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7年12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91號發布 根據2018年11月1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2年2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行安全管理。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管理,負責機場安全、正常運行的組織和協調,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維護機場的運行安全,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對各自的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
第六條 在機場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機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正常運行所制定的并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組成,負責人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對機場運行安全工作進行指導;
(二)研究分析機場運行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行安全狀況;
(三)協調解決機場運行中的安全問題;
(四)對機場運行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
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落實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安全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不得濫用本規定賦予的管理權限損害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場安全管理
第一節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機場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安全教育與培訓、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風險管理、不安全事件調查、應急響應、機場安全監督與審核等。
第十條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應當包含在機場使用手冊中。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運行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機場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適時調整完善。
第二節 機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問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別召開安全生產分析會,對前一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對以后的工作進行部署;機場運行中出現不利于安全運行的因素或者已經出現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機場的運行安全狀況組織一次評估,內容包括機場管理機構和駐場運行保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以及機場設施設備的狀況。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薄弱環節,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機場管理機構負責跟蹤督促落實整改計劃。
機場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具有機場運行管理經驗的人員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承擔評估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知相關規章標準,并具有機場運行管理的經驗。
評估后由評估人員編寫評估報告,評估人員應當在報告上簽字。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向駐場單位反饋,并及時報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該報告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機場開放使用范圍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未經民航局審定合格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不得在機場中使用。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及時更新和補充機場資料庫,供員工查閱和使用。資料庫應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相關附件、手冊;機場建設和改(擴)建的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與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所有規定、標準、手冊等文件;機場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以及運行和維護記錄等。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項工作的記錄,詳細記錄各項檢查和維護情況。記錄應當包括電子文件和紙質文件。紙質記錄需保存兩年以上,電子記錄應當保存十年。
第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有關要求,就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關閉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以下簡稱機場關閉)制定具體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明確可能導致機場關閉的各種因素、導致機場關閉的因素的現場確認程序及人員、有權決定機場關閉的人員、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及航行資料的發布程序等內容。臨時關閉機場、跑道(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應當盡可能減少對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影響,并應當立即采取積極措施消除相應因素,在最短時間內恢復相應設施的運行。
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機坪或其一部分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識。
第十七條 新建或擴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應當及時設置關閉標志、不適用地區標志物和不適用地區燈光標志,并發布航行通告。
第三節 人員資質及培訓
第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人員從事機場運行保障的所有崗位。
第十九條 機場內所有與運行安全有關崗位的員工均應當持證上崗。與運行安全有關的崗位主要包括:場務維護工、場務機具維修工、運行指揮員、助航燈光電工、航站樓設備電工、航站樓設備機修工、特種車輛操作工、特種車輛維修工、特種車輛電氣維修工等。
國家、民航局要求持有從業資格的崗位,該崗位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制度。
培訓和考核制度應當包括方針和目標、組織機構、經費安排、方式和程序、內容及學時、上崗轉崗在崗的培訓要求、學歷教育、考核辦法以及獎勵與處罰等。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其崗位相適應,包括必備的安全知識、技術標準,機場運行安全的規章制度、崗位的操作規程和實際操作技能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一條 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機場運行安全培訓,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機場運行安全知識,熟悉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其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進行一次復訓和考核,復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第二十三條 在機場控制區工作的員工,一年內違章三次(含)的,應當重新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一年內違章五次(含)或者連續兩年每年違章三次(含)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違章人員的控制區證件。機場管理機構半年內不得受理該違章人員提出的控制區證件申請。半年后再次申請時,應當按照初始上崗員工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三章 機場使用手冊
第一節 機場使用手冊的編制、批準
第二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編制機場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手冊應當滿足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斷提高機場的安全保障能力和運行效率。
編制手冊應當廣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手冊應當包括《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附件3所規定的內容。手冊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并能保證機場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 手冊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確,不產生歧義;
(二)統一、簡潔、嚴謹、規范。
第二十七條 手冊的格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頁格式;
(二)預留修改記錄空白頁,應當至少包括修訂章節編號、頁碼范圍、生效日期、監察員簽字、換頁人簽字、備注等欄目;
(三)預留機場使用許可證換證記錄頁,內容至少包括換證日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批準文件號、換證原因、備注等欄目;
(四)編排形式便于編寫、審查。
手冊的具體格式要求見《〈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編制與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條 手冊的審查和生效程序按照《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機場使用手冊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手冊是隨同機場使用許可證一并生效的機場運行的基本依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生效的手冊運行和管理機場。
第三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手冊的動態管理制度,對手冊的編制、發布實施、發放范圍、發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規定,并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手冊的動態管理工作,確保手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保存一本現行完整的手冊,供局方檢查。
第三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效的手冊的完整版本(包括電子版本)發放給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發放手冊應當做記錄。機場使用手冊分發單位列表應當至少包括分發單位(部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欄目。
第三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將手冊的相關章節印發給各部門及相關崗位人員。
第三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機場各部門、崗位的實際分工制定相應部門、崗位的手冊實施細則。手冊實施細則應當涵蓋手冊中與該部門、崗位職責相關的內容,并不得與手冊相沖突。
駐場的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將機場使用手冊的相關部分納入本單位的運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的人員,應當熟知手冊的相關內容,并嚴格遵守和執行手冊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定期就手冊組織對員工的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三節 機場使用手冊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確保手冊與機場實際運行情況相符,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手冊修改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其生效前印發至使用手冊的相關單位并撤換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修改手冊:
(一)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機場基礎設施等發生變化,與手冊內容不相符的;
(三)執行過程中,手冊對同一事項的表述容易產生歧義的;
(四)手冊規定的內容不能保證機場的設施設備得到有效維護的;
(五)手冊規定的內容不能全面反映運行安全管理要求的;
(六)手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以及標準等最新規定的。
