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