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3號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經2021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藍佛安
2021年12月11日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以及對其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經理職責的負責人),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和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控制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港區、保稅區、風景區等應當按照職責,或者受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研究確定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業務管理機構和部門的安全職能并配備相應人員;
(四)每月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六)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
(九)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掌握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安全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分析預判能力、安全決策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應急處置指揮能力。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一)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
(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四)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管控制度;
(七)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八)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九)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地下挖掘作業、懸吊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二)外包隊伍和外包工程等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四)應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
(十五)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六)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制度和規程。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六條制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職責清單。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并公示,每年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從業人員職級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國有及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納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管理,并與獎懲措施掛鉤。
第十二條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清單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情況及時組織修訂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和其他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填寫現場帶班記錄。帶班記錄應當包括帶班時間、地點、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處理結果或者建議等內容。
地下礦山帶班負責人應當與當班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對,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十六條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具體考核記分辦法由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作業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解決問題,每年對下一級單位安全檢查全覆蓋。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作為監督檢查重點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培訓計劃,明確專人負責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常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曉安全生產風險,學會應急處置措施和逃生避險辦法。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應當達到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應當達到12學時。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應當達到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應當達到16學時。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下列資金投入: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經費;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文化建設經費;
(三)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四)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施設備的經費;
(五)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經費;
(六)應急裝備物資及演練經費;
(七)事故隱患治理經費;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經費。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規定的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本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本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組織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培育從業人員養成良好的安全生產行為習慣。
第二十五條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消防、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實行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制度。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動或者《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書》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重新簽訂。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本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行業、領域實行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制度,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時,發現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或者履職不到位的,應當約談,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認為上級單位發布的任務、指標可能導致安全風險的,應當提出異議;上級單位仍要求執行,產生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可以減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上級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書》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現場帶班職責的;
(三)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四)未組織本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由各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個體工商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