機場基礎設施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機場設施、運行狀況變化前完成手冊修改并生效;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冊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手冊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冊的,一般應當在14日內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八條 使用手冊的人員發現手冊存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況時,應當及時按程序告知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組織論證后,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修改手冊。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年組織相關駐場單位對手冊的完整性、適用性、有效性等進行一次評估。發現手冊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予以修改。
第四章 飛行區管理
第一節 飛行區設施設備維護要求
第三十九條 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的幾何構型以及平面尺寸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超載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
第四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確保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帶及跑道端安全地區、圍界、巡場路和排水設施等始終處于適用狀態。
第四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的破損類型、部位等情況制定道面緊急搶修預案。道面出現破損時,應當及時按照搶修預案進行修補,盡量減少道面破損和修補對機場運行的影響。
道面破損的修補應當符合標準要求。
第四十二條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須完整、平坦,3米范圍內的高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塊接縫錯臺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縫封灌完好。瀝青混凝土道面必須完整、平坦,3米范圍內的高差不得大于15毫米。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現松散、剝落、斷裂、破損等現象,或者瀝青混凝土道面出現輪轍、裂縫、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損現象時,應當在發現后24小時內予以修補或者處理。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應有積水。
第四十三條 跑道表面摩擦系數低于規定的維護規劃值時,應當及時清除道面的橡膠,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飛行區狀況的分析研究,總結維護經驗和不足,掌握飛行區潛在的缺陷或隱患,并據此制定維護工作計劃和修改相關的管理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五年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狀況進行一次綜合評價。當發現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破損加劇時,應當及時對道面進行綜合評價。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評價報告的建議,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條 道面的嵌縫料應當與道面粘結牢固,保持彈性,能防止雨水滲入。不能滿足性能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補或者更換。
第四十六條 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應當進行編號,并在道面一側設置標記,便于檢查記錄位置。
第四十七條 與道面邊緣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邊緣,并且不得低于道面邊緣3厘米。
第四十八條 道面應當保持清潔。道面上有泥漿、污物、砂子、松散顆粒、垃圾、燃油、潤滑油及其他污物時,應當立即清除。用化學物清潔道面時,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并不得對道面造成損害。
第四十九條 航空器被道面異物損傷后,航空器營運人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五十條 飛行區土面區盡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飛行區內草高一般不應超過30厘米,并且不得遮擋助航燈光和標記牌。植草應當選擇不易吸引鳥類和其他野生動物的種類。
割下的草應當盡快清除出飛行區,臨時存放在飛行區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圍內。
第五十一條 在升降帶平整區內,用三米直尺測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應有積水和反坡。
在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內,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設備或裝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對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損害的物體和障礙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設備或裝置應當為易折件,并滿足易折性的有關要求。
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內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屬基座、各類井體及井蓋等,除非功能需要,應當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二條 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的土質密實度不得低于87%(重型擊實法)。對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的碾壓和密實度測試,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第五十三條 除非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特別許可,跑道開放使用期間,跑道中心線兩側75米、導航設備的敏感區和臨界區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區范圍內,嚴禁從事飛行區割草、碾壓等維護工作。
第五十四條 飛行區圍界應當完好,具備防鉆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動物和人員進入飛行區。
飛行區圍界破損后應當及時修復。破損部位修復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巡場路路面應當完整、平坦、通暢、無積水。破損時,應當及時修補。
第五十六條 飛行區內排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暢通。積水、淤塞、漏水、破損時,應當及時疏通和修繕。
強制式排水設施應當保持適用狀態;滲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通暢;位于冰凍地區的機場,冰凍期的排水溝內不得有大量積水。
第二節 巡視檢查
第五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塔臺)依據有關規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視檢查工作制度和協調機制。該制度至少應當包括:
(一)每日巡視檢查的次數和時間;
(二)跑道、滑行道巡視檢查的通報程序;
(三)巡視檢查人員與塔臺管制員聯系的標準用語;
(四)巡視檢查跑道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序等。
第五十八條 當跑道、滑行道、機坪上有外來物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對上述區域進行檢查。
第五十九條 每日跑道開放使用前,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跑道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當每條跑道日著陸大于15架次時,還應當進行中間檢查,并不應少于3次。全面檢查時,必須對跑道全寬度表面狀況進行詳細檢查。
中間檢查時間根據航空器起降時段、頻度等情況確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時段前,應當安排一次中間檢查。中間檢查的區域應當至少包括跑道邊燈以內的區域。
對跑道實施檢查時,檢查方向應當與航空器起飛或著陸的方向相反。采用駕車方式檢查時,除駕駛員外車輛上應當至少有一名專業檢查人員,并且車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時。
設有能對跑道道面狀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跑道上的外來物和道面損壞的監控設施的,中間檢查的次數可適當減少。
當跑道道面損壞加劇或者雨后遇連續高溫天氣時,應當適當增加中間檢查的次數。
第六十條 對跑道、滑行道、機坪應當定期清掃。對跑道、滑行道的清掃每月不應少于一次。應當建立機坪每日動態巡查制度,及時清除外來物,對機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掃一次。
第六十一條 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區域進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車輛、人員需要通過正在對航空器開放使用的道面時,應當增加道面檢查次數,確保不因外來物影響飛行安全,并應當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施工車輛、人員不影響航空器的正常運行。
第六十二條 每日應當至少對滑行道、機坪、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地區、飛行區圍界、巡場路巡視檢查一次。
第六十三條 每季度應當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鋪筑面進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檢查。當道面破損處較多或者破損加劇時,應當適當增加步行檢查的次數。
第六十四條 雨季來臨前,應當對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暴雨期間,應當隨時巡查排水系統。
雨后應當對升降帶和跑道端安全地區進行檢查,對積水、沖溝應當予以標記,并及時處理。
第六十五條 對鋪筑面的每日檢查應當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潔情況。重點檢查可能被航空器發動機吸入的物體,如損壞道面的碎片、嵌縫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屬或塑料物體、鳥類或其他動物尸體、其他外來物等;
(二)道面損壞情況。包括破損的板塊、掉邊、掉角、拱起、錯臺等;
(三)雨后道面與相鄰土面區的高差;
(四)燈具的損壞情況;
(五)道面標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蓋完好情況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條 對鋪筑面的每季度檢查應當至少包括:
(一)嵌縫料的失效情況;
(二)道面損壞位置、數量、類型的調查統計(含潛在的疲勞損壞裂縫、龜裂、細微的裂縫或斷裂,并最好在雨后檢查);
(三)道面與相鄰土面區的高差;
(四)道面標志的清晰程度;
(五)跑道接地帶橡膠沉積情況。
第六十七條 土面區的每日檢查應當包括:
(一)草高情況;
(二)標記牌和標志物的完好情況;
(三)是否有危及飛行安全的物體、雜物、障礙物等;
(四)土面區內各種燈、井基座與土面區的高差,土面區沉陷、沖溝、積水等情況;
(五)航空器氣流侵蝕情況;
(六)允許存在的障礙物的障礙燈和標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八條 當出現大風及其他不利氣候條件時,應當增加對飛行區的巡視檢查次數,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影響運行安全時,應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并發布航行通告。
第三節 檢查程序及規則
第六十九條 從事飛行區維護、巡視檢查的人員,應當熟知維護、巡視檢查的程序和規則,并嚴格執行。
第七十條 檢查人員在進入跑道、滑行道之前,應當得到塔臺管制員的許可。進入該區域時,應當直接報告塔臺管制員。檢查人員及車輛應當在塔臺管制員限定的時間內退出跑道。退出后,應當直接報告塔臺管制員。
巡視檢查的車輛應當安裝黃色旋轉燈標,并在檢查期間始終開啟。檢查人員應當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經塔臺管制員許可,任何人員、車輛不得進入運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七十一條 在實施機場低能見度程序運行時,不得對跑道、滑行道進行常規巡視檢查。
第七十二條 巡視檢查期間,檢查人員應當配備有效的無線電對講機,并在相應的無線電波道上時刻保持守聽。下車檢查時,檢查人員離開車輛的距離不得超過100米(隨身攜帶對講機),檢查車輛應當處于運行狀態。當塔臺管制員要求檢查人員撤離時,檢查人員及車輛應當立即撤離至管制員指定的位置,并不得進入升降帶平整區、跑道端安全地區、導航設備的敏感區和臨界區。撤離后,要及時通知塔臺。
再次進入跑道之前應當再次申請并獲得塔臺管制員的許可。
第七十三條 當塔臺管制員發現通信聯系中斷時,應當立即按照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序執行。當檢查人員發現通信聯系中斷時,應當立即撤離跑道。
第七十四條 在巡視檢查中,發現航空器零件、輪胎碎片、燈具碎片和動物尸體等時,檢查人員應當立即通知塔臺管制員和機場運行管理部門,做好記錄,并將該物體交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在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時,檢查人員應當立即通知塔臺管制員停止該跑道的使用,并立即報告機場值班領導或相關部門,由相關人員按程序關閉跑道(或部分關閉跑道)和發布航行通告:
(一)跑道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或局部,并出現錯臺或局部松動的;
(二)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大于12厘米的掉塊的;
(三)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厘米的掉塊,但深度大于7厘米,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損的。
第七十六條 在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下列需要處理但暫時不影響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情況時,檢查人員應當報塔臺管制員、機場值班領導或者相關部門,并適當增加該區域的檢查頻次,視情及時修補:
