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毀壞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銷毀壞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萬元以上的;
3.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