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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驗機構認可與管理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船舶檢驗機構的規范管理,保證船舶檢驗機構的服務能力與所從事的船舶檢驗工作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以下簡稱《船檢條例》)《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 年第2 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 年第7 號,以下簡稱《許可條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內船舶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可與管理和外國驗船公司的認可與管理。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依據本規則對船舶檢驗機構實施認可和管理。

第四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般不合格:指船舶檢驗機構的管理或檢驗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范、規定等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合格。

嚴重不合格:指船舶檢驗機構的管理或檢驗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范、規定等要求,嚴重影響船舶檢驗質量或檢驗工作的正常開展。主要包括:

(一)未經檢驗發證;

(二)圖紙未經審批進行檢驗;

(三)穩性、強度批準存在嚴重錯誤;

(四)船舶的總噸位、凈噸位、乘客定額、主機總功率、干舷或船齡與船舶的實際狀況嚴重不符;

(五)重大改建未進行必要的檢驗;

(六)多次重復發生的一般不合格等。


第二章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資質認可條件

第五條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A、B、C、D 類法定檢驗資質,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機構設立的批準文件

A 類船舶檢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應有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B、C、D 類省級船舶檢驗機構的設立應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B、C、D 類船舶檢驗分支機構的設立應有設區縣市級或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機構設立批準文件應包含船舶檢驗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職責、人員編制數量、經費來源等。

船舶檢驗分支機構是指船舶檢驗機構所屬的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分支機構或者分公司,是船舶檢驗機構的組成部分。

(二)組織機構

申請國內船舶檢驗資質,應當明確檢驗質量管理、技術服務支持、驗船人員管理、審圖管理、文件資料管理等業務的責任部門和人員。

申請A 類、B 類、檢驗船長80 米以上船舶的C 類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能夠獨立審圖。

申請檢驗乘客定額100 人以上的客船、載重量1000 噸以上的油船、滾裝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運輸船、船長150 米以上的其他貨船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設立獨立的審圖中心。

審圖中心應當具備獨立的審圖工作區域;配備審圖所需的法規、標準等資料;配備審圖業務所需要的審圖軟件;配備滿足審圖要求的合格的審圖人員,審圖人員按照船體、輪機、電氣專業3:2:1 比例配備。

申請檢驗船長80 米以下船舶的C 類、D 類船舶檢驗資質的機構,可以委托能獨立開展審圖業務或者設立獨立審圖中心的機構代為審圖,但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審圖協議。

(三) 驗船人員資質與配備

驗船人員應持有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或適任驗船師資格證書。

驗船人員的配備數量應當根據船舶檢驗業務量配備,開展建造檢驗的機構(含分支機構)不得少于6 人,開展營運檢驗業務機構(含分支機構)不少于3 人,專業配置合理。

船舶檢驗機構可以聘用具有執業資格和一定檢驗經驗的人員從事驗船工作。

(四)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

申請A 類、B 類和C 類80 米以上內河船舶檢驗資質的機構應建立并有效運行船舶法定檢驗質量管理體系,滿足法律法規、法定檢驗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申請C 類80 米以下內河船舶檢驗資質的機構可以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或船檢管理制度,建立船檢管理制度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船檢登記號管理、船檢記錄和檔案管理、建造檢驗管理、營運檢驗管理、船舶圖紙審查管理、船舶變更船檢機構管理、船舶檢驗投訴和爭議處置、檢驗質量問題調查處理、驗船人員的錄用和培訓管理、檢修檢測服務機構管理、船檢證書紙的管理、計算機網絡和軟件使用的管理,船舶檢驗業務用章的管理、分支機構業務分工和監督管理、有效船檢法規和規定的文件管理等。

(五)檔案管理

船舶檢驗機構及分支機構的檔案管理應滿足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船檢檔案由船籍港船舶檢驗機構實行集中管理,統一保存,專人負責;(此處及類似的序號是否需要改成阿拉伯數字)

(二)案卷的分類合理,立卷目錄清晰,資料完整齊全;

(三) 建立檔案登記、借閱、移交、銷毀工作臺賬。

(六)船舶檢驗發證系統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使用國家船舶法定檢驗發證系統簽發相應的證書和文件。

