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原因: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牟平區應急管理局在對牟平區魯隆汽車機油泵廠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企業兩個配電室均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依據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相關規定,現已對該企業立案查處。
牟平區應急管理局在對牟平區魯隆汽車機油泵廠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企業兩個配電室均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依據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相關規定,現已對該企業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