(一)跑道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及局部,但不出現錯臺,板塊不松動的;
(二)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厘米的掉塊,但深度小于7厘米且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損的。
第七十七條 巡視檢查完成后,檢查人員應當向塔臺管制員報告飛行區場地情況,并將檢查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檢查人員姓名、飛行區場地情況記錄在檢查日志中。
第四節 跑道摩擦系數測試及維護
第七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測試跑道摩擦系數。
第七十九條 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151至21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于每兩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91至15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31至9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于每三個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16至30架次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著陸架次為15次以下的,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頻率應當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八十條 跑道表面摩擦系數不得低于《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規定的維護規劃值。以連續100米長道面的摩擦系數為評價指標,在表面摩擦系數低于維護規劃值或者測試曲線顯示跑道多處存在表面摩擦系數(累計長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的摩阻值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八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測試跑道摩擦系數: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結冰、積雪;
(二)在跑道上施灑除冰液或顆粒;
(三)航空器偏出、沖出跑道。
第八十二條 跑道日航空器著陸15架次以上的機場,應當配備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
第八十三條 沒有配備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的機場,應當依據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頻率檢查跑道接地帶橡膠沉積情況。當接地帶跑道中線兩側被橡膠覆蓋80%左右,并且橡膠呈現光澤時,應當及時除膠。在雨天應當進行道面表面徑流深度的檢查,并作口頭評價。檢查結束后,將結果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八十四條 當跑道上有積雪或者局部結冰時,如跑道摩擦系數低于0.30,應當關閉跑道。
跑道開放運行期間下雪時,應當根據雪情確定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時間間隔,并及時對跑道進行除冰雪作業,保證跑道摩擦系數不低于0.30。
第八十五條 跑道摩擦系數測試應當在跑道中心線兩側3至5米范圍內進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數應當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數值及跑道全長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進近方向依次公布。
測試結果應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測試原始記錄憑證應當予以保存。
第八十六條 沒有配備跑道摩擦系數測試設備的機場,當跑道上有積雪時,應當向塔臺管制員通報積雪的種類(干雪、濕雪、雪漿和壓實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飛行機組決定。
第五章 目視助航設施管理
第一節 目視助航設施的運行要求
第八十七條 目視助航設施包括風向標、各類道面(含機坪)標志、引導標記牌、助航燈光系統(含機坪照明)。
第八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明確目視助航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并確保目視助航設施始終處于適用狀態。
第八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在航行資料中公布的并與實際天氣情況相適應的目視助航設施服務。
第九十條 各類標志物、標志線應當清晰有效,顏色正確;助航燈光系統和可供夜間使用的引導標記牌的光強、顏色、有效完好率、允許的失效時間,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頻次或情況對機場目視助航設施進行評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導燈光、標志物、標志線、標記牌等指示不清、設置位置不當產生混淆或錯誤指引,造成航空器誤滑或者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開航機場或機場啟用新跑道、滑行道、機坪、機位前以及運行三個月內;
(三)機場發生航空器誤滑、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時;
(四)機場管理機構接到飛行員、管制員、勤務保障作業人員反映滑行引導燈光、標志物、標志線、標記牌等指示不清,容易產生混淆或者影響運行效率時。
評估人員由飛行員、管制員、勤務保障作業人員、機場管理機構人員組成。
對于評估發現的問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條 在機場開放運行期間,目視助航設施因故不能滿足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要求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說明情況,并在出現問題的當日內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視助航設施恢復正常。在恢復正常前,至少應當保持下列設施設備的完好、適用:
(一)引導標志、標記牌
1.跑道標志(應當符合航空器在本機場進近時的最低天氣標準要求);
2.滑行道中線和邊線標志;
3.滑行引導標記牌;
4.跑道等待位置標志和標記牌。
(二)助航燈光
1.跑道燈光(應當符合航空器在本機場進近時的最低天氣標準要求);
2.滑行道中線燈(或中線反光標志物)、滑行道邊線燈(或邊線反光標志物)。
第九十三條 在低能見度運行條件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停止機場供電設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維護活動,并通知上級供電單位停止影響機場供電系統的施工或維護活動。
第二節 助航燈光系統的維護
第九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助航燈光系統的各類燈具進行檢測,保證各類燈具的光強、顏色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助航燈光系統的以下供電保障工作:
(一)按照當地供電系統的要求和維護規程,做好變配電設備的維護工作;
(二)做好備用發電機的定期檢查、維護和試運行工作,使其持續保持適用狀態。每周至少應當進行不少于15分鐘的備用發電機加載試驗,每月至少應當進行不少于30分鐘的備用發電機加載試驗。加載試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電壓、頻率表計讀數,輸出電壓、頻率應當符合技術要求;
2.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的切換設備是否可靠;
3.發電機試運行過程中是否有喘振或過熱情況;
4.內燃式發動機是否有滲油情況。
(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及主、備用電源與備用柴油發電機之間切換的傳動試驗。電源切換時間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六條 助航燈光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民用機場助航燈光系統運行維護規程》的要求進行。其他目視助航設施的運行、維護、檢查工作可參照該規程的要求進行。主要維護檢查項目應當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立式進近、跑道、滑行道燈光系統和順序閃光燈的基本維護:
1.日維護:更換失效的燈泡和破損的玻璃透鏡,確保透鏡的干凈、清潔,檢查各個亮度等級上調光器輸出電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
2.年維護:燈具緊固件的緊固,燈具銹蝕部分的處理,燈具仰角、水平的檢查和調整,插接件的連接可靠性檢查,并檢查每個燈組的支架及基礎情況;
3.不定期維護:在大風和大雪后可能對助航燈光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影響時,應當對助航燈光系統進行檢查,并調整各類燈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燈光的草或積雪。
(二)目視精密進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維護:
除進行本條第(一)項的維護項目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空中校驗及經民航局批準的地面校驗設備的校驗。
(三)嵌入式燈具的基本維護:
除進行本條款第(一)項的維護項目外,還需進行以下維護工作:
1.月維護:檢查燈具上蓋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對松動的螺栓予以緊固;
2.季維護:測試燈具的輸出光強并更換不符合光強要求的燈具;
3.年維護:檢查和清潔燈具的棱鏡和濾光鏡,檢查燈具的密閉性能,更換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燈具。
第九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目視泊位引導系統及時維護,定期校驗,保持系統的持續適用。
第六章 機坪運行管理
第一節 機坪檢查及機位管理
第九十八條 機坪的物理特性、標志線、標記牌等應當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及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坪的統一管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坪運行的檢查制度,并指派相應的部門和人員對機坪運行實施全天動態檢查。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簽訂協議,明確航空運輸企業專有機坪的管理責任。
第一百條 機坪機位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合理調配機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橋和機位資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盡可能減少因機位的臨時調整給旅客及生產保障單位帶來的影響,公平地為各航空運輸企業提供服務。大型機場為各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機位應當相對固定,可為航空公司設置專用航站樓或專用候機區域。
第一百零一條 機位調配應當按照下列基本原則確定:
(一)發生緊急情況或執行急救等特殊任務的航空器優先于其他航空器;
(二)正常航班優先于不正常航班;
(三)大型航空器優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四)國際航班優先于國內航班。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機位調配細則。
第一百零二條 當機場發生應急救援、航班大面積延誤、航班長時間延誤、惡劣氣象條件、專機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有權指令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將航空器移動到指定位置。拒絕按指令移動航空器的,機場管理機構可強行移動該航空器,所發生的費用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承擔。
第一百零三條 航空器進入機位前,該機位應當保持:
(一)除負責航空器入位協調的人員外,各類人員、車輛、設備、貨物和行李均應當位于劃定的機位安全線區域外或機位作業等待區內;
(二)車輛、設備必須制動或固定;有液壓裝置的保障作業車輛、設備,必須確保其液壓裝置處于回縮狀態;
(三)保障作業車輛在等待時,駕駛員應當隨車等候;所有設備必須有人看守;廊橋活動端必須處于廊橋回位點。
第一百零四條 接機人員應當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鐘,對機位適用性進行檢查。主要檢查項目包括:
(一)機位是否清潔;
(二)人員、車輛及設備是否處于機位安全線區域外或機位作業等待區內;
(三)廊橋是否處于廊橋回位點;
(四)是否有其他影響航空器停靠的障礙物。
第一百零五條 在航空器進入機位過程中,任何車輛、人員不得從航空器和接機人員(或目視泊位引導系統)之間穿行。
第一百零六條 在航空器處于安全靠泊狀態后,接機人員應當向廊橋操作人員或客梯車駕駛員發出可以對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橋操作人員或客梯車駕駛員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橋或客梯車對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狀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發動機關閉;
(二)防撞燈關閉;
(三)輪擋按規范放置;
(四)航空器剎車松開。
第二節 航空器機坪運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航空器試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況下,航空器不得在機坪試車;
(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試車坪或者指定試車位置。試車坪或者指定試車位置應當設有航空器噪聲消減設施,并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
(三)發動機大功率試車應當在試車坪或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進行,并且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段內進行;
(四)發動機怠速運轉、不推油門的慢車測試和以電源帶動風扇旋轉、發動機不輸出功率的冷轉測試,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進行;