A 類船舶檢驗機構對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的法定檢驗發證系統應當經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認可,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授權的檢驗項目納入系統;

(二)按照建立的質量體系實現檢驗節點和發證的控制;

(三)檢驗節點和發證控制符合國家統一發證系統的原則。

(七)有效文件的配置和管理

船舶檢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文件控制清單,對文件清單中列明的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頒布或認可的檢驗規范、規則、規定及其技術標準進行控制。文件清單應及時進行更新,保持實時有效和受控。

驗船人員在工作場所能夠獲得受控文件清單中與其檢驗工作相關的現行有效文件(紙質或電子版均可)。

(八)檢驗、檢測設備的配置

船舶檢驗機構應為驗船人員配置與檢驗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工具。

個人配置:檢驗工作包、尖頭錘、焊角規、萬用表、游標卡尺、塞尺、長卷尺、照相機或攝像機、防爆手電筒等。

公用配置:可燃氣體檢測儀、風速儀、轉速儀、點溫計、拐檔表、聲級計、兆歐表、鉗形電流表、繪圖工具、GPS、測厚儀、手持探傷儀、激光測距儀等。

(九)驗船人員的人身防護和安全保障

檢驗機構應為驗船人員配備必要的人身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防滑、防油、防靜電)、手套、安全繩、口罩、防護眼鏡、防毒面具等。

驗船人員所在的檢驗機構應為現場驗船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船舶檢驗機構對分支機構業務分工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對其分支機構業務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分支機構的檢驗業務范圍。

第六條 申請A 類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具備在境外對中國籍船舶提供檢驗服務的能力;

(二)   具有制訂和維護入級檢驗技術規范的能力。


第三章 外國驗船公司設立的條件

第七條 外國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驗船公司,從事《管理規定》第六條(一)、(二)款業務范圍中營運船舶檢驗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本機構在住所國或住所地區注冊合法證明;

(二)具有住所國或住所地區主管機關同意該機構在中國設立驗船公司的法律文書;

(三)具有住所國或地區主管機關法定檢驗授權協議;

(四)本公司章程;

(五)本機構或本公司質量管理體系;

(六)本機構的入級和法定檢驗規范(提供中文版);

(七)專職驗船人員資歷、培訓及持證情況;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九)相關設備、儀器、計算軟件;

(十)其他按規定要求的材料。

申請《管理規定》第六條(一)至(四)款業務范圍的,除滿足上述(一)至(十)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入級建造檢驗規范必須通過國際海事組織目標型標準(GBS)的符合性驗證;

(二)設立獨立的審圖中心。


第四章 國內檢驗機構資質審核認可程序

第八條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資質審核分為初次審核、換證審核。

第九條 對船舶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審核,包括對船舶檢驗機構及船舶檢驗分支機構的審核。分支機構的審核,根據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檢驗業務范圍實施,初次和換證審核分支機構覆蓋率不少于20%,審核未通過的,視為未通過資質認可,經整改后可再次進行審核。

初次審核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資質初次審核:

(一) 新設立的船舶檢驗機構(含船舶檢驗機構增設分支機構);

(二) 申請資質升級的船舶檢驗機構。

初次審核分為資質基本條件審核和運行審核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 申請資質基本條件審核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一)當地政府批準設立船舶檢驗機構的文件;

(二)船舶檢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建立的文件控制清單,文件清單應包含船舶檢驗有關的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頒布或認可的檢驗規范、規則、規定及其技術標準。

(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或管理制度清單及文本;

(四)辦公用房情況(含審圖室、檔案室)、設施、單位和個人設備、計算軟件等配置情況清單;

(五)機構設置情況。包括內部機構設置、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六)人員配備情況。包括驗船人員數量、類別、專業等;

(七)船舶檢驗機構及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

(八)船舶檢驗機構對分支機構資質內部審核結論。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審查工作。經審查滿足要求的,組織審核組開展審核;不滿足要求的,退回并說明原因。

審核組長制定審核計劃和任務分工。審核員按照被審核船舶檢驗機構情況編制審核計劃,報審核組長批準。

審核組長與船舶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審核時間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條 審核組按照與船舶檢驗機構確定的時間開展現場審核,現場審核的步驟和內容如下:

