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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出口銀行監督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7年第3號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令 2017年第3號)

《中國進出口銀行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監會2017年第8次主席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樹清

2017年11月15日

中國進出口銀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的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國家戰略和政策,規范經營行為,防控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審慎穩健發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強化資本約束,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緊緊圍繞服務國家戰略,建立市場化運行、約束機制,發展成為定位明確、業務清晰、功能突出、資本充足、治理規范、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進出口銀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市場定位

第五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依托國家信用,緊緊圍繞國家戰略,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支持國民經濟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點支持外經貿發展、對外開放、國際合作、走出去等領域。

第六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堅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據依法確定的服務領域和經營范圍開展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

第七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體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市場秩序,與商業性金融機構建立互補合作關系。

第八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創新金融服務模式,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強和改進普惠金融服務,可通過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的方式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第九條 進出口銀行董事會應當每三年或必要時制訂業務范圍及業務劃分調整方案,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條 進出口銀行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得到貫徹執行,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

第十一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構建由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遵循各治理主體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協調運轉的基本原則,形成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第十二條 進出口銀行董事會由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組成。

執行董事指在進出口銀行擔任董事長、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的董事。非執行董事指在進出口銀行不擔任除董事外其他職務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權董事。部委董事由相關部委指派的部委負責人兼任,股權董事由股東單位負責選派。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經營和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行章程履行職責。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制訂業務范圍及業務劃分調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注冊資本調整方案以及組織形式變更方案,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

(二)審議批準中長期發展戰略、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年度債券發行計劃、資本管理規劃方案、資本補充工具發行方案、薪酬和績效考核體系設置方案等;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審議批準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準內部審計章程、機構和年度工作計劃;

(六)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及其修訂方案;

(七)審議批準重大項目,包括重大收購兼并、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購置與處置、重大對外擔保(銀行擔保業務除外)等;

(八)審議批準內部管理機構以及境內外一級分支機構設置、調整和撤銷方案,對一級子行(子公司)的設立、分立、合并、資本金變動等事項作出決議,審議子公司章程;

(九)決定對董事長和經營管理層的授權事項,決定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決定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績效考核和獎懲事項,決定派駐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長)、監事(含監事長)和總經理(行長)人選;

(十)決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承辦進出口銀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審議批準年度報告;

(十二)積極發揮部際協調作用,定期聽取商業性金融機構、企業和政府部門等各方意見;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充分發揮在落實國家政策、制定經營戰略、完善公司治理、制定風險管理及資本管理戰略、決策重大項目等方面的作用,監督并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董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行章程,勤勉專業履職。董事每年應當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會會議。

部委董事代表國家利益履行職責,發揮在重大決策方面的統籌協調作用。部委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書面授權本部委其他人員代為出席;出現離職、調任或退休等不適合繼續履職情況的,由董事會及時提請派出部委確定繼任人選。

第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建立對高級管理層的授權制度,明確對高級管理層的授權范圍、授權限額和職責要求等。

第十七條 董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負責向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或根據董事會授權就專業事項進行決策。專門委員會主要包括戰略發展和投資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人事與薪酬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等,其中戰略發展和投資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人事與薪酬委員會成員應當包含部委董事。

(一)戰略發展和投資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進出口銀行經營管理目標和長期發展戰略,監督、檢查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對政策性業務開展情況和配套政策進行研究,向董事會提出政策建議。

(二)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高級管理層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國別風險、銀行賬戶利率風險、聲譽風險和信息科技風險等各類風險的控制及全面風險管理情況,并對風險管理政策、管理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定期評估,提出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

(三)審計委員會。經董事會授權,負責審核內部審計章程等重要制度和工作報告,審批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指導、考核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檢查風險及合規狀況、會計政策、財務報告程序和財務狀況,提出外部審計機構聘請與更換建議。

(四)人事與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和標準,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進行初步審核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負責審議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擬定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建議,并監督方案實施。

