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變化對比
新舊主要規范對比如下圖所示
11 防煙與排煙系統
11.1 一般規定
11.1.1 防煙、排煙系統應滿足控制建設工程內火災煙氣的蔓延、保障人員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11.1.2 防煙、排煙系統應具有保證系統正常工作的技術措施,系統中的管道、閥門和組件的性能應滿足其在加壓送風或排煙過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11.1.3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和機械排煙管道均應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內表面應光滑,管道的密閉性能應滿足火災時加壓送風或排煙的要求。
11.1.4 加壓送風機和排煙風機的公稱風量,在計算風壓條件下不應小于計算所需風量的1.2倍。
11.1.5 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補風機應具有現場手動啟動、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的功能。當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相應的加壓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當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相應的排煙風機、補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11.2 防煙
11.2.1 下列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業建筑。
11.2.2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樓梯間、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2 對于在梯段之間采用防火隔墻隔開的剪刀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每個樓梯間、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均應分別獨立設置;
3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不應大于100m。
11.2.3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2.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3.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
11.2.4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避難層中的避難區,應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均應大于或等于2.0㎡。避難間應至少有一側外墻具有可開啟外窗,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該避難間地面面積的2%,并應大于或等于2.0㎡。
11.2.5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量應滿足不同部位的余壓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閉避難層(間)、封閉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25Pa~30Pa;
2 防煙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40Pa~50Pa。
11.2.6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并應能在防火分區內的火災信號確認后15s內聯動同時開啟該防火分區的全部疏散樓梯間、該防火分區所在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各一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
11.3 排煙
11.3.1 同一個防煙分區應采用同一種排煙方式。
11.3.2 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場所應結合該場所的空間特性和功能分區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及其分隔應滿足有效蓄積煙氣和阻止煙氣向相鄰防煙分區蔓延的要求。
11.3.3 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應按不同防火分區獨立設置;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機械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中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應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應小于或等于100m。
11.3.4 兼作排煙的通風或空氣調節系統,其性能應滿足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
11.3.5 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具有在280℃時自行關閉和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的功能:
1 垂直主排煙管道與每層水平排煙管道連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 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 排煙風機入口處;
4 排煙管道穿越防火分區處。
11.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積小于500㎡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能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補風,且補風量和補風口的風速應滿足排煙系統有效排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