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