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之規定。
【條文釋義】
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的宗旨和需要實現的目標。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立法目的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和概括性,主要體現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
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產經營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安全生產”一詞中所講的“生產”,是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各種產品的生產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往往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但是,追求利益絕不能以犧牲從業人員甚至公眾的生命安全為代價。如果不注重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不但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生產經營者自身也會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首先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責任,這既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生產經營者自身利益負責。同時,國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也必須運用國家權力,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比如2004年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10年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11年印發了《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2016年印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外,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部門也先后印發了一系列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其他必要的手段。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體系經歷了不斷完善發展的過程。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法律實施以來,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后,根據不同時期安全生產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修改。2009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策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安全生產法個別條文作出修改;2014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對安全生產法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對安全生產法第三次修正。制定和修改完善安全生產法,本身就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所謂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導致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處于室內、室外、井下、高空、高溫等不同的環境和場所,使用不同的機器設備和工具,進行采掘、砌筑、切屑、沖壓、澆鑄、焊接、切割、裝配、爆破、駕駛、吊裝等不同的作業活動。許多作業活動都存在某些可能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危險因素。如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各種潛在的危險因素缺乏認識,或者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這種潛在的危險就會造成諸如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成為生產經營活動中最重要的主題。雖然有些事故還難以做到完全避免,但只要對安全生產高度重視,加大投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從我國安全生產的現狀看,由于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經過各方面的努力,近年來安全生產狀況總體上有所好轉,工礦企業各類傷亡事故逐年下降,傷亡人數逐年減少。但是,由于我國正處于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屢禁不止等問題仍然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局面還未得到根本扭轉,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止,安全生產的各方面工作亟須進一步加強。制定并根據形勢任務需要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從法律制度上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確立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定措施,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嚴格貫徹執行,就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安全生產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
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始終把安全生產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進一步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發展的代價。通過立法,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重視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最根本的目的還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可以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減少職工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減少財產損失,可以增加企業效益,無疑會促進生產的發展。生產必須安全,是因為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沒有安全就無法生產。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同步,要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只有加強基礎建設,加強責任落實,加強依法監管,全面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持續降低事故總量和傷亡人數,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才能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健康發展。這是安全生產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和調整事項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做了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同時考慮到一些行業領域比較特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了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這些領域的安全生產問題作了特殊的規定,這些行業領域在適用安全生產法的同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其規定。
一、本法的適用范圍
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法律適用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總的來說,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適用。按照法律空間效力范圍的普遍原則,是適用于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安全生產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域。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安全生產法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
2、法律適用的主體范圍。依照本條規定,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論其性質如何、規模大小,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應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3、法律適用的時間效力。法律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和什么時候失效。關于本法的時間效力,附則第119條對本法的生效時間做了規定,即2002年11月1日。截止目前,安全生產法已經過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均會對當次修改決定的實施日期作出規定,三次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分別是2009年8月27日、2014年12月1日、2021年9月1日。需要說明的是,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并不影響本法的施行日期,從時間效力上講,安全生產法仍然從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之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都納入本法調整范圍。
二、本法的調整事項
本法的調整事項,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因此,其適用的范圍限定在生產經營領域。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如臺風和地震引發的自然災害、公共場所集會活動中的安全問題等,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這里講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制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也必須遵守本法規定。依照本法規定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三、特殊領域安全生產的法律適用。
考慮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較多,有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項具有特殊性,需要由專門的部門采取特殊的安全監管措施,對其單獨立法進行規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經有一些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特殊的安全事項作出規定。如消防安全就屬于特殊的安全事項,消防安全問題由消防法調整;道路、鐵路、水運、空運等交通運輸的安全問題,屬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經營單位也比較特殊,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進行相比,有所不同,是在移動中進行的,目前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專門調整;為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已制定核安全法;為防止放射性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已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生和財產安全,已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除以上法律外,相關領域還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在這些領域的安全事項,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調整,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已做出的規定。對于一些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未作規定的,仍然適用本法的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除了以上特殊領域安全生產法律的適用規則外,安全生產法的適用還需要與有關法律做好銜接。如礦山安全法對礦山安全生產、勞動法對勞動安全、煤炭法對煤礦安全、建筑法對建筑安全等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的規定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原則、精神上是一致的,為了減少法律之間的必要的重復,對這些法律中已經作出比較具體規定的事項,安全生產法不再重復,只作出基本規定或原則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和機制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和機制是立法價值取向和制度構建的重要基礎,并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而發展、充實和完善。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將近幾年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中不斷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要求,在法律中予以明確,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根本遵循。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
1、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當前,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持續推進,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傳統和新型生產經營方式并存,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疊加,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特點仍然比較明顯。針對這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黨中央統籌全局、協調各方,持續推動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取得新進展,特別是2016年12月印發的《意見》,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出臺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女新時代,我國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意見提出,地方各級黨委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在統攬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同步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從這些年的實踐看,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向好的決定性因素。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意見》精神,增加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利于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系統治理,大力提升我國安全生產整體水平。