(五)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審查和批準,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第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不宜相互兼任。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財務、審計和會計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有對各類風險進行判斷與管理的經驗。

第十九條 進出口銀行監事會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和管理,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

第二十條 進出口銀行監事會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職責,代表國家對進出口銀行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實施監督,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和盡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指導進出口銀行內部審計和監察等內部監督部門的工作,并有權要求上述內部監督部門協助監事會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

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有權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必要信息,主要包括審計報告、內控評價報告和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等。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可以聘請外部機構就相關工作提供專業協助。

第二十一條 高級管理層由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董事會秘書及銀監會行政許可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首席財務官、首席風險官、首席審計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級管理人員職位。進出口銀行調整首席風險官應當得到董事會批準,并向銀監會報告調整原因。

高級管理層對董事會負責,同時接受監事會的監督。高級管理層應當按照進出口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確保進出口銀行經營發展與董事會所制定批準的發展戰略、風險偏好及其他政策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遵循誠信原則,忠實勤勉履職,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或損害本行利益,包括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本行的商業機會、接受與本行交易有關的利益等。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適合政策性金融機構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模式,構建與本行職能定位、風險狀況、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各類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處置。

第二十四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風險治理體系,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分支機構業務條線、風險條線和內部審計條線的垂直管理,設立獨立于業務經營條線的全面風險管理職能部門,由其牽頭履行風險管理職責。風險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協助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開展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二)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重要風險并報告風險變化及管理情況;

(三)持續監控風險偏好、風險限額以及其他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執行情況,對突破風險偏好、風險限額以及違反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況及時預警、報告并處理;

(四)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持續提高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結合本行業務特點制定風險管理政策,設定風險偏好。風險管理政策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并定期進行后評價和必要的調整。

第二十六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遵循風險管理實質性原則,充分考慮金融業務和金融風險的相關性,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會計并表、資本并表和風險并表管理范圍,并將各類表內外、境內外、本外幣業務納入并表管理范圍。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做好進出口銀行及附屬機構全面風險管理的設計和實施工作,指導附屬機構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并建立必要的防火墻制度。

第二十七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風險的風險分析與報告制度,明確報告種類、報告頻率,并按規定的報告路徑進行報告。風險分析應當按照風險類型、業務種類、支持領域、地區分布等維度進行,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風險分析報告至少包括業務經營情況、風險狀況、風險發展趨勢、異常變化原因和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等內容??傂屑胺种C構的季度和年度風險分析報告應當按要求分別報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二十八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風險補償方式,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面臨的信用風險。

(一)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決策機制、決策程序和管理信息系統,明確盡職要求,建立覆蓋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表內外、境內外、本外幣以及并表口徑的統一授信制度,將具有授信性質和融資功能的各類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體系。

樹立綠色金融理念,借鑒赤道原則等國際良好做法,嚴格遵守環保、產業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充分評估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將評估結果作為授信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結合職能定位和支持領域,建立涵蓋國別、行業和客戶的評級體系,將其作為授信客戶選擇和項目審批的依據,為客戶信用風險識別、監測以及制定差別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礎。

(三)執行銀監會有關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授信集中度情況。

(四)建立覆蓋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表內外業務的全口徑資產質量分類及撥備制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并及時、足額計提減值準備。

(五)綜合運用追償、重組、轉讓、核銷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盤活存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于暫時無法處置的政策性不良資產,應當根據政策性業務管理職責認定責任,做好不良資產賬務管理,確保不良資產債權法律手續完備。

第二十九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根據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的不同特點,建立與本行職能定位、戰略目標、風險敞口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

(一)完善國別風險評估和內部評級程序,對已經開展和計劃開展業務的國家和地區逐一進行風險評估和評級。

(二)建立健全國別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在綜合考慮跨境業務發展戰略、國別風險評級和風險偏好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設定國別風險限額,嚴格實施限額管理。

