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生效,企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重要解讀
2021 年 3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對原刑法第 134 條進行了補充和修訂,條款全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4] 。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釋義】 上述條款意味著企業只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安全隱患,即使沒有發生安全事故,也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 月 9 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來,全國首例危險作業犯罪案件。可以說本次刑法修訂大大提高了事前處罰的力度,對于強化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具有深遠意義。 在消防安全領域,企業如何知道自身存在哪些火災隱患,火災隱患如何分級分類呢?我們可以在相關法規和標準中找到答案。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以下情形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應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的火災隱患: (一) 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提供了重大火災隱患(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的判定方法和標準。 可被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情形有: (一)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二)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 75%; (三) 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四) 甲、乙類生產場所和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五) 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其總凈寬度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 80%; (六) 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七) 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 (八)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十)人員密集場所的居住場所采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于 GB8624 規定的 A 級。 需綜合判定重大火災隱患的,應從以下幾個要素(總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條件、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防煙排煙設施、消防供電、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他)進行判定: 1. 總平面布置 1.1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 1.2 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的80%,明火和散發火花地點與易燃易爆生產廠房、裝置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 1.3 在廠房、庫房、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且不符合GA 703的規定。 1.4 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經營活動場所。 2. 防火分隔 2.1 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 50%。 2.2 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大于該防火分區相應防火分隔設施總數的 50%。 2.3 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 3.安全疏散設施及滅火救援條件 3.1 建筑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的設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占用。 3.2 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3.3 除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的其他場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3.4 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筑物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3.5 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 125%。 3.6 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 30%;其他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 50%。 3.7 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超過其設置總數的 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于其設置總數的 50%。 3.8 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的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符合 GB50222 的規定。 3.9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 3.10 人員密集場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 3.11 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響火災撲救。 3.12 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 4. 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4.1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儲存泡沫液等滅火劑。 4.2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4.3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4.4 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其他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5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 4.6 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5. 防煙排煙設施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6. 消防供電 6.1 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負荷級別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6.2 消防用電設備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6.3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自動切換。 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1 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員密集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7.3 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 8. 消防安全管理 8.1 社會單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專職消防隊。 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 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 9. 其他 9.1 生產、儲存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與其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相匹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9.2 生產、儲存、裝卸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或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失效。 9.3 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燃油、燃氣設備,或燃油、燃氣管道敷設和緊急切斷裝置不符合標準規定。 9.4 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或采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消防配電線纜和其他供配電線纜。 9.5 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符合下列條件應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1. 人員密集場所存在上述 3.1~3.9 和 5、9.3 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 3 條以上(含本數,下同); 2.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存在 1.1~1.3、4.5 和 4.6 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 3 條以上; 3.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上述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 4 條以上; 4. 其他場所存在上述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 6 條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