑面積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博物館;

  3.縣級以上檔案館;

  4.對外開放且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儲能電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1.火力發電廠;

  2.裝機容量 300MW 以上的水電樞紐工程;

  3.國家電網公司確定的三類以上的變電站;

  4.裝機容量 50MW 以上的光伏發電站;

  5.功率為 1MW 或容量為 1MW·h 以上的儲能電站;

  6.縣級以上電網經營企業、承擔電力調度功能的供電單位。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建筑面積 1500 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生產企業;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二級以上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

  5.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灌裝站、氣化站、混氣站、瓶裝氣化站以及Ⅱ類以上瓶裝供應站。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1.國家和部(委)級科研單位;

  2.市級重點科研單位;

  3.科研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

  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公寓樓等;

  2.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 10000 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3.總儲量 500 噸以上的棉庫;

  4.總儲量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5.占地面積 6000 平方米以上的丙類倉庫,占地面積 6000 平方米以上可燃物品堆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1.總建筑面積 2 萬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綜合體;

  2.生產、制造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煙草、汽車、冶金、造紙、紡織、電器、電子工業等中型以上工業企業(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上,且營業收入 2000 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

  3.各銀行在渝的省級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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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兒童游樂場所、青少年活動中心

  1. 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的商場(包括百貨商店、零售商店、超市、專業市場、農貿市場等)、商業綜合體(集零售、餐飲、文娛等多種功能)、餐飲;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場所;

  2. 客房數10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3. 2000個座位以上的公共體育場、體育館、會堂、禮堂;

  4. 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兒童游樂場所、青少年活動中心。

二、公共娛樂場所

  1. 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營業性室內健身場所,滑冰、滑雪等室內冰雪活動場所;

  2. 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發)、棋牌、茶館、咖啡廳、臺球、保齡球等室內休閑場所;

  3. 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廳、夜總會、舞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密室逃脫、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茶館、咖啡廳;

  4. 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電影院、劇院、錄像廳等演出、放映場所。

三、醫院、養老院、福利院

  1. 住院床位50張以上的醫院;

  2. 老人住宿床位50張以上的養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 學生住宿床位100張以上的中、小學校;

  2. 大型托兒所、幼兒園。

五、國家機關

  1. 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監委;

  2.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六、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 縣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

  2. 縣級以上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七、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 候車(船)廳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客運碼頭;  

  2. 民用機場航站樓。

八、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公共博物館、檔案館、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 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2. 總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動場所;

  3. 具有火災危險性且對公眾開放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九、發電廠(站)、儲能電站、電網經營企業

  1. 單機容量300MW以上或總裝機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發電廠;裝機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庫總容量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電樞紐;                      

  2. 功率為30MW且容量為30MW·h及以上的大型電化學儲能電站;  

  3. 縣級以上電網經營企業。

十、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1. 總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類廠房,或者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類廠房;                      

  2. 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1)單座容積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總容積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儲罐;

  (2)單座容積500立方米以上或者總容積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烴(含液化石油氣)儲罐;

  (3)總建筑面積750平方米以上的甲類倉庫,或者總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類倉庫;                      

  3. 總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4. 一級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加氫合建站。                      
十一、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占地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時間段生產人數超過200人的制鞋、制筆、制衣、玩具、打火機、眼鏡、印刷、電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揀或生產性質及火災危險性與之相類似的企業。                      

十二、重要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

  1. 國家級科研單位,設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科研單位;

  2. 設有省級重點實驗室的科研單位;

  3. 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

十三、公共建筑

  1. 50米以上的寫字樓、辦公樓、綜合樓、公寓樓等公共建筑;

  2. 單體建筑面積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軌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觀光隧道

  1. 城市軌道交通的換乘站;

  2. 一類城市交通隧道; 

  3. 地下觀光隧道。

十五、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場所

  1. 固定資產價值10億元以上的企業;

  2. 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3. 建筑面積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物流中心;

  4. 地市分行級以上的銀行;

  5. 房間數100間以上的公寓。

圖片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商場、市場、商店類場所:

  1.設在一、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設在單、多層建筑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

