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勞務派遣人員,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給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用工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用工人員,是指除勞務派遣人員外,生產經營單位通過互聯網平臺、中介服務機構、勞動力市場等渠道雇傭的臨時提供勞務服務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并依法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數量。
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不得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危險崗位工作,確有需要的,應當在經驗豐富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應當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煤礦企業井下作業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明確其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享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權益參照勞務派遣人員予以保障。
第八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職責以及具體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靈活用工人員的,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涉及實習學生的,還應當與實習學生委派單位、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勞動安全防護條件和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合同、實習協議應當載明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等事項,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勞務合同前,應當對擬用工人員進行審核,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
涉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特殊崗位的,還應當審核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等信息。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或靈活用工人員的,應當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加工、制造業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務派遣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保證其具備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身心狀況和行為習慣,對行為異常人員及時進行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正確佩戴使用。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勞務派遣協議,向生產經營單位派遣符合崗位要求的勞務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保險費。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視情形為靈活用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應當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特殊崗位的,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等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及其他實習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實習學生及其他實習人員的委派單位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實習學生委派單位和實習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中央駐魯企業和省、市、縣(市、區)管企業要發揮表率作用,合理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在危險作業領域減少靈活用工人員。
第二十六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和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不落實崗位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省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可制定本行業領域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