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交辦水〔2016〕178號)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部有關隱患治理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港口區域內危險貨物作業,用于指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判定各類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存在超范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或者危險貨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危險貨物作業工藝設備設施不滿足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應急設備的配備不能滿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使用的;
(四)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裝卸儲運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條 “存在超范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或者危險貨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許可范圍和有效期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
(二)倉儲設施(堆場、倉庫、儲罐,下同)超設計能力、超容量儲存危險貨物,或者儲罐未按規定檢驗、檢測評估的;
(三)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儲存,管道超溫、超壓、超流速輸送,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要設備設施超負荷運行的;
(四)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相關設備設施超期限服役且無法出具檢測或檢驗合格證明、無法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
(五)裝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1.1項、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未按照規定實行直裝直取作業的;
(六)裝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1類爆炸品(除1.1項、1.2項以外)、2類氣體和7類放射性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超時、超量等違規存放的;
(七)危險貨物未根據理化特性和滅火方式分區、分類和分庫儲存隔離,或者儲存隔離間距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禁忌物違規混存情況的。
第五條 “危險貨物作業工藝設備設施不滿足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裝卸甲、乙類火災危險性貨物的碼頭,未按《海港總體設計規范》(JTS165)等規定設置快速脫纜鉤、靠泊輔助系統、纜繩張力監測系統和作業環境監測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液體散貨碼頭裝卸設備與管道未按裝卸及檢修要求設置排空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吹掃介質的選用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三)對可能產生超壓的工藝管道系統未按規定設置壓力檢測和安全泄放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儲罐未根據儲存危險貨物的危險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氣密封保護系統、添加抗氧化劑或阻聚劑、保溫儲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五)儲罐(罐區)、管道的選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設置不符合規定的。
第六條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應急設備的配備不能滿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危險貨物作業大型機械未按規定設置防陣風和防臺風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的;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設施,未按規定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工藝設備及管道未根據輸送物料的火災危險性及作業條件,設置相應的儀表、自動聯鎖保護系統或者緊急切斷措施,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六)未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不能滿足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應急處置的類型、功能、數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七條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裝卸儲運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險貨物作業場所與其外部周邊地區人員密集場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基礎設施等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二)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內部裝卸儲運設備設施以及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第八條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實不到位且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三)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的;
(四)違反安全規范或操作規程在作業區域進行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等危險作業的。
第九條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對發現的風險較大且難以直接判斷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組織5名或7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領域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結合同類型重特大事故案例,針對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難易程度,采用風險矩陣、專家分析等方法,進行論證分析、綜合判定。
第十條 關于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特種設備相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執行,消防相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依照《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A653)等標準規范執行。
第十一條 依照本指南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應依法依規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二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是指依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辨識確定,港口區域內儲存危險貨物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液體散貨碼頭,是指原油、成品油、液體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散裝液體貨物的裝卸碼頭;
(三)事故隱患,是指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