  3.設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總建筑面積大于500㎡。

  (二)賓館、旅館、酒店、飯店類住宿餐飲場所:

  1.設在一、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設在單、多層建筑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

  3.設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總建筑面積大于500㎡。

  (三)座位數大于3000個的公共體育館,座位數大于5000個的公共體育場,座位數大于2000個的會堂;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2500㎡或設在地下、半地下且座位數大于800個的影劇院、禮堂等放映演出場所;

  (五)設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層建筑的地上第四層及以上樓層、高層民用建筑內,設在多層建筑第一層至第三層且樓層建筑面積大于3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公共娛樂場所:

  1.歌舞廳、KTV、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2.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咖啡廳)和餐飲場所;

  3.游藝游樂場所、劇本娛樂經營場所;

  4.保齡球館、溜(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5.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醫療類場所:

  1.二級、三級醫院;

  2.病房樓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或門診樓總建筑面積大于2500㎡;

  3.病房樓、門診樓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內。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母嬰照護服務機構(月子中心);

  (三)集體宿舍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的學校;

  (四)中型、大型托兒所、幼兒園,兒童用房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校外培訓機構。

三、國家機關

  (一)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二)設在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其他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建筑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縣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縣級以上郵政、通信樞紐、防災指揮調度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候車(船)廳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公路客運車站、船舶碼頭;

  (二)城市地下客運軌道交通;

  (三)民用運輸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類場所:

  1.設在一、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設在單、多層建筑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

  (二)縣級以上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一)總裝機容量不小于300MW的火力、水力發電廠(站);

  (二)總裝機容量不小于200MW的光伏發電站、風力發電站,裝機容量不小于50MW的光熱發電站,裝機容量不小于10MW的儲能電站;

  (三)電壓不小于220KV的樞紐變電站、區域變電站、地區變電站;

  (四)縣級以上電力調度中心、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固定資產大于5000萬元(不含土地價值)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企業;

  (二)設計總容量不小于500m3的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三)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專用倉庫(石油庫、化工原料庫、堆場);

  (四)一級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加氫合建站。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服裝、鞋帽、玩具、木制品、電子、塑料、食品加工等類似勞動密集型企業:

  1.廠房地上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

  2.生產車間員工總數大于1000人或同一工作時間段生產車間員工人數大于200人;

  3.設有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員工集體宿舍。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一)省級以上科研單位;

  (二)設備價值大于5000萬元、科研實驗中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高層商住樓、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m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

  (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城市地下觀光隧道、城市地下綜合管廊;

  (三)國家儲備糧庫,設計總儲量不小于10000噸的其他糧庫;

  (四)設計總儲量不小于500噸的棉庫或不小于10000m3的木材堆場;

  (五)總儲存面積大于5000㎡的可燃物品倉儲物流企業;

  (六)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汽車庫、修車庫和停車場(住宅小區內不對外開放的汽車庫、修車庫和停車場除外);

  (七)下列金融機構:

  1.支行(一級)以上的銀行,辦公場所為高層建筑的金融機構;

  2.營業廳面積大于1000㎡的證券交易所;

  3.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務數據處理中心。

  (八)下列對公眾開放、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旅游景區、宗教活動場所:

  1.AAAA級以上的旅游景區;

  2.總建筑面積大于2500㎡的宗教活動場所。

  (九)固定資產(建筑、設備、原材料等,不含土地價值)價值大于5000萬元的汽車、造船、電器、醫藥、煙草、紡織、制革、造紙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工業企業。

  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公安廳印發的《河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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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試行)

  根據《國家消防救援局關于調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對全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提出以下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設置自動消防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室內商場(包含但不限于商業綜合體、步行街、商店、市場等)、賓館(含民宿);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且經營可燃物品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場(商店、市場);

  (三)設置自動消防設施,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場所(飯店);

  (四)座位數大于3000個的公共體育場(館)、座位數大于2000個的公共會堂;

  (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大于9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KTV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廳);

  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游藝、游樂場所;

  5.室內保齡球館、旱冰場、冰雪娛樂、桑拿浴室、足療、美容美發美體、棋牌室、健身俱樂部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和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設置自動消防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醫院;

