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診斷機構是指重慶市內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和從業條件的,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是指職業病診斷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將機構名稱、地址、診斷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材料提交市衛生健康委進行存檔、公布、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備案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備案條件
第五條?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職業病診療科目的設置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要求;
(二)具有與開展備案類別工作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專門的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場所;?
(三)同一類別職業病診斷醫師不少于3人,診斷醫師不可外聘,診斷醫師需取得市衛生健康委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并定期參加市級及以上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及考核,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為本機構的執業醫師,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有與備案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儀器)配置條件(附錄1),能開展相應項目的檢查和檢測及鑒別診斷;
(五)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六)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審核機制,確保職業病診斷結論的客觀、科學、準確;
(七)有職業病診斷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重慶市職業病防治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對接,實現職業病診斷數據實時報送,并確保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八)制定并實施職業病診斷能力培訓計劃,建立健全專業知識更新、專業技能維持與培養的繼續教育制度,并進行記錄。
第六條?職業病診斷機構需定期對本機構職業病診斷質量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并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參加質量控制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的質量控制評估,評估中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章??備案程序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衛生健康委申請備案。市衛生健康委指定市疾控中心為備案申請受理機構,承擔相關備案工作。市疾控中心應完善有關工作制度,落實有關人員、經費、場地,加強信息化建設,確保備案受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表》(附錄2);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副本及復印件;
(三)與備案開展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技術人員情況;
(四)與備案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儀器)清單;
(五)負責職業病信息報告人員名單;
(六)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等相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受理機構依法對申請機構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資料不全的,應向申請單位一次性告知補齊材料要求,并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申請資料齊全的且符合要求的,應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資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應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原因。
以上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存檔。
第十條?受理機構對通過資料審核的申請機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備案完成后,受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回執》(附錄3)。
《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診斷項目(即《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職業病類別和病種)等相關信息。
完成備案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于10個工作日內在重慶市職業病防治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內完善診斷機構信息,并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增減職業病診斷項目的,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變更表(附錄4)及相關資料,并交回已取得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回執》,受理機構收到變更申請資料后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機構被依法注銷、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其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自動注銷。
第四章??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市衛生健康委在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項目(即《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職業病類別和病種)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受市質控中心組織的質量控制評估考核,原則上在備案生效后的每年至少進行1次現場質量控制評估。
第十五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備案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
(一)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備案或者出具虛假診斷結果報告的;
(二)有重大備案事項變更,未按辦法申請辦理備案變更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或者拒絕接受質量控制評估考核的;
(四)質量控制評估考核不合格仍繼續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關工作,或者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整改合格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被取消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自取消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職業病診斷備案。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加強本轄區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職業病診斷機構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告市衛生健康委。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