(五)任何類型的航空器試車,必須有專人負責試車現場的安全監控,并且應當根據試車種類設置醒目的“試車危險區”警示標志。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試車危險區。
第一百零八條 航空器維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緊急情況外,任何單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實施航空器維修;
(二)在機坪內進行航空器維護、添加潤滑油和液壓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時,不得影響機位的正常調配和機坪內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運行,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所發生的治理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承擔;
(三)維修結束后,維修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四)清洗航空器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進行。
第一百零九條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冰作業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機場管理機構未指定除冰作業區,在機位上除冰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對道面的化學腐蝕或者凍融循環的物理損壞;
(二)在有條件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用除冰坪,并設置除冰液回收設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三)負責航空器除冰的航空運輸企業、機場或者其他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航空器除冰設備,防止因除冰設備或者設施不足,延誤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一十條 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機位前,送機人員必須確認:
(一)除牽引車外的其他車輛、設備及人員等均已撤離至機位安全區域外;
(二)廊橋已撤至廊橋回位點。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遇到大風天氣有可能對廊橋和停場航空器造成影響時,必須對廊橋和航空器進行系留。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負責實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橋的單位負責廊橋的系留。
第一百一十二條 機組在航空器進入設置目視泊位引導系統的機位時,發現有疑問的引導指示,或進入由人工引導入位的機位時發現地面接機人員未就位,應當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時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并應當保持發動機運轉,等待后續處置??罩薪煌ü芾聿块T應當及時通知機場運行部門進行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航空器型別、注冊號或航班計劃變更時,航空器營運人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通報。
第一百一十四條 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區域發生故障時,機組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情況。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盡快使航空器脫離跑道、滑行道區域。
第一百一十五條 航空器長時間停放、過夜停放應當取得機場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條 航空器保障作業過程中出現任何意外情況,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航空器保障作業單位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旅客步行通過機坪上下航空器時,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安排專人引導。旅客通行路線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線,任何車輛不得橫穿旅客隊伍。
第三節 機坪車輛及設施設備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因保障作業需要放置于機坪內的特種車輛(含拖把)、集裝箱、行李和集裝箱托盤等特種設備,應當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設備停放區和車輛停放區內。作業人員離開后,車輛、設備應當保持制動狀態,并將啟動鑰匙與車輛、設備分離存放。保障工作結束后,各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將所用設備放回原區域,并擺放整齊。
第一百一十九條 非保障作業需要、故障或已報廢的車輛和設備應當及時清除出機坪。
第一百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損壞、挪用、占用、遮擋機坪基礎設施和設備。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廊橋活動端移動范圍內應當采用紅色線條設置廊橋活動區,禁止任何車輛和設備進入。廊橋活動區內應當標示廊橋回位點。廊橋處在非工作狀態時,應當將廊橋停留在廊橋回位點。廊橋操作人員進行靠橋、撤橋作業時,禁止其他人員進入廊橋活動端。
第一百二十二條 機位應當設置白色機位作業等待區、紅色機位安全線。車輛和設備與航空器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航空器處于安全停泊狀態后、廊橋或客梯車與航空器對接完成前,除電源車外,其他保障車輛、設備不得超越紅色機位安全線,實施保障作業。
電源車、氣源車和空調車為航空器提供服務時,不得妨礙廊橋的保障作業。
第一百二十四條 提供保障作業的車輛不得影響相鄰機位及航空器機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確認航空器處于安全停泊狀態后,接機人員應當在距航空器發動機前端1.5米處、機尾和翼尖水平投影處地面設置醒目的反光錐形標志物(高度不小于50厘米,重量能防止5級風吹移。在預計機場風力超過5級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通知航空器維修部門不再在航空器周圍擺放反光錐形標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機位,在機頭水平投影處地面也應當設置反光錐形標志物。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障車輛對接航空器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千米/小時。保障車輛對接航空器前,必須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離先試剎車,確認剎車良好后方可實施對接。保障車輛、設備對接航空器時,應當與航空器發動機、艙門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二十七條 車輛在機坪行駛路線、固定停放點之外倒車應當有人指揮,指揮信號和意圖應當明確,確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障車輛對接航空器后,應當處在制動狀態,并設置輪擋。
液壓升降車輛或設備對接航空器時,應當在液壓升降筒或腳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開始作業。
第一百二十九條 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實施保障作業。
各單位應當將車輛、設備在機坪保障作業的規程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障車輛、設備在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業時,其他車輛、設備不得進入該機位作業區域。
第一百三十一條 裝卸平臺車、行李傳送帶車在行駛中不得載運任何貨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所有具有液壓作業裝置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均應當使液壓作業裝置處于收回狀態。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用航空器的牽引,應當符合《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牽引”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航空器正在被推離機位時,在其后方行駛的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航空器,不得妨礙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五條 機坪范圍內的加油井、消防井、電纜井、供水井及其他各類井的井蓋本身及周邊至少20厘米以內均應當涂刷成紅色;
井蓋開啟時,應當在井旁設置醒目的反光錐型標志物;
車輛設備的停放處應當盡量避開井蓋。
第一百三十六條 機位臨時處于不適用狀態時,應當設置不適用地區標志物,防止航空器、車輛誤入該區域。
第一百三十七條 機坪內易被行駛車輛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設施等,應當設置防撞警示標志、限高標志。重要的建筑物構件、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撞保護裝置。
第一百三十八條 所有在機場空側工作的人員在航空器活動區發現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異物時,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設法判斷零件的可能來源,若初步判斷為航空器零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將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各航空器維修部門。
第一百三十九條 夜間使用的機坪(包括除冰坪和隔離機坪)應當定期檢測機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確保泛光照明設施持續有效。
第四節 機坪作業人員管理
第一百四十條 所有在機坪從事保障作業的人員,均應當接受機場運行安全知識、場內道路交通管理、崗位作業規程等方面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在機坪從事相應的保障工作。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由機場管理機構確定,培訓和考核的方式由機場管理機構與駐場單位協商確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在空側從事相關保障作業的所有人員的培訓、考核記錄檔案,相關保障單位也應當建立本單位人員的培訓、考核記錄檔案。
第一百四十一條 所有在機坪從事保障作業的人員,均應當按規定佩帶工作證件,穿著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標識。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未經機場管理機構批準,任何人員不得在機坪內從事與保障作業無關的活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各保障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員工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品。
第五節 機坪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機坪應當保持清潔,無道面損壞造成的殘渣碎屑、機器零件、紙張以及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雜物。
機場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機坪日常保潔和衛生監督工作。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自行使用的機坪,由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駐場單位依據協議分工,確定機坪日常保潔及衛生監督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坪上適當位置設置有蓋的廢棄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隨地丟棄廢物。
機坪保障作業人員發現垃圾或廢棄物應當主動拾起,并放入垃圾桶。
運輸或臨時存放垃圾或廢棄物時,應當加以遮蓋,不得泄漏或逸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易燃液體應當用專用容器盛裝,并不得倒入飛行區排水系統內。
第一百四十七條 各類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它廢棄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機坪上。
發現污染物時應當及時進行清除,對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態殘留物的油料,應當先回收再清洗。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機坪內不得進行垃圾分揀。
第六節 機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坪內適當位置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標志,并公布火警報警電話號碼。
第一百五十條 未經機場管理機構批準,任何人不得在飛行區內動用明火、釋放煙霧和粉塵。
第一百五十一條 機坪內禁止吸煙。
第一百五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標準》、《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運行標準》和《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機坪防火”的規定為機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機坪防火”的要求,為在機坪運行的勤務車輛和服務設備上配備滅火器。
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機坪消防設施設備。
第一百五十三條 機坪內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設備應當予以醒目標識。車輛或設備的擺放不得影響消防通道、消防設備以及應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 任何人員發現機坪內出現火情或火災隱患時,均應當立即報告消防部門,并應當在消防部門到達現場前先行采取滅火措施。
