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繼續深化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扎實推進鄉鎮(街道)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將部分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為推動工作落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專業性和技術性強、鄉鎮(街道)無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較小、由縣級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項外,按照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可以按以下規定交由鄉鎮(街道)實施: (一)重點涉及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海洋漁業、林業、商務、消防及社會服務等領域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處罰權。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街道)實施后,由鄉鎮(街道)依法實施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 相關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街道)行使后,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具體行政處罰權層級管轄規定,明確縣級人民政府部門與鄉鎮(街道)的職責邊界。鄉鎮(街道)與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提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 二、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由省委編辦會同省司法廳商相關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并發布。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設區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承擔的行政處罰權,需交由鄉鎮(街道)行使的,由設區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起草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提請立法機關決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具體賦權清單及其實施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三、各鄉鎮(街道)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四、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對具體賦權清單進行適當調整。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鄉鎮(街道)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