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固體廢物領域審批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47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政府部門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冀政辦發〔2018〕1號);《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關于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4〕551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河北省“十三五”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冀環辦發〔2016〕221號)。(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二)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2、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3、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1.縣級環保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頒發、變更、注銷和期滿換發等審批管理工作。2.市級環保部門負責除醫療廢物、年焚燒1萬噸(含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處置含多氯聯苯與汞等危險廢物,以及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危險廢物處置項目以外,列入省規劃的處置項目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頒發、變更、注銷和期滿換發等審批管理工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延期、變更和注銷均不收費,符合條件即可辦理。(一)許可證首次申領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具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2.對照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保定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對照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3.在環評批復范圍內調整類別或數量以及其它許可條件變更的,還需提供相應的包裝、貯存、處置利用設施、設備的清單、照片等材料。1.《保定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對照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許可證有效期內工作總結(包括持證期間危廢處置數量、移出數量、轉移聯單匯總情況、經營記錄情況、監測措施及信息公開情況、應急工作情況、檢查整改情況、違法處罰情況等)。4.單位現狀照片(注明和原許可證申領時的變化情況)。上列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件,所有采用復印件的證明材料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