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4.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4.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