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應急廳〔2020〕28號)要求,為加強對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管理,規范考核評估程序,現將《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2年4月28日
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管理,規范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工作,根據《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應急廳〔2020〕28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考核評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檢查重點實驗室在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基礎理論、關鍵技術和先進裝備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支撐服務應急管理實戰需求取得的成效,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加強業務引導,促進重點實驗室良性發展。
第三條 考核評估工作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突出應急管理實戰支撐導向,依據考核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考核評估工作包括年度評估與定期考核,對象為所有正式掛牌納入運行序列的重點實驗室。對重點實驗室每年進行一次評估,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定期考核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重點實驗室業務領域分批次進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負責牽頭組織成立考核評估專家組并開展考核評估工作。
第六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機關業務司局(以下統稱業務單位)負責推薦專家并參與各自業務領域內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工作。
第七條 考核評估專家組按照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細則具體開展考核評估工作,并對考核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八條 依托單位負責開展重點實驗室年度自評估工作,審核提交重點實驗室年度評估與定期考核材料,配合開展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章 年度評估
第九條 年度評估重點檢查重點實驗室年度目標完成情況、當年度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和支撐服務應急管理業務的情況。
第十條 每年1月底前,重點實驗室編制完成上年度報告,由依托單位進行審核并開展自評估。年度報告經依托單位內部公示后報科技和信息化司備案。
第十一條 科技和信息化司會同有關業務單位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年度報告進行復核,提出年度評估結果建議報部領導審定后反饋各重點實驗室。
第四章 定期考核
第十二條 定期考核重點檢查重點實驗室在兩年考核周期內的整體運行情況與成效,從研究水平、業務貢獻、基礎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維度進行綜合考評。
第十三條 正式運行滿兩年的重點實驗室必須參加考核。
第十四條 科技和信息化司在每年6月底前研究形成當年度考核方案,報部領導審定后通知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收到考核通知兩個月內,依托單位組織重點實驗室編制工作總結報告,經內部公示后提交科技和信息化司。
第十五條 科技和信息化司會同有關業務單位組織成立考核專家組,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包括行業專家、實戰專家和管理專家,其中行業專家和實戰專家不少于總人數的2/3。考核專家組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與重點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不得作為專家參加考核工作。同一業務領域的重點實驗室原則上由同一個專家組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定期考核一般采用現場考核的方式。考核專家組在聽取重點實驗室工作匯報、審核重點實驗室工作總結報告、查看實際運行情況后,按照考核指標體系進行打分,形成專家考核意見。
第十七條 同一業務領域所有重點實驗室考核結束后,科技和信息化司會同有關業務單位在專家考核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定期考核報告并提出定期考核等次建議,報部領導審定后對外公布。
第五章 考核評估結果與應用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年度評估為定性評價,評估結果不設等次。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對在年度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經評估未完成年度目標以及未發揮業務支撐作用的重點實驗室予以通報,連續被通報兩次的直接移出重點實驗室運行序列。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和未通過四個等次。其中,得分超過90分且排名在前20%的為優秀,得分低于70分的為整改,其余為良好,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未通過: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
(二)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
(三)擾亂考核秩序,出現可能影響考核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根據定期考核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
(一)定期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在科研立項、重點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連續兩次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可申請不參加下一輪考核,結果視為良好;連續三次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可申請不參加下一輪考核,結果視為優秀。
(二)定期考核結果為良好的重點實驗室,在科研立項、重點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給予一定支持。
(三)定期考核結果為整改的重點實驗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通過的移出重點實驗室運行序列。
(四)定期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重點實驗室,直接移出重點實驗室運行序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直接移出重點實驗室運行序列。
第二十三條 被移出重點實驗室運行序列的依托單位,五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負責解釋。
附件:1.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年度報告(格式)
2.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考核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