(一)召開審核首次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審核組長介紹審核依據、審核計劃、審核方式、審核紀律、審核任務分工等;船舶檢驗機構介紹機構資質或機構資質升級的籌備情況;

(二)領導訪談。審核組長與船舶檢驗機構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會談,了解船舶檢驗機構人員及資源保障情況,對船檢管理制度的熟悉程度,對船檢現狀及發展的認識等;

(三)依計劃開展審核。審核員根據制定的審核計劃開展審核,并填寫相關審核記錄。

(四)審核組內部會議。審核員匯報審核情況,提交問題清單和不合格項建議,審核組長確定不合格項并完成審核報告;

(五)末次會議前溝通。審核組末次會議前應與船舶檢驗機構溝通確認問題清單和不合格項;

(六)末次會議。會議內容包括:審核組長宣布確認的問題和不合格項,明確整改時間,并宣讀審核報告。

第十四條 現場審核結束后,審核組長應于審核結束10 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報告連同審核材料報送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審核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審核通知及現場審核計劃;

(二)審核員相關審核記錄;

(三)問題清單;

(四)不合格報告;

(五)首、末次會議簽到表及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審核認定滿足資質基本條件的,授予申請單位有效期六個月的臨時資質。審核不滿足資質基本條件的,申請單位整改以后可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授予臨時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制定的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開展船舶檢驗業務并保留體系運行證據。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運行滿三個月并確認有效運行的,船舶檢驗機構可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運行審核,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運行的相關報告;

(二)船舶檢驗業務統計報告;

(三)臨時資質授予后資質條件變化情況(如有)。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組織審核組對船舶檢驗機構進行運行審核。

審核組長制定審核計劃和任務分工。審核員按照被審核船舶檢驗機構情況編制審核計劃,報審核組長批準。

審核組長與船舶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審核時間和工作安排。

第十八條 審核組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開展審核和上報材料。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審核認定運行有效的,授予申請單位有效期五年的檢驗資質。審核認定未有效運行的,申請單位整改以后重新申請。

換證審核

第二十條 船舶檢驗機構資質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資質換證審核,除提交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船舶檢驗五年業務情況、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運行報告。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組織審核組對船舶檢驗機構進行審核。

審核組長制定審核計劃和任務分工。審核員按照被審核船舶檢驗機構情況編制審核計劃,報審核組長批準。

審核組長與船舶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審核時間和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 審核組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開展相關審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審核認定機構的資質條件和機構的運行管理符合要求的,予以換證;認定不滿足要求的,申請單位整改以后重新申請。


第五章 設立驗船公司審核程序

第二十四條 國外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驗船公司,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認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國或地區政府法定檢驗業務的授權文件,包括住所國或地區主管機關法定檢驗授權協議;

(二)本機構住所國或地區注冊合法證明;

(三)具有住所國或地區主管機關同意該機構在中國設立驗船公司的法律文書;驗船公司所在境外的船舶檢驗機構必須是實體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本船級社規范的能力,能為中國設立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和進行有效管理。

(四)外國船舶檢驗機構未列入港口國監督備忘錄組織黑名單;

(五)驗船公司籌建計劃;

(六)擬設立驗船公司、分公司(如有)地點、負責的檢驗區域、船舶檢驗業務范圍;

(七)籌建人員名單、簡歷、有效身份文件、任職資格證明及相應外國船舶檢驗機構籌建驗船公司授權書;

(八)業務負責人的資料和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公司章程及組織機構框架;

(十)專職驗船人員名冊、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明、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十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注冊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十二)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三)檢驗業務所需要的儀器、設備配備情況(包括計算軟件)說明材料;

(十四)從事船舶檢驗所必需的船舶檢驗技術法規和規范及必需的檢驗技術指南和資料;

(十五)驗船公司法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由外國船舶檢驗機構提供的資料,應當經該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提供的材料應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審查工作。經審查滿足要求的,組織審核組開展現場審核;不滿足要求的,退回并說明原因。