(三)加強國別風險的監測、研判,充分識別業務經營中面臨的國別風險,明確在不同情況下應當采取的風險緩釋措施。

(四)及時足額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并根據國別風險的變化予以動態調整。

(五)加強境外貸款貸后管理,及時了解項目所在地政治、經濟、政策、法律法規、市場變化等情況,制定風險防范預案,采取措施加強貸款管理,積極穩妥處置國別風險。

第三十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充分識別、準確計量、持續監測和有效控制各項業務的市場風險,確保可持續經營。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應當與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實力相匹配。

第三十一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將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總體發展戰略相統一,與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體系,采用適當的風險計量技術和方法,計量所承擔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運用有效的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緩釋。

第三十二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與本行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通過系統收集、跟蹤和分析操作風險相關信息,不斷提升操作風險管理能力。從事跨業、跨境業務時,應當充分考慮法律、制度等方面差異,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進出口銀行應當制定規范員工行為的相關制度,明確對員工的禁止性規定,加強對員工行為的監督,建立員工異常行為舉報、排查機制,加大案件查處力度,構建案件專項治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三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滿足國家金融安全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構、基礎設施和網絡信息系統,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機制,實現對信息科技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提高信息技術對經營管理的保障水平,確保安全、持續、穩健運行。

第三十四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監測分析市場流動性情況,合理安排政策性金融債券發行計劃和信貸投放計劃,控制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建立并完善適合本行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特點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第三十五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主動、有效防范聲譽風險,制定完善聲譽風險監測機制、應急預案和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境內外合規管理體系,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合規管理,審核評價本行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規性,確保合規要求覆蓋所有機構、業務、條線、操作環節及人員,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壓力測試體系,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壓力測試應當覆蓋各類風險和表內外主要業務領域,并考慮各類風險間的相互影響。壓力測試結果應當運用于風險管理和各項經營管理決策。

第三十八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制定應急計劃,說明可能出現的風險以及在壓力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涵蓋對境內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應急安排,并定期更新、演練或測試,確保能夠及時應對和處理緊急或危機情況。

第三十九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各類重大風險事件,主要包括新增大額不良貸款、發生案件及案件風險事件、重要信息系統故障、重大流動性缺口等。

第五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由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業務部門組成的分工合理、相互制約、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內部控制治理和組織架構,健全符合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特點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落實內部控制管理責任制,完善信息科技控制措施,培育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持續開展內控合規評價和監督,加強總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強化內部控制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強化內控管理、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能,保障其履職獨立性。建立內部控制問題整改機制,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規范整改工作流程,確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實。

第四十二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結合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特點,按照內控先行原則,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范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確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的風險控制點,執行標準統一的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確保規范有效運作。

第四十三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合理確定部門、崗位的職責及權限,明確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中的重要崗位和不相容崗位。實行重要崗位輪崗或強制休假制度和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原則上不相容崗位人員之間不得輪崗,形成相互制約的崗位安排。

第四十四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按照統一管理、差別授權、動態調整、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有利于管控風險和開展政策性業務的授權體系。授權范圍和大小應當統籌考慮各分支機構和各部門的經營能力、管理水平、風險狀況與業務發展需要。

第四十五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貫穿各級機構、覆蓋所有業務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統和業務操作系統,及時、準確記錄經營管理信息,確保信息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通過內部控制流程與業務操作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結合,加強對業務和管理活動的系統自動控制。

第四十六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獨立、垂直管理的內部審計體系及相應的報告制度和報告路徑,審查評價并督促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治理機制,促進合規經營、履職盡責和穩健發展。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董事會負責,按照規定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和審計情況。進出口銀行應當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 進出口銀行根據需要外聘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審計機構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管理及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送銀監會。

第四十八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結合機構層級、人員分布、業務特點等因素,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明確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序、方法和標準等。內部控制評價由董事會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應當報送銀監會。

第四十九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加強分支機構及人員管理,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提升內部控制有效性。

