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及注安師配備標準解讀(政策梳理匯總)
2021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問: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究竟該如何配置才不違規?每個行業對安全員的配置要求是否一致?
一、企業安全管理員配備的基本規定
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都作出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企業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應該遵守的規定
在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中,有一支經驗豐富、管理水平高的專業人員,他們就是注冊安全工程師,企業應該如何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11號令)第六條規定: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規定
在建筑施工領域,常有安全管理人員以“我們公司承包了一片工地,而我卻承包了整片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自嘲,這一定程度上反應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為此,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發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問題進行了規范,具體規定如下: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
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置至少1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
(二)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 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五條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工程項目,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配備標準上增加。
四、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規定
為了加強化工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原國家安監總局和工信部曾于2010年11月3日發布《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對化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3.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
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具備相對獨立職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管理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五、八大行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規定
2010年10月11日,原國家安監總局發布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 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3.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人員。
企業要設置配備與企業發展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業不少于從業人員3‰、其他企業不少于2‰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企業,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具備勝任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同時享受相當類別管理崗位的待遇。
六、電力生產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規定
根據《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作規定》第十八條 公司、省公司級單位和省公司級單位所屬的檢修、運行、發電、施工、煤礦企業(單位)以及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應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執行公司“三集五大”體系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指導方案。
省公司級單位所屬的電力科學研究院、經濟技術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資供應公司、培訓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等下屬單位,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兩級單位所屬的建設部、調控中心、業務支撐和實施機構及其二級機構(工地、分場、工區、室、所、隊等,下同)等部門、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兩級單位所屬業務支撐和實施機構下屬二級機構的班組應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第九十二條 第四款 (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應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應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應設有兼職安全員。
七、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規定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的通知(2018年4月30日)
第二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六條 客運企業及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應當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運輸經營、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動態監控等業務負責人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擁有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對于300輛(含)以下客運車輛的,按照每3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1人;對于300輛以上客運車輛的,按照每增加100輛增加1人的標準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