  (二)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養老院)、福利院、醫養中心、日間照料中心;

  (三)大、中型幼兒園、托兒所;

  (四)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

三、國家機關

  (一)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樓;

  (二)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紀委監委辦公樓;

  (三)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黨委政府部門機關、社團組織辦公樓。

四、廣播、電視、報社和郵政、通信樞紐、銀行、證劵交易所

  (一)設置自動消防設施、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媒體辦公場所;

  (二)設置自動消防設施、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鎮郵政、通信樞紐單位、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交易所。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候車廳、候船廳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二)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旅游場所

  (一)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覽館;

  (二)藏書50萬冊以上的公共圖書館;

  (三)二級以上國家博物館、國家檔案館;

  (四)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五)3A級以上的旅游景區;

  (六)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動場所。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發電廠,電壓220kv以上的地區變電站、換流站,電化學儲能電站,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單位

  (一)設有單體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類廠房,或者單體建筑面積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類廠房,或者單體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乙類高層廠房的企業;

  (二)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三)營業性一級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城市建成區內的營業性二級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

  (四)設有占地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甲、乙類倉庫,占地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丙類倉庫的企業;

  (五)大型石油化工裝置的設備、建筑物區占地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企業;

  (六)罐區內設有罐壁高于17米、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0立方米儲罐、容積大于或等于2000立方米低壓儲罐等易燃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企業。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且生產車間員工總數超過1000人,或者同一工時同一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食品加工、汽車、電子生產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部屬、省屬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等物資倉庫和堆場,物流倉庫,重點工程施工現場

  (一)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的產權、管理或使用單位;

  (二)城市地下鐵道、二類以上城市交通隧道的管理單位;

  (三)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四)設有總儲量500噸以上棉庫的企業;

  (五)設有總儲量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場的企業;

  (六)設有總儲存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倉庫企業;

  (七)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備注:本標準所稱的“大于”“高于”“以上”均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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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試行)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單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商場、市場,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場、市場;

  (二)單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賓館、飯店(住宿性質的飯店)、電競酒店,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飲場所;

  (三)座位數大于3000個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

  (四)座位數超過2000人的禮堂、會堂;

  (五)建筑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劇院、放映廳(錄像廳)等放映場所;

  (六)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娛樂場所:

  1.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2.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3.網吧、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棋牌室、臺球廳、酒吧、等游藝、游樂場所;

  4.保齡球館、旱冰場、健身房(不含游泳池面積)、足療、洗浴(含桑拿,以休息廳面積為準)、美容美發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七)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等“新興”娛樂場所;

  (八)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兒童活動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總床位數大于50張床且病房樓、門診樓或手術部所在建筑中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醫院建筑;

  (二)總床位數大于50張床的養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三)總床位數大于50張床的寄宿制學校;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學校;

  (四)中型、大型幼兒園、托兒所;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產后恢復服務場所;

  (六)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兒童培訓機構。

三、國家機關

  (一)市級、區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辦公場所;

  (二)市級、區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三)市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

  (四)中央、國家駐津機構;

  (五)集團公司、總公司,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他事業單位。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市級、區級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市級、區級郵政、通信樞紐、數據中心。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候車室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路客運車站;

  (二)候船廳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船舶碼頭;

  (三)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藏書量20萬冊以上的公共圖書館;

  (二)中型及以上展覽館;

  (三)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博物館;

  (四)乙級及以上檔案館;

  (五)非居住使用不可移動的國家、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六)作為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總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歷史風貌建筑。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一)發電廠(站);

  (二)電壓等級在500千伏及以上且有人員值守的高壓變電站;

  (三)承擔市、區兩級電網調度機構所在的電網經營企業,電力能源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單座容積超過500立方米或者總容積超過2000立方米的甲、乙類儲罐區;

  (二)總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甲乙類廠房;

  (三)總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甲乙類倉庫;

  (四)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加油加氣站列入此條);