機坪內火災撲滅后,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當保護好火災現場,并及時報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門,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進行火災事故勘查。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在飛行區設置特種車輛加油站或在機坪上為特種車輛提供流動加油服務作業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事先取得民航局同意。
第七章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一節 凈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按照本機場遠期總體規劃,制作機場障礙物限制圖。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機場障礙物限制圖也應當相應調整。
第一百五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障礙物限制圖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當地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制定發布機場凈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規定,明確政府部門與機場的定期協調機制;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新建、改(擴)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審批程序、新增障礙物的處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礙物的標識清晰有效的管理辦法等內容。
第二節 障礙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發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或者機組成員視線的燈光、標志、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八)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第一百六十條 精密進近跑道的無障礙區域內(OFZ由內進近面、內過渡面和復飛面所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體,輕型、易折的助航設施設備除外。當跑道用于航空器進近時,移動物體不得高出這些限制面。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精密進近跑道和非儀表跑道的保護區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平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二條 非精密進近跑道的保護區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距內邊3000米以內的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內水平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三條 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平面的現有物體應當被視為障礙物,并應當予以拆除,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或者該物體不影響飛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運行的。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不高出進近面但對目視或非目視助航設施的性能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物體,應當消除該物體對這些設施的影響。
第一百六十五條 任何建筑物、構筑物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研究認為對航空器活動地區、內水平面或錐形面范圍內的航空器的運行有危害時,應當被視為障礙物,并應當盡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以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內,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物體應當認為是障礙物,除非經專門的航行研究表明它們不會對航空器的運行構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以內或以外地區的障礙物,都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予以標志和照明。
第三節 障礙物的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保護區定期巡視檢查制度。確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礙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動或自然生長植物在影響機場運行之前被發現。
第一百六十九條 巡視檢查制度應當包括巡視檢查路線、檢查周期、檢查內容(包括障礙燈是否開啟并正常工作)、通報程序和檢查記錄等。
第一百七十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內的巡視檢查,每周應當不少于一次;機場內無障礙區的巡視檢查,每日應當不少于一次。巡視檢查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檢查有無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自然生長的植物,并對可能超高的物體進行測量;
(二)檢查有無影響凈空環境的情況,如樹木、煙塵、燈光、風箏和氣球等;
(三)檢查障礙物標志、標志物和障礙燈的有效性。
第一百七十一條 巡視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和歸檔。巡視檢查記錄至少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區域和檢查情況等。
第一百七十二條 巡視檢查中發現新的障礙物或凈空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新障礙物的位置、高度等情況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并盡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除前應當立即考慮以某種方式對航空器的運行加以限制,并設置適當的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并積極協調、研究解決辦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管理檔案。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障礙物限制圖;
(二)巡視檢查記錄;
(三)障礙物測量資料;
(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新建、遷建、改(擴)建審批資料;
(五)障礙物拆除、遷移和處置的資料。
第四節 電磁環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 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置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配合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共同劃定、調整。
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劃定的地域和空間范圍。
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影響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機場電磁環境區域,即機場管制地帶內從地表面向上的空間范圍。
第一百七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具體管理規定,并以適當的形式發布。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工業、科技、醫療設施,修建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設施不得干擾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
第一百七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巡檢制度,發現下列有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行為發生時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電氣化鐵路)、公路、無線電發射設備試驗發射場;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或者設施以及進行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活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發現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頻率受到干擾時,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八章 鳥害及動物侵入防范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八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綜合措施,防止鳥類和其它動物對航空器運行安全產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鳥類和其它動物撞擊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鳥類和其它動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驅鳥設備。
第一百八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機場鳥類危害進行一次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機場鳥害防范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落實情況、機場生態環境調研情況、鳥害防范措施的效果、鳥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利用及報告等。
第一百八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鳥害評估結果和鳥害防范的實際狀況,制定并不斷完善機場鳥害防范方案。方案至少應當包括:
(一)鳥害防范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二)生態環境調研制度和治理方案;
(三)鳥情巡視和驅鳥制度;
(四)驅鳥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重點防治的鳥種;
(六)鳥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七)鳥情通報及鳥擊報告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不定期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放養鴿子對飛行安全的危害,并配合當地政府發布限制放養鴿子的規定,積極協調當地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控制和減少機場附近區域內垃圾場、養殖場、農作物(植物)晾曬場、魚塘、養鴿戶的數量和吸引鳥類的農作物、樹木等。
第一百八十五條 機場飛行區、圍界、通道口和排水溝出口應當能防止動物侵入機場飛行區。
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種植樹木。
第二節 生態環境調研和環境治理
第一百八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持續地開展鳥害防范基礎性調研,全面掌握機場內及其附近地區的生態環境、鳥類種群、數量、位置分布及其活動規律;繪制鳥類活動平面圖;掌握機場內及其附近地區與鳥情動態密切相關的生物類群及影響因素的時間、空間分布情況,分析其中的關系;據此制定和不斷完善鳥害防范實施方案,確定各階段應當重點防范的對象,有針對性地實施鳥害防范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 機場鳥類活動平面圖應當至少涵蓋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的錐形面外邊界所包含的范圍,并應當包括:垃圾場、飼養場、屠宰場、農作物、灌木林、溝塘及其他吸引鳥類活動的設施或者場地的位置;大鳥和群鳥(含候鳥)的筑巢地、覓食地、飛行路線、飛行高度、出沒時間等。
機場鳥類活動平面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和更新。
第一百八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鳥情信息的分析結果,及時對機場圍界內對飛行安全危害較大的鳥類巢穴、食物源、水源、棲息地、覓食地進行有效的整治,并應當積極協調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對機場圍界外的上述情況進行整治。
第一百八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機場范圍內的草坪、樹木進行滅蟲處理。
第一百九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場圍界內定期采取設置鼠夾和灑布藥物等措施,滅殺老鼠、兔子等嚙齒類動物。
設置的鼠夾和灑布的藥物應當記錄,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傷及人員。灑布藥物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應當指定人員對鼠夾和藥物進行管理,及時補充藥物和更換鼠夾。
第一百九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巡視檢查并清除機場建筑物角落和周邊樹上的鳥巢。
第一百九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盡可能減少機場范圍內的表面水,及時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積水,定期清理排水溝,避免昆蟲和水生物的滋生。
第一百九十三條 飛行區內禁止種植農作物和吸引鳥類的其它植物、進行各類養殖活動、設置露天垃圾場和垃圾分揀場。
第一百九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其機場年度鳥類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機場內外的吸引鳥的主要因素,以及為實現生態環境管理目標所采取措施的先后次序及其起始與完成日期。
