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范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提升城市客運企業關鍵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進一步夯實城市客運安全生產基礎,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簡稱安全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客運企業是指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含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法人單位。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指對本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企業(含分支機構)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四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應當堅持突出重點、分類實施、有序推進的原則。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有關工作。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規定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具體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費。第六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從事城市客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6個月內參加安全考核,并在1年內考核合格。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從事城市客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完成考核工作。第七條 按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含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等業務領域,對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兩類人員分別開展安全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城市客運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城市客運安全生產實務等。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編制和公開發布安全考核大綱和安全考核基礎題庫,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題庫進行動態更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城市客運安全生產相關地方性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組織編制城市客運安全生產地方性考核大綱和地方題庫。第九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考核要求,經所屬企業同意,向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考核申請,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完成安全考核工作。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根據企業經營范圍及崗位職責,選擇考核相應業務領域。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交考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由本人及其所屬企業負責。第十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采用閉卷考核方式。鼓勵各地采用無紙化考核,暫不具備條件的,可采用紙質試卷考核。試卷考核題型為客觀題,總分值為100分,80分及以上即為考核合格。交通運輸部組織開發組卷考核客戶端軟件,供各地免費使用。第十一條 試卷題目包括公共部分和專業部分。其中,公共部分試題從基礎題庫中公共部分隨機抽取;專業部分試題按照參加考核人員所選擇的業務領域,從基礎題庫中相應業務領域隨機抽取。編制有地方題庫的,可從地方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分值占比不超過總分的10%。第十二條 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于考核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部門網站專欄公布考核合格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息,包括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脫敏后)、所屬企業名稱、考核業務領域、考核合格結果有效期等。參加考核人員可以向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查詢考核成績。相同業務領域的考核合格結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不得重復進行考核。第十三條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并提前30天向社會公開發布,原則上每季度組織一批次考核。第十四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執行情況、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及安全考核通過情況匯總報交通運輸部。第十五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內,不再從事原崗位工作的,所屬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向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人員離崗情況;另擇企業從事同類型崗位工作的,本人應當在入職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登記企業信息和安全考核情況。第十六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結果自公布之日起,3年內有效。安全考核合格結果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內,相關人員可以向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核實。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到行政處罰或導致發生運輸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安全考核合格結果有效期應當予以延期3年。屬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網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結果。第十七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原考核合格結果作廢。(一)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到行政處罰或導致發生運輸安全事故的;(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列車脫軌、列車撞擊、乘客踩踏、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社會影響事件的;(三)超過考核合格結果有效期180天未申請延期的。考核合格結果作廢后,繼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應在6個月內完成考核工作。第十八條 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安全考核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