2、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理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不斷發展、豐富和完善。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結合近年來安全生產理念的發展,對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安全生產工作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以人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本。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做到以人為本,就要以尊重職工、愛護職工、維護職工的人身安全為出發點,以消滅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潛在隱患為主要目的。要關心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不斷改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真正能做到工作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作為代價發展經濟。具體來講就是,當人的生命健康與生產經營單位經濟效益、財產保護面臨沖突時,首先應當考慮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考慮經濟效益和財產利益。
二是樹牢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就是既要讓人民富起來,又要讓人民的安全和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發展是安全的基礎和保障,安全是發展的前提和條件。血的教訓表明,諸多事故都是“重發展輕安全、重效益輕安全”種下的苦果。發展理念上的上失向、失序、失衡,往往是最大的風險隱患。2020年4月,習近平就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務必把安全生產擺在擺到重要位置,樹牢安全發展理念,決不能只重發展不顧安全。安全發展理念要求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生產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系,堅持把安全生產放在重要位置,促進區域、行業領域的科學、安全、可持續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換取一時的發展。要自覺堅持安全發展,使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斷增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的基礎上,確保人民群眾平安幸福地享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要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堅持依法依規,綜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標準體系,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開展。
二、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
依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這一方針是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總的指導方針,是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
1、安全第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各項目標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生產經營的其他目標。當安全工作與其他活動發生沖突和矛盾時,其他活動要服從安全,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安全第一,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思想,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沒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據。
2、預防為主。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任務和價值所在,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所謂預防為主,就是要把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放在安全生產工作的首位。對安全生產的管理,主要不是在發生事故后去組織搶救,進行事故調查,找原因、追責任、堵漏洞,而要謀事在先、尊重科學、探索規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只要思想重視,預防措施得當,絕大部分事故特別是重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堅持預防為主,就要堅持培訓教育為主,在提高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減少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努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只在把安全生產的重點放在建立事故隱患預防體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避免和減少事故,實現安全第一。
3、綜合治理。將綜合治理納入安全生產方針,標志著對安全生產的認識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所謂綜合治理,就是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從發展規劃、行業管理、安全投入、科技進步、經濟政策、教育培訓、安全文化以及責任追究等方面著手,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綜合治理,秉承“安全發展”的理念,從遵循和適應安全生產的規律出發,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的格局。綜合治理,是一種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管理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斷健全和完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貫徹安全生產方針。
4、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2019年11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講話指出,要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這一重要論述是對安全生產基本方針的進一步提煉和升華,對安全生產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實踐一再表明,許多事故的發生,都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量變到質變的動態發展過程。因此,從以事故處置為主的被動反應模式向以風險預防為主的主動管控模式轉變,是一種更經濟、更安全、更有效的應急管理策略。具體而言,就是要嚴格安全生產市場準入,經濟社會發展要以安全為前提,嚴防風險演變、隱患升級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比如,地方各級政府、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科學合理確定企業選址和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生活區空間布局;高危項目審批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前置條件,國土空間規劃布局、設計、建設、管理等各項工作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建立和實施超前防范的制度措施,實行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通過這些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發生。
三、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原則
《意見》強調,明確部門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厘清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關系,明確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落實到部門工作職責規定中。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在法律中規定“三個必須”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責任,健全完善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有利于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建立比較完善的責任體系。
“三個必須”原則明確了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明確了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各個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所負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三個必須”原則也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具體到生產經營單位中,就是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都要根據分管的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一定職責,負擔一定的責任。在厘清責任、分清界限的同時,“三個必須”原則還要求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形成監管合力。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生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的直接承擔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中必須按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比如應當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等等。
生產經營單位既是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建設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產中不容置疑的責任主體,在社會生產中負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識到安全生產是堅持科學發展理念的內在要求,也是生產經營單位生存與發展的必然選擇。增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現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物質利益和社會效益的最佳結合。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要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2、政府監管責任。政府監管責任是與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聯系十分緊密的責任。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五、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按照本條的規定,安全生產工作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建立這一工作機制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就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標準,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保持安全設施設備的完好有效。
2、職工參與,就是通過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生產意識,職工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3、政府監管,就是要切實履行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強化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監管、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4、行業自律,主要是指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自我約束。一方面各個行業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另一方面行業組織要通過行規行約制約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通過行業間的自律,促使相當一部分生產經營單位能從自身安全生產的需要和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健康的角度出發,自覺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和社會責任。
5、社會監督,就是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通過設立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本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體系設計的重要基礎和基本要求。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本義務作出概括規定,具體的義務在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以及本法有關條款中進一步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依法治理的原則。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要履行的義務。本法是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確立了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基本法律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礦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等法律,以及特種設備安全法等專門領域的法律。此外,國務院也制定了若干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各地方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一批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對這些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各生產經營單位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保持安全設備設施完好有效。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要切實承擔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帶頭執行現場帶班等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做好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律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堅持不安全不生產。搞好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等。