第三節 巡視驅鳥要求及驅鳥設備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環境整治的基礎上,根據鳥情特點,采取驚嚇、設置障礙物、誘殺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組合實施鳥害防范工作。所采取的驅鳥手段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并確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環境。
第一百九十六條 在機場有飛行活動期間,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不間斷地進行巡視和驅鳥。
第一百九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驅鳥槍、彈藥、煤氣炮、語音驅鳥設備、捕鳥網、視覺仿真裝置等,確保設備完好并得到正確使用。
驅鳥槍支的使用和保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及《民用機場驅鳥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節 鳥情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利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 鳥情巡視人員應當加強觀察,記錄觀察到的鳥種、數量、飛行路線、飛行高度、活動目的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百九十九條 鳥情巡視人員應當觀察機場蟲情、草情、鼠類等動物情況,并做好記錄。
第二百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鳥情巡視人員記錄、鳥擊信息、生態調研情況等基礎資料建立鳥情信息庫,并定期對鳥情信息資料進行分析比較,編制鳥情信息分析報告。該報告應當包括:
(一)可能危害飛行安全的主要鳥種以及出現的區域、時間段、原因、有效防范手段等;
(二)采取的控制措施對減少鳥類的種類與數量的效果,如安裝或修理防護欄、修剪樹木、清除建筑殘余物、施用殺蟲劑或驅蟲劑、施用滅鼠藥、草的高度管理、在機庫安裝網以及消除積水等;
(三)與前期相比鳥的種群、數量的變化情況,產生變化的相應原因;
(四)生態環境的變化和可能帶來的影響;
(五)下一階段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鳥的種群、數量;
(六)推薦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驅鳥員注意的事項;
(七)鳥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二百零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鳥情信息分析報告和鳥害防范評估報告,每年末對下一年度機場鳥害、蟲害、鼠害等進行預測,制定防治措施。
第二百零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鳥情信息分析報告和鳥害防范評估報告提供給駐場航空運輸企業。
對飛行安全有危害的鳥種及機場防范鳥害的主要措施應當在航行資料上公布。
第五節 鳥情和鳥擊報告制度
第二百零三條 當鳥情巡視人員發現鳥情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發現有規律的鳥群遷徙時,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罩薪煌ü芾聿块T應當視情發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零四條 在機場及附近發生航空器遭鳥撞擊的事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以快報形式,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有關情況(包括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時間、地點、高度及相關情況),并盡可能搜集和保存鳥撞擊航空器的物證材料(如鳥類的尸骸、殘羽、照片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鳥擊事件發生24小時內,按照中國民航鳥擊報告格式將有關情況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信息網。
在跑道上發現的被撞死鳥,亦應當按前款要求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信息網。
第二百零五條 航空器維修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航空運輸企業發現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情況后,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貨物運輸部門所載運的動物在機場內逃逸時,應當立即抓捕并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二百零六條 有降雪或者道面結冰情況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成立機場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負責對除冰雪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該協調機構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二百零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除冰雪預案,并認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氣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
第二百零八條 除冰雪預案應當遵循跑道、滑行道、機坪、車輛服務通道能夠同步開放使用的原則,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響機場的開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條 除冰雪預案應當包括:
(一)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的人員組成;
(二)除冰雪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相應職責;
(三)除冰雪過程中的信息傳遞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關閉跑道及其他設施的決定程序;
(五)針對干雪、濕雪、雪漿等以及不同氣溫的除冰雪作業程序、車輛設備和人員的作業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數的測試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車輛、設備及物資儲備清單。
第二百一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開除冰雪協調會議,為冬季運行做準備;
(二)對除冰雪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除冰雪車輛及設備進行全面維護保養;
(四)按照機場除冰雪預案,對車輛設備、編隊作業、協調指揮、通信程序進行模擬演練。演練應當在航班結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機坪上實地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年入冬前演練次數不少于3次;
(五)對除冰液等物資的有效性和儲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六)確定堆雪場地。
第二百一十一條 目視助航設施上的積雪以及所有影響導航設備電磁信號的冰雪,應當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條 除冰雪作業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跑道、滑行道邊燈及其他助航設備。雪和冰的臨時堆放高度與航空器發動機底端或螺旋槳槳葉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40厘米,與機翼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一十三條 降雪時應當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上的積雪,防止道面產生凍脹和發生凍融破壞。
第二百一十四條 在航空器周邊5米范圍內,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設備。
第二百一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場氣候條件并參照過去5年的冰雪情況配備除冰雪設備。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夠達到編隊除雪,并且一次編隊至少能夠清除跑道上40米寬范圍的積雪,具備邊下雪邊清除跑道積雪的能力,保證機場持續開放運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萬至500萬人次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后1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后2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后4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行。
前款不適用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可參照上款執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配備除冰液灑布車。
第二百一十六條 為保證機場盡快開放使用,在滑行道、機坪積雪厚度小于5厘米時,可先僅清除標志上的積雪,以使航空器運行,但應當盡快清除全部積雪。
第二百一十七條 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根據天氣預報,在降雪前灑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條 利用航班間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一名現場指揮員,負責除冰雪工作的協調,并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保持聯絡。所有除冰雪車輛應當與現場指揮員建立有效的通訊聯系。
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機場某一區域除冰雪完畢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該區域進行檢查,符合條件后,應當及時將開放的區域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百二十條 位于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事先確定冰雪堆放場地。在機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響航空器、服務車輛的運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氣流吹起。雪停后,應當及時將機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條 位于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設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設置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承擔航空器除冰作業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航空器除冰預案,配備必要的除冰車輛、設備和物資,并認真組織演練,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氣對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影響。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對不停航施工進行監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停航施工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避免危及機場運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機場不關閉或者部分時段關閉并按照航班計劃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況下,在飛行區內實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飛行區內進行的日常維護工作。
機場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圍界、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三)擴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電纜的工程;
(四)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航站區、停車樓等區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對于航站區、停車樓等區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安消防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參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對影響安全的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盡可能降低對運行的影響。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機場近期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工程施工,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原有地下管線進行核實,防止施工對機場運行安全造成影響。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批準,不得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不停航施工期間的運行安全,并負責批準工程開工。實施不停航施工,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七條 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包括:
(一)工程內容、分階段和分區域的實施方案、建設工期;
(二)施工平面圖和分區詳圖,包括施工區域、施工區與航空器活動區的分隔位置、圍欄設置、臨時目視助航設施設置、堆料場位置、大型機具停放位置、施工車輛和人員通行路線和進出道口等;
(三)影響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響跑道和滑行道標志和燈光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內移的,對道面標志、助航燈光的調整說明和調整圖;
