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8號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已經2021年8月17日應急管理部第2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黃明
2022年1月6日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
為進一步預防和遏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提升煤礦本質安全水平,應急管理部決定對《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重要設備材料的查驗制度,做好檢查驗收和記錄,防爆、阻燃抗靜電、保護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
“積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下作業人數。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三、將第九十五條修改為:“一個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3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9個。嚴禁以掘代采。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在采動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同時回采。
“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嚴禁任意開采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的支承采空區頂板和上覆巖層的煤柱,以及采空區安全隔離煤柱。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開采和毀壞高速鐵路的安全煤柱。”
四、將第一百一十五條修改為:“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三)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四)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五)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五、將第一百一十九條修改為:“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前,必須發出報警信號。
“(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在內、外噴霧裝置工作穩定性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應當使用與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或者連續采煤機聯動聯控的除降塵裝置。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除外)。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
六、將第一百九十條修改為:“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小型的突出生產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600 m。”
七、將第一百九十四條修改為:“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機構、專業防突隊伍、檢測分析儀器儀表和設備。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健全防突技術管理和培訓制度。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三)加強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實現質量可靠、過程可溯、數據可查。區域預測、區域預抽、區域效果檢驗等的鉆孔施工應當采用視頻監視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四)不具備按照要求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不得進行采掘活動,并劃定禁采區。
“(五)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3MPa的區域,必須采用地面鉆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頂(底)板巷道遠程操控方式施工區域防突措施鉆孔,并編制專項設計。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七)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八)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八、將第二百零九條修改為:“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圍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以下同)。
“(二)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回采區域的煤層。
“(三)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要求與本條(一)的規定相同。
“(四)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側至少以下范圍的煤層: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且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當區域防突措施難以一次施工完成時可分段實施,但每一段都應當能夠保證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間的煤層內,區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圍符合上述要求。
“(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的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煤巷兩側控制范圍要求與本條(一)的規定相同。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或者卡鉆等動力現象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60天。
“(六)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采用定向鉆進工藝施工,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范圍,該范圍要求與本條(一)的規定相同。
“(七)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范圍內的煤層。
“(八)應當采取保證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的措施。
“(九)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前方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邊界不得小于20m。”
九、將第二百二十八條修改為:“礦井防治沖擊地壓(以下簡稱防沖)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
“(二)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防沖原則。
“(三)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與年度防沖計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沖專項措施。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沖擊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須建立防沖培訓制度。
“(六)必須建立沖擊危險區人員準入制度,實行限員管理。
“(七)必須建立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日分析制度和日生產進度通知單制度。
“(八)必須建立防沖工程措施實施與驗收記錄臺賬,保證防沖過程可追溯。”
十、將第二百三十條修改為:“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沖擊地壓評估工作,并在建設期間完成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及沖擊危險性評價工作。
“經評估、鑒定或者評價煤層具有沖擊危險性的新建礦井,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建成后生產能力不得超過8Mt/a,不得核增產能。
“沖擊地壓生產礦井應當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礦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防沖安全性論證。
“非沖擊地壓礦井升級為沖擊地壓礦井時,應當編制礦井防沖設計,并按照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
“采取綜合防沖措施后不能將沖擊危險性指標降低至臨界值以下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十一、將第二百三十一條修改為:“沖擊地壓礦井巷道布置與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150m時,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m時,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50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二)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煤層巷道與硐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采取底板預卸壓措施。
“(三)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
“(四)沖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在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須在采空區內留煤柱時,應當進行論證,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開采孤島煤柱的,應當進行防沖安全開采論證;嚴重沖擊地壓礦井不得開采孤島煤柱。
“(五)對沖擊地壓煤層,應當根據頂底板巖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應當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工藝,采用大煤柱護巷時應當避開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采。巷道嚴禁采用剛性支護。
“(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支架(柱)應當有足夠的支護強度,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七)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其他應力集中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八)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初次來壓、周期來壓、采空區‘見方’等期間的防沖措施。
“(九)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區域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專項防沖措施。
“(十)采動影響區域內嚴禁巷道擴修與回采平行作業、嚴禁同一區域兩點及以上同時擴修。”
十二、將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日常監測預警,預警有沖擊地壓危險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在實施解危措施、確認危險解除后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停產3天及以上沖擊地壓危險采掘工作面恢復生產前,應當評估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十三、將第二百四十一條修改為:“采掘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時,必須撤出與實施解危措施無關的人員。
“沖擊地壓危險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后,必須進行效果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小于臨界值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十四、將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加強支護。
“采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范圍與強度,弱沖擊危險區域的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70m;厚煤層放頂煤工作面、中等及以上沖擊危險區域的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120m,超前支護應當滿足支護強度和支護整體穩定性要求。
“嚴重(強)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
十五、將第二百五十條修改為:“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罐籠提升立井井口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操車系統基礎下部的負層空間應當與井筒隔離,并設置消防設施。
“(二)操車系統液壓管路應當采用金屬管或者阻燃高壓非金屬管,傳動介質使用難燃液,液壓站不得安裝在封閉空間內。
“(三)井筒及負層空間的動力電纜、信號電纜和控制電纜應當采用煤礦用阻燃電纜,并與操車系統液壓管路分開布置。
“(四)操車系統機坑及井口負層空間內應當及時清理漏油,每天檢查清理情況,不得留存雜物和易燃物。”
十六、將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至少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內氣樣進行分析,并建立臺賬。
“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
“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
“構筑、維修采空區密閉時必須編制設計和制定專項安全措施。
“采空區疏放水前,應當對采空區自然發火的風險進行評估;采空區疏放水時,應當加強對采空區自然發火危險的監測與防控;采空區疏放水后,應當及時關閉疏水閘閥、采用自動放水裝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過放水管漏風。”
十七、將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頂、底板存在強富水含水層且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并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在火成巖、砂巖、灰巖等厚層堅硬巖層下開采受離層水威脅的采煤工作面,應當分析探查離層發育的層位和導含水情況,超前采取防治措施。
“開采淺埋深煤層或者急傾斜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防止季節性地表積水或者洪水潰入井下的專項措施,并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十八、將第三百六十七條修改為:“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在安全地點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巖巷直線巷道大于130m,拐彎巷道大于100m。
“(二)煤(半煤巖)巷直線巷道大于100m,拐彎巷道大于75m。
“(三)采煤工作面大于75m,且位于工作面進風巷內。”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規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