第六章 資本管理

第五十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資本約束機制,完善資本管理的政策、制度及實施流程,將符合條件的附屬機構納入并表管理范圍,確保資本能夠充分抵御各項風險,滿足業務發展需要。

第五十一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減值準備的基礎上計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資本充足率,執行銀監會有關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第五十二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明確資本管理目標,結合政策性職能定位及業務發展特點制定有效的資本規劃和資本補充計劃,并根據資本充足率的變動情況合理確定業務發展規模和速度。資本預算與分配應當優先保障政策性業務。資本規劃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并定期審查。

第五十三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穩健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應當至少每年開展一次,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資本預算與分配、授信決策和戰略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內源性資本積累與外源性資本補充相結合的動態資本補充機制。當資本充足率不足時,應當通過優化資產結構、盤活資產存量、減少或免于分紅、利潤轉增資本、國家追加注資、發行符合監管要求的各類資本補充工具等措施,確保資本充足率達到監管標準。

第七章 激勵約束

第五十五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以服務國家戰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以保障政策性業務為原則,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績效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五十六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結合業務發展、風險管理需要和人員結構、薪酬水平等因素,建立健全科學的人才規劃、招聘、培養、評估、激勵和使用機制,逐步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確保本行人員素質、數量與業務發展速度、風險管理需要相適應。

第五十七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結合本行職能定位、發展戰略、業務特點以及風險偏好等因素,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合理確定績效考核的定性、定量指標及權重。對于政策性業務,應當側重對依法合規、履職盡責、服務國家戰略成效的考核;對于自營性業務,應當側重對風險管理、合規經營以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考核。績效考核指標至少包括落實國家政策類、合規經營類和風險管理類,上述三類指標權重應當高于其他類型指標。

第五十八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結合本行業務特點,建立健全有利于發揮政策性銀行功能的激勵約束機制。薪酬水平應當綜合考慮政策性業務開展情況、合規情況、風險狀況和可持續發展等因素確定,對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崗位應當實行薪酬延期支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和追索扣回制度。

第五十九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建立與政策性業務、自營性業務決策機制和管理流程相適應的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完善問責制度,明確問責牽頭部門、職責劃分和問責流程,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和相應的管理人員進行嚴肅問責。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銀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制定進出口銀行監督管理規定。

第六十一條 銀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進出口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及其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全面風險管理框架、資本充足率計量準確性、各類風險及壓力測試情況等。

進出口銀行資本充足率未達到監管要求時,銀監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責令控制風險資產增長、責令暫停自營性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準增設機構等監管措施。

第六十二條 銀監會對進出口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實行并表監管,綜合運用定量和定性方法,重點關注進出口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的整體資本、財務和風險情況,密切關注跨業經營以及內部交易帶來的風險。

第六十三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行政許可規定對進出口銀行的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業務范圍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事項實施行政許可。

第六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進出口銀行實施持續的非現場監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收集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決議等文件,要求進出口銀行報送各類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內控評價報告、風險分析報告、內審工作計劃、內審工作報告、整改報告、外部審計報告以及監管需要的其他資料,派員列席經營管理工作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二)對進出口銀行的經營狀況、風險特點和發展趨勢進行監測分析,實現對各類風險的及早發現、及時預警和有效監管;

(三)建立監管評估制度和機制,對進出口銀行執行國家政策、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管理以及問題整改等情況開展專項或綜合評估;

(四)通過審慎監管會談、監管通報、監管意見書等形式向進出口銀行反饋監管情況,提出監管要求,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后續評估;

(五)定期對非現場監管工作進行總結,對進出口銀行的經營狀況、風險特點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形成監管報告。

第六十五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進出口銀行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管理、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等開展現場檢查。

第六十六條 銀監會建立監管聯動機制,通過監管聯動會議、信息共享等形式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進出口銀行監事會、外部審計機構開展聯動和溝通。

第六十七條 進出口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采取審慎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進出口銀行相關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