  (五)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甲、乙類)且店內甲類物品存放總量達200公斤以上或者甲、乙類物品存放總量達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同一時間同一建筑人數不小于80人的服裝、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紡織、印染、印刷、電子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國家、市級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一)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會展中心等高層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建筑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和堆場;

  (四)總儲存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倉儲、物流企業;

  (五)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汽車4s店;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動場所;

  (七)AAA級及以上的旅游場所;

  (八)支行以上(不含本數)的銀行,銀行、保險、證券業務數據處理中心,營業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證券交易所;

  (九)水廠、防災調度樓、市級以上電力調度通信中心等城鎮重要設施場所;

  (十)固定資產(不含土地費用)總價值超過1億元的電子、汽車、鋼鐵、修(造)船、煙草、航天、紡織、造紙、孵化器、研發中心等工業企業或工業園區;

  (十一)任意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員工集體宿舍(含多單位共同使用的集體宿舍),同一房間內人數超過100人的話務客服中心;

  (十二)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說明:

  一、單一產權建筑局部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承租、承包或者委托經營的單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應當獨立申報備案;如建筑整體也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建筑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也應當申報備案。

  二、一幢建筑物中有兩個及以上的產權單位,各自產權部分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應當獨立申報備案;如建筑物整體也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由各方確定的同一管理單位申報備案。

  三、位于同一區域的多棟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且屬于一個產權單位或者由同一管理單位運營管理的,按一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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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2023年修訂)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以及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單體建筑內客房總數60間以上或者多棟建筑內客房總數100間以上或者設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總數50間以上的旅館場所;

  (三)座位數3000個以上的室內公共體育場(館)、座位數2000個以上的會堂;

  (四)建筑面積6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五)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飲場所。

二、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福利機構、母嬰服務機構和寄宿制的學校、托管機構、托兒所、幼兒園

  (一)單體建筑內住院(住宿)床位50張以上或多棟建筑床位合計100張以上的醫院、醫養機構、康復機構;

  (二)單體建筑內住宿床位50張以上或多棟建筑床位合計90張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設施、福利機構;

  (三)單體建筑內住院(住宿)床位50張以上或多棟建筑床位合計100張以上的母嬰服務機構;

  (四)學生住宿(夜間)床位10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托管機構;

  (五)幼兒住宿(夜間)床位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大型托兒所(8個班及以上)、幼兒園(9個班及以上)。

三、國家機關

  (一)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場所及配套服務場所;

  (二)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公場所及配套服務場所;

  (三)縣級以上的政務服務中心辦公場所及配套服務場所。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縣級以上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縣級以上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三)B級以上的數據中心。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二)大型港口;

  (三)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旅游景區

  (一)任一層建筑面積 1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覽館,藏書50萬冊以上的公共圖書館;

  (二)國家二級以上的博物館,縣級以上的檔案館;

  (三)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動場所;

  (四)具有火災危險性縣級以上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具有火災危險性3A級以上的旅游景區。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調度中心

  (一)大型以上的發電廠;

  (二)500KV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換流站);

  (三)50MW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

  (四)縣級以上的電網調度中心。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二)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危險化學品最大儲量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的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三)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四)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及合建站,燃氣供應站;

  (五)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營商店;

  (六)化工裝置設備及其附屬建構筑物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業。

九、生產、加工企業和倉儲物流場所

  (一)企業員工總數1000人以上,或者在同一時段內生產車間員工總數在300人以上,或者員工集體宿舍單體建筑內床位數100張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紡織、印染、印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二)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生產、加工企業;

  (三)單體建筑內所有企業的從業人員總數、營業收入總額同時達到大型生產、加工企業界定標準的建筑;

  (四)國家物資儲備庫;

  (五)每座占地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可燃物品倉儲物流場所。

十、高層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公路隧道、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一)高層公共建筑、超高層住宅小區;

  (二)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場所和長度超過一千米的公路隧道;

  (三)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科研實驗中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省部級以上科研單位;

  (二)二級分行以上的銀行,市級以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除勞動密集型企業外,單體建筑內人員密集場所總建筑面積之和3000平方米以上或任一層人員密集場所總建筑面積之和150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樓;

  (四)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