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崗位責任制的細化,是生產經營單位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綜合各種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責任予以明確,主要包括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中,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技術人員和各崗位操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崗位特點,確定其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工作和應負的責任,并與獎懲制度掛鉤。實踐證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生產經營單位,各級領導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規,在認真負責地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生產安全事故就會減少。反之,就會職責不清,相互推諉,而使安全生產工作無人負責,無法進行,生產安全事故就會不斷發生。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制定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行為的制度,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其作用是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和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組織生產過程和進行生產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法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尤其是不重視規章制度建設,有的甚至沒有規章制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極易出現生產安全事故,因此,本法強調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安全發展的前提,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安全生產投入總體上包括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等方面的投入。安全生產條件,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設施、設備、場所、環境等“硬件”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是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相配套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物質技術條件,其作業場所和各項生產經營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等方面,都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了實現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要做出一切努力,包括硬件設施,如為工人配戴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還包括軟件方面,如安全生產教育、崗位培訓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行業的安全規程、規范和有關國家標準中,針對不同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及潛在的危險因素,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達到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對國家的這些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達不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基礎上,還要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從根本上促進安全生產水平的提升。
五、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1、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系統化和法制化,強化風險管理和過程控制,注重績效管理和持續改進,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律,代表了現代安全管理的發展方向,是現代安全管理思想與我國傳統安全管理方法、生產經營單位具體實際的有機結合,能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從而推動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穩定好轉。2014年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經過多年推動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已成為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重要抓手,應當把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作為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之一進行全面推廣。
安全生產標準化包含安全目標、組織機構和人員、安全責任體系、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隊伍建設、生產設備設施、科技創新與信息化、作業管理、隱患排查和治理、危險源辨識與風險控制、安全文化、應急救援、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方面,目的是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2、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化建設是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增強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工作時效性的重要保障。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是安全生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各項安全管理提供技術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生產經營管理模式多樣化,安全設施設備日益復雜,相關數據信息急劇增加,在這些因素作用下,安全管理工作任務變得日益繁重。因此,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通信、大數據和互聯網等科技手段服務于安全生產工作,建立穩定、高效、可靠的信息化支撐體系,有助于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全面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及時發現并處置事故隱患,提升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切實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加強信息化建設,能為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及時匯集和提供安全生產的基礎數據、通過覆蓋全面的信息平臺實現安全生產基礎信息規范完整、動態信息隨時調取、執法過程便捷可溯、應急處置快捷可視、事故規律科學可循、全面提升安全生產信息化水平。
六、構建安全風險雙重預防機制
按照《意見》要求,企業要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針對高危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建立分級管控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分級和排查治理標準。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的主要要求包括:一是堅持關口前移,超前辨識預判崗位、企業、區域安全風險,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采取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風險等級,通過實施制度、技術、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類安全風險;二是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加強過程管控,完善技術支撐、智能化管控、第三方專業化服務的保障措施,通過構建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閉環管理制度,強化監管執法,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患未然;三是強化事后處置,及時、科學、有效應對各類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事故傷亡人數、降低損害程度。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增加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規定,主要目的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工作要求,堅持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實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領導有力、部門監管有效、企業責任落實、社會參與有序的工作格局。
七、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義務
近年來,我國經濟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加快,以平臺經濟為代表的新興行業領域快速發展,新興產業大量涌現,經濟活動日益多元化,新興行業領域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社會充分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涉及多專業、多領域交叉,部分行業領域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隨著新情況、新問題、新業態大量出現,“認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問題突出,一些新興行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技術標準還不健全,特別是部分平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和從業人員安全權益保障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能力薄弱等問題也較為突出,一些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存在監管盲區,存在大量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此次修改增加規定“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就是要督促平臺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統籌發展與安全,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從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安全培訓、安全投入等方面進行規范,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始終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其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生產經營單位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工作的主要決策者和決定者,只有主要負責人真正做到全面負責,才能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作為分管領域的直接領導人員,應當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本條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根據《意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然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實際控制人,通常指雖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也是企業實際控制人。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策權。其他負責人是指主要負責人以外的有關負責人員,比如生產經營單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職等人員。1、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例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那么董事長是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人是主要負責人。2、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業,特別是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他不負責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通常是在異地。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團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3、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導責任的決策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二、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是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必須要由“一把手”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負全面責任。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強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安排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責任。按照本法第21條和第23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人等。主要負責人因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除了主要負責人外,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認真抓好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貫徹落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或者負責的部門擔負直接領導責任;制定分管領域或者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并抓好落實;經常組織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處理;注重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組織分管部門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做好本單位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比如,很多企業都有管生產的副總經理,但是副總經理不能只抓生產,不顧安全,應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否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按照憲法、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勞動保護,同時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這是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方面。本法對從業人員應當享有的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履行安全生產的義務在總則作了規定,并在分則中專章作出具體規定。
一、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本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和被派遣勞動者。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保障,關系到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對此都給予高度重視,通過立法予以保障。本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專門法,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包括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及時獲得救治和賠償的權利,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行使上述權利,而對從業人員進行處分或者作出其他不利于從業人員的決定。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在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以自己的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主要包括: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只有每一名從業人員都認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才能有保證。實踐中,許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都是由于從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的。因此,從業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是生產經營單位能夠真正做到安全生產的非常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