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公布《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現公布《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及售票渠道公示《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履行告知義務。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和開展定制客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安全檢查,強化安檢人員專業素質培訓,依托成熟可靠、經濟適用的安檢設施設備,提升違禁物品發現能力。旅客應當自覺遵守相關規定,配合做好安全檢查。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客運安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中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在行李艙放置(托運)的物品,旅客應當交由相關工作人員放置于行李艙或自行妥善處置,具備條件的道路旅客運輸站也可提供寄存服務,寄存期限及逾期處置方式等事項應當與旅客協商一致。旅客拒絕配合安全檢查或違反相關規定攜帶、托運違禁物品的,相關經營者應當拒絕提供服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軍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依法可以攜帶、托運槍支彈藥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依法決定提升道路客運車輛違禁物品查控標準的,從其規定。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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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一、禁止攜帶和托運的物品目錄
(一)槍支、子彈及相關物品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沖鋒槍、步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發令槍、樣品槍、道具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水彈槍等;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炸彈、手榴彈、手雷、地雷、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鋼絲棉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陶瓷類刀具等;
2.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5%或標識不清晰的酒精及酒類飲品、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氯酸鈉、硝酸銨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學品以及劇毒農藥等。
(六)腐蝕性物品:
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
(八)感染性物質:
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第二類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道路客運車輛公共衛生或運行安全的物品:
1.硫化氫及有糞臭、腐敗臭等強烈刺激性的氣味或者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2.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但是可能具有危險性、妨礙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含活動物,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務犬除外)。農村客運車輛經營者可視情況允許旅客攜帶少量家禽。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限制攜帶和托運的物品目錄
(一)包裝密封完好、標識清晰且體積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三)冷燙精、染發劑、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五)標識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數量不超過5塊,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如充電寶或鋰電池未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則可以按照計算)。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
三、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以在行李艙放置(托運)的物品目錄
(一)銳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刀、矛、劍、戟等表演刀具。
(二)鈍器:棍棒、球棒、桌球桿、曲棍球桿等。
(三)工具農具:鉆機、鑿、錐、鋸、斧頭、焊槍、錘、冰鎬、耙、鐵鍬、镢頭、鋤頭、農用叉、鐮刀、鍘刀等。
(四)其他:反曲弓、復合弓等非機械弓箭類器材,飛鏢、彈弓,不超過50毫升的防身噴劑等。
(五)持有身份證明和檢疫證明、裝于封閉容器內的寵物可在具備通風條件的行李艙托運,并應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通風、溫度條件。
抄送:交通運輸部法制司,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