(六)對跑道端安全區、無障礙物區和其他凈空限制面的保護措施,包括對施工設備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響導航設施正常工作的情況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對車輛燈光和標識的要求;
(九)防止無關人員和動物進入飛行區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對溝渠和坑洞的覆蓋要求;
(十二)對施工中的飄浮物、灰塵、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對無線電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線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發生改變或被堵塞時,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員的程序和補救措施;
(十五)開挖施工時對電纜、輸油管道、給排水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位置的確定和保護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協調會議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關方的代表姓名和聯系電話;
(十七)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駕駛員的培訓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發布程序、內容和要求;
(十九)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檢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對施工圖設計和招標文件中應當遵守的有關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內容進行審查;
(二)在施工前,召開由相關單位和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落實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三)與建設單位簽定安全責任書。工程建設單位為機場管理機構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建立由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代表組成的協調工作制度,并確保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關單位聯系人和電話信息準確無誤;
(五)每周或者視情召開施工安全協調會議,協調施工活動。在跑道、滑行道進行的機場不停航施工,應當每日召開一次協調會;
(六)對施工單位的人員培訓情況進行抽查;
(七)對施工單位遵守機場管理機構所制定的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的管理規定以及車輛燈光、標識顏色是否符合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
(八)經常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百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當: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確保所有施工人員熟悉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二)至少配備兩名接受過機場安全培訓的施工安全檢查員負責現場監督,并采用設置旗幟、路障、臨時圍欄或配備護衛人員等方式,將施工人員和車輛的活動限制在施工區域內。
第二節 不停航施工的批準程序
第二百三十條 在機場內進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批。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機場不停航施工,需要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行時刻、機場飛行程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百三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機場不停航施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安全保證責任書;
(三)施工組織管理方案及附圖;
(四)各類應急預案;
(五)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行時刻、機場飛行程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百三十三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機場管理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四條 機場不停航施工經批準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駐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發布航行通告。
涉及機場飛行程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等更改的,資料生效后,方可開始施工;不涉及機場飛行程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等更改的,通告發布七天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三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在跑道有飛行活動期間,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75米以內的區域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第二百三十六條 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75米以內的區域進行的任何施工作業,在航空器起飛、著陸前半小時,施工單位應當完成清理施工現場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實溝坑,將施工人員、機具、車輛全部撤離施工區域。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區域進行施工的,施工機具、車輛的高度以及起重機懸臂作業高度不得穿透障礙物限制面。在跑道兩側升降帶內進行施工的,施工機具、車輛、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機懸臂作業高度不得穿透內過渡面和復飛面。施工機具、車輛的高度不得超過兩米,并盡可能縮小施工區域。
第二百三十八條 在滑行道、機坪道面邊以外進行施工的,當有航空器通過時,滑行道中線或機位滑行道中線至物體的最小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存在影響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設備、人員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發動機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體。
第二百三十九條 臨時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關閉標志。已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燈光不得開啟。被關閉區域的進口處應當設置不適用地區標志物和不適用地區燈光標志。
第二百四十條 在機坪區域進行施工的,對不適宜于航空器活動的區域,必須設置不適用地區標志物和不適用地區燈光標志。
第二百四十一條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內移的,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或修改相應的燈光及標志。
第二百四十二條 施工區域與航空器活動區應當有明確而清晰的分隔,如設立施工臨時圍欄或其他醒目隔離設施。圍欄應當能夠承受航空器吹襲。圍欄上應當設旗幟標志,夜晚應當予以照明。
第二百四十三條 施工區域內的地下電纜和各種管線應當設置醒目標識。施工作業不得對電纜和管線造成損壞。
第二百四十四條 在施工期間,應當定期實施檢查,保持各種臨時標志、標志物清晰有效,臨時燈光工作正常。航空器活動區附近的臨時標志物、標記牌和燈具應當易折,并盡可能接近地面。
第二百四十五條 鄰近跑道端安全區和升降帶平整區的開挖明溝和施工材料堆放處,必須用紅色或桔黃色小旗標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見度天氣和夜間,還應當加設紅色恒定燈光。
第二百四十六條 未經機場消防管理部門批準,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電、氣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
第二百四十七條 在導航臺附近進行施工的,應當事先評估施工活動對導航臺的影響。因施工需要關閉導航臺或調整儀表進近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民航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批準手續,并在正式實施前發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四十八條 施工期間,應當保護好導航設施臨界區、敏感區的場地。航空器運行時,任何車輛、人員不得進入臨界區、敏感區。不得使用可能對導航設施或航空器通信產生干擾的電氣設備。
第二百四十九條 易飄浮的物體、堆放的材料應當加以遮蓋,防止被風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第二百五十條 在航班間隙或航班結束后進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須對該施工區域進行全面清潔。施工車輛和人員的進出路線穿越航空器開放使用區域,應當對穿越區域進行不間斷檢查。發現道面污染時,應當及時清潔。
第二百五十一條 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暢造成飛行區被淹沒。
第二百五十二條 因施工而影響機場消防、應急救援通道和集結點正常使用時,應當采取臨時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條 進入飛行區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申辦通行證(包括車輛通行證)。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出入口時,應當接受檢查。飛行區施工臨時設置的大門應當符合安全保衛的有關規定。
施工人員和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進出施工區域。因臨時進出施工區域,駕駛員沒有經過培訓的車輛,應當由持有場內車駕駛證的機場管理機構人員全程引領。
第二百五十四條 進入飛行區的施工車輛頂部應當設置黃色旋轉燈標,并應當處于開啟狀態。
第二百五十五條 施工車輛、機具的停放區域和堆料場的設置不得阻擋機場管制塔臺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觀察視線,也不得遮擋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燈光、標記牌,并不得超過凈空限制面。
第二百五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與機場現場指揮機構建立可靠的通訊聯系。施工期間應當派施工安全檢查員現場值守和檢查,并負責守聽。安全檢查員必須經過無線電通信培訓,熟悉通信程序。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應安全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七條 在機場內從事航空油料供應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
第二百五十八條 在機場內從事航空油料供應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程序、應急預案等。
第二百五十九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油料供應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航空油料供應特有工種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資格證書,并持續有效。
第二百六十條 航空油料供應設施設備的采購、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滿足安全要求,并經驗收合格。
航空油料供應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至少每年對本單位的運行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節 運行安全管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對航空油料供應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百六十三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建立油料質量監控體系,制定在接收、中轉、儲存、發出、加注、檢驗及摻配等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程序、質量要求,并符合《民用航空油料適航管理規定》等規定和標準。
第二百六十四條 航空器加油作業應當符合《飛機加油安全規范》的要求。
運油車、加(抽)油車的性能、狀況應當符合民航專用設備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配備與業務量相適應的航空油料計量、監測設施設備。計量、監測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驗合格。
航空油料的計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六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安部《作業場所滅火器材配置及管理規定》和民航有關規章,在航空油料供應場所內和設施上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正常、有效。
第二百六十七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百六十八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在禁火區域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火警報警電話等標志。
第二百六十九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制定特殊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用火作業,以及進入含有有害氣體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間內進行特殊作業,應當按規定報批,經批準后方可按照規定的程序、操作要求進行作業。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作業。
