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1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刑法第324條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名勝古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2.多次損毀或者毀損多處名勝古跡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16、【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117、【倒賣文物罪】(刑法第32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倒賣三級文物的;
2.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18、【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條)
“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所盜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學、藝術、文化、考古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沒有造成該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且沒有挖得文物或者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訴前全部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