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 化工廢鹽
1適用范圍
本指南列出了主要化工行業化工廢鹽產生環節和有關環境管理要求。
2術語和定義
2.1主要化工行業
2.2化工廢鹽
2.3副產鹽
2.4化工廢鹽無害化
2.5化工廢鹽資源化
指化工廢鹽生產副產鹽或作為工業原料、助劑進行利用的過程。
3主要化工行業化工廢鹽產生環節
4化工廢鹽環境管理要求
4.1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
主要化工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工廢鹽,屬于固體廢物且不排除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應落實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危險廢物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4.1.1落實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工業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4.1.2落實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制度,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等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4.1.3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度,按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有關要求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4.1.4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及申報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4.1.5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4.1.6落實危險廢物轉移制度,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填寫、運行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4.1.7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4.1.8執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將其擅自傾倒、處置;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4.1.9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需要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4和處置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1.10落實環境應急預案,參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有關規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4.1.11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有關要求,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
4.2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
4.2.1減量化
(1)化工廢鹽產生單位應采取清潔生產措施,從源頭減少化工廢鹽產生量和危害性。
(2)宜采用空冷、軟水閉路循環冷卻、增加循環水濃縮倍數等方式減少新鮮水及藥劑的消耗,減少含鹽廢液產生。
(3)宜采用母液直接循環套用、回收溶劑循環套用等措施減少含鹽廢液的產生。
(4)宜采用自動化、連續化反應替代傳統間歇式反應,用微通道反應代替傳統釜式反應,提高反應轉化率,減少含鹽廢液的產生。
(5)宜采用三氧化硫磺化替代硫酸磺化,加氫還原替代硫化堿還原,雙氧水氧化、純氧氧化替代次氯酸鈉氧化,以及溶劑提純替代酸堿提純和綠色酶法催化合成等清潔生產工藝從源頭上杜絕或減少含鹽廢液的產生。
4.2.2資源化
4.2.3無害化
4.3其他環境管理要求
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化工廢鹽,滿足《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列出的豁免條件時,在所列的豁免環節豁免不按危險廢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