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刑法第270條)
(一)侵占他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侵占他人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侵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2.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的財物的;
3.嚴重情節的其它情形。
(一)侵占他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侵占他人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侵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2.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的財物的;
3.嚴重情節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