第二百七十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的要求,在航空油料供應場所內和設施上設置相應的防爆、防靜電、防雷擊設備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二百七十一條 航空油料供應場所內的電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裝置的使用等,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二條 在航空油料供應場所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加強施工安全管理,保證航空油料供應安全。
第二百七十三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制定航空油料供應場所的安全保衛和出入管理規定,并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衛人員。
任何人員和車輛進出航空油料供應場所,應當遵守安全保衛和出入管理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環境和條件,為員工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采取防護措施。員工上崗時必須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設施設備必須安裝防護裝置。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符合《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積水,應當通過污水處理等凈化設施進行處理。未經處理的污水、廢油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廢油的排放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 跑、冒、滴、漏的油品應當及時回收,不得直接沖洗到生產作業單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質等應當集中處理。民用航空油料儲存運輸容器的清洗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節 應急處置
第二百七十七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航空油料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航空油料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第二百七十八條 航空油料供應突發事件主要指:
(一)油品質量導致的飛行事故;
(二)火災、爆炸事故;
(三)溢油污染事故;
(四)加錯油;
(五)加油過程中加油膠管(接頭)爆裂;
(六)拉壞航空器(加油車)加油接頭或刮碰航空器;
(七)人員傷亡事故;
(八)其他突發事件。
第二百七十九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
(一)制定應急預案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相關部門職責和裝備;
(三)生產作業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主要油料設施、設備情況;航空油料的品名及正常儲存數量;員工人數和排班情況;占地面積等;
(四)負責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負責人名冊、聯絡方式和電話;
(五)應急處置程序、處置方案;
(六)緊急疏散及警戒設置;
(七)社會支援與協助措施等。
第二百八十條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器材。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應急培訓。在演練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二百八十一條 航空油料供應場所突發緊急事件時,生產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單位以及機場管理機構報告,視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百八十二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垃圾、廢棄物等,減輕對環境的破壞。
第十二章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機場運行安全信息。運行安全信息包括機場使用細則資料的變更、安全生產建議、影響運行安全的事件或隱患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信息。
第二百八十四條 發生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事件或隱患時,各運行保障單位均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第二百八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產運營信息,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和服務。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運行保障單位均有免費提供信息的義務及使用信息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將免費獲得的信息用于商業經營。
第二百八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機場運行信息平臺。航空運輸企業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機場管理機構提供航班計劃、航班動態等信息,由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機場的實際需要加以整理后發布,保證各生產保障單位、旅客和機場其他用戶及時獲得所需信息。上述信息均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節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制度,包括航行資料報告制度、日常通報制度。
第二百八十八條 航行資料報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當機場飛行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駐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航行資料。對可預見或事先有計劃的資料更改,應當按《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規則》中的有關規定提前提供;對不可預見的臨時性的資料,應當及時提供。
(一)《機場使用細則》中的機場資料發生變更;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或其部分的關閉、恢復或運行限制發生變化;
(三)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數量、運行限制及物理特性發生變化;
(四)跑道、滑行道、機坪道面標志線、標記牌發生變化;
(五)助航燈光設施、風斗發生變化;
(六)登機橋數量發生變化;
(七)飛行區和障礙物限制面內影響飛行安全的障礙物的增加、排除或變動,障礙燈發生變化;
(八)飛行區內不停航施工的開工和計劃完工時間、每日施工開始和結束時間、施工區域的安全標志和燈光的設置發生變化;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級發生變化(不含臨時的變化);
(十)機場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設備發生變化;
(十一)其他情況發生變化需要發布航行通告的。
第二百八十九條 日常通報制度的要求如下:
發現可能影響航空器正常和安全運行的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塔臺管制員)通報。
(一)跑道、滑行道或機坪道面破損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有積雪、雪漿或結冰;
(三)跑道摩擦系數低于標準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積雪或者結冰而不開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機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機坪上有液體化學物質;
(六)飛行區內有臨時性障礙物,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機具、施工材料、車輛等;
(七)發現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八)發現有航空器提前接地、沖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跡;
(九)目視助航設施(包括助航燈光、標記牌、風斗、障礙燈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運行不正常;
(十)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發生變化;
(十一)凈空保護區內發現新的障礙物、升空物體和影響航空安全的其他情況;
(十二)機場通信、導航、雷達、氣象等設備發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備份電源失效和其他變動情況;
(十三)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群活動;
(十四)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
第二百九十條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在機場內發生不安全事件,或發現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時,應當通報機場管理機構并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一條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在獲知飛行員反映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或者其他不便于航空器運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百九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要求進行巡視檢查、檢測、報告、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的,或在設施設備出現問題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修復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三條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各自的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四條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各駐場單位未遵守手冊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正常運營所制定的并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管理規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濫用管理權限損害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合法權益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機場開放使用范圍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的要求組織員工安全生產培訓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的要求管理手冊,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章第一節的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未履行飛行區設施設備維護職責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塔臺管制員許可,人員、車輛進入運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三百零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四章第四節的要求進行跑道摩擦系數測試及維護,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九十九條的要求指派相應的部門和人員對機坪運行實施全天動態檢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七章的要求履行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職責,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八章的要求采取措施防范動物侵入,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使機場運行安全受到影響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百零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九章的要求履行除冰雪管理職責,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制定機場施工管理規定的,以及未按照本規定和機場施工管理規定落實施工管理工作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機場管理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要求,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擅自實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要求,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應的相關資質證書和許可證書,擅自在機場內從事航空油料供應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百零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二章的要求履行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和發布義務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三百一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民航總局2000年12月18日頒布的《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