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央企專家解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前不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5章35條,對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特別是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有明確指導。
生產企業該如何理解《條例》的相關規定,并落實相關工作?來看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副總工程師劉景凱對《條例》的解讀。
《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依據,貫徹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特別是強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高應急處置救援能力等一系列重點要求,突出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實施。從政府和企業兩方面進行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責任強化。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這兩條一是明確了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有關行業、領域,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二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全面負責”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單位建立、健全應急工作責任制的要求。
1、突出了事故高發、后果嚴重的“三大重點領域”。一是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二是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及建筑單位,三是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
也即在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中多次提到這些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
2、突顯了“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兩大核心內容。《條例》共5章35條,除第一章總則(4條)、第四章法律責任(5條)和第七章附則(2條)外,“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兩章各占12條計24條。實際上,第四章法律責任(5條)也是對“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管理責任的強化。
3、對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及備案要求更加切合實際。一是編制預案的要求很有操作性,根據第五條、第六條的要求,是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編制預案,目的是為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這一要求,可以很好的指導應急救援預案的結構優化和內容簡化工作,避免一味求全、脫離實際唯標準是從的預案編制現象,更好發揮應急預案的作用(平時培訓演練的工作參考和應急救援時的行動指南)。二是明確了修訂預案的情形,即發生重大變化、發現重大問題及職責調整等,必須及時修訂。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要按照國家規定報送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4、突出了對應急預案演練要求。強調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各級政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5、對建立和發揮應急救援隊伍的作用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強化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二是發揮現有重點行業、領域單位及社會組織救援資源優勢,依托或進行應急救援隊伍共建;三是不具備建立救援隊伍的小微企業,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隊伍簽訂救援協議;四是建立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政府、單位、救援隊伍要設置值班人員,規模較大、危險較高的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處置技術組;五是必須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后才可上崗。同時,為救援隊伍配備必須的物資器材及裝備。
第十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國家根據應急救援隊伍發展實際,在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同時,大力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日前,國家人社部和應急管理部已經聯合發布了《應急救援員》職業技能規范,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專業化、人員職業化發展開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