審核組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開展相關審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決定批準設立驗船公司的,簽發有效期為六個月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驗船公司取得批準文件后,應按照相關規定到當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獲取的相關法律文書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取得六個月批準文件的驗船公司應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開展船舶檢驗業務并保留體系運行證據。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滿三個月并確認有效運行的,驗船公司可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運行審核,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質量體系運行的相關報告;

(二)內部審核結論;

(三)船舶檢驗業務統計報告;

(四)批準文件授予后批準條件變化情況(如有)。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組成審核組對驗船公司進行運行審核。

審核組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開展相關審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審核認定運行有效的,簽發有效期為五年的批準文件。審核認定未有效運行的,申請單位整改以后重新申請。

第三十二條 驗船公司批準文件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換證復核,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船舶檢驗五年業務情況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評審報告;

(二)申請設立驗船公司許可條件五年來的變化情況。

審核工作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開展。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審核認定機構的批準條件和機構的運行管理符合要求的,予以換證;認定不滿足要求的,申請單位整改以后重新申請。


第六章 船舶檢驗機構管理

第三十四條 船舶檢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船舶檢驗活動。船舶檢驗機構應對分支機構的檢驗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船舶檢驗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不定期持續知識更新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第三十六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定期進行資質條件評估和體系運行內部審核,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三十七條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的分支機構印章為船舶檢驗機構的序號章或地名章。

第三十八條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發生下列情況,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書面報告:

(一)變更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

(二)簽定審圖協議。

第三十九條 驗船公司如有下列情況,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書面報告: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業務負責人;

(三)變更驗船公司分支機構的檢驗區域;

(四)變更驗船公司注冊地址。

第四十條 驗船公司發生下列情況,應及時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變更驗船公司名稱;

(二)變更驗船公司業務范圍;

(三)驗船公司分支機構的分立或合并。

變更手續的申請和批準程序按驗船公司申請開業的程序辦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足以證明或說明所變更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外國驗船公司解散或破產應到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辦理驗船公司注銷手續。

第四十二條 驗船公司雇傭的外國公民應當符合我國關于外國人從業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外國驗船公司應當對其檢驗人員及其檢驗活動和簽發的證書或證明文件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配合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開展機構的認可與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船舶檢驗質量問題的,船檢機構應積極配合進行糾正。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船舶檢驗機構實施不定期審核,審核原則上一年一次,換證審核可替代不定期審核。每次不定期審核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數量應當不低于所設分支機構或分公司的20%,五年內實現分支機構審核全面覆蓋。

不定期審核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開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應當組織審核組對船舶檢驗機構進行臨時審核:

(一)船舶檢驗機構涉嫌重大違規檢驗發證或經本機構檢驗的船舶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時;

(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根據投訴、舉報情況,認為有必要時;

(三)船舶檢驗機構資質暫停,整改完成后申請恢復資質時。

臨時審核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開展。

第四十七條 如果船舶檢驗機構對審核組對開列不合格項不認可時,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訴,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進行復議確定或組成復審小組進行復審。

第四十八條 交通部海事局應當組織對船舶檢驗機構不合格項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一般不合格的驗證:

(一)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分析產生不合格原因,制定糾正措施,開展糾正措施有效性評價,關閉不合格項;

(二)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三)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指定人員驗證。

重大不合格的驗證:

審核中發現嚴重不合格的,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暫停該船舶檢驗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檢驗業務,責令限期整改。船舶檢驗機構參照上款要求整改完成后,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臨時審核。

第四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具體包括:

(一)對本轄區和抵達本轄區的船舶檢驗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在本轄區內新建和改建船舶的檢驗活動是否超資質范圍、是否符合法定技術法規和規程要求等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本轄區內新建改建船舶噸位丈量進行抽查復核;

(四)對新建、重大改建船舶的重要日期確認實施監督檢查;

(五)對轄區內檢修檢測服務機構及其認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轄區內外國在華驗船公司分公司檢驗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其他職責權限內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五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上述監督檢查中發現檢驗質量問題的,要及時通報船舶檢驗機構。發現故意違反規定檢驗和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第五十一條 國船舶檢驗機構未在中國設立驗船公司,禁止在中國境內開展船舶檢驗活動,在中國境內所簽發的證書、報告等文書無效。

同一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僅可在中國設立一家驗船公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