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儲罐呼吸閥和阻火器的定期檢驗到底是怎么規定的?
對于常壓儲罐的呼吸閥和阻火器,到底該怎么進行檢驗?
能不能在線檢驗?
定期檢驗的話,多長時間需要重新檢驗?
我們先來看看國家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是怎么規定的。
依據2021年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又根據原國家安監總局在2011年發布的40號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2014年原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68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通知》中,更加具體明確了罐區的安全設施需要定期檢驗,部分原文如下:“對化學品罐區設備設施要定期檢查檢測,確保儲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靜電、防汛設施及消防系統完好;”
以上所述的法規條令很明確地指出了兩點:
第一,安全設施需要進行定期檢驗檢測;
第二,罐區的安全附件,尤其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罐,其安全設施更需要定期檢驗檢測,并做好記錄。
但是上述的三項法規條令,措辭基本上采用的都是范圍比較模糊的“安全設施”“安全附件”之類的名詞,并沒有具體詳細可列舉的一些設備,例如呼吸閥、阻火器等。可能有些較真的讀者,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文中的“安全設施”“安全附件”到底包括哪些具體設備呢?呼吸閥、阻火器到底屬不屬于所謂的“安全設施”“安全附件”呢?
2007年原國家安監總局發布225號,印發了一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的條文,該目錄列舉了大量常見的安全設施,其中就包括阻火器,將阻火器列入第3大類第8項(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但是該目錄中,并沒有明確收錄呼吸閥,只是在第2大類第6項中用了泄壓閥的詞語來進行概括:
那么呼吸閥到底屬不屬于泄壓閥門呢?
有一種觀點認為呼吸閥是一種正常工況時用來調節儲罐氣相空間壓力的工藝類閥門,不應該屬于非正常工況或者超壓下的安全泄壓類閥門。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呼吸閥本身就屬于調節儲罐氣相壓力的閥門,而泄壓可以看成是壓力調節的一種形式,因為泄壓并沒有前置定語,也就是說泄壓并沒有說明是僅適用于非正常工況或者緊急超壓等,正常工況下的壓力調節也屬于泄壓范圍之一。
以上兩個觀點貌似都有一定的道理,由于牽涉到對呼吸閥的定性問題,即呼吸閥到底屬不屬于安全設施,我們在這里不能輕易下結論,那就繼續查找相關的依據。
2013年,原國家安監總局發布了39號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該導則成了至今各大設計單位、工程公司等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的主要參考規范,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就是要求對建設項目過程危險源及危險和有害因素分析要依據AQ/T 3033-2010 《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來實施。
而AQ/T 3033-2010 《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也是原國家安監總局在2010年發布的一個導則性標準,主要提供了安全設施設計的一些分析的方法、范圍和要素,可以說該管理導則的整個內容構成了安全設施設計的靈魂。其中在該導則的附錄B: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檢查提綱中,首次明確了呼吸閥屬于緊急泄壓裝置,導則截圖如下:
但是對于上面截圖中,將呼吸閥歸于緊急泄壓裝置,我本人還是有異議的,個人認為呼吸閥不應該歸于緊急泄壓裝置,而應該歸于非緊急泄壓裝置,因為呼吸閥大部分時間適用于儲罐正常收發油工藝下的氣相調節閥門,恰恰相反,在儲罐超壓需要緊急泄壓時,用的反而不是呼吸閥,而是爆破片。但是無論呼吸閥屬不屬于緊急泄壓裝置,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呼吸閥屬于泄壓裝置。既然屬于泄壓裝置,那么就屬于安全設施或安全附件了。
至此,我們基本上明確了呼吸閥和阻火器屬于安全設施了,那么就需要按照文章開篇的三個法規條令,進行定期的檢驗檢測了。為什么很多企業在近兩年突然對這個呼吸閥和阻火器的定期檢驗比較緊張呢?這要緣于應急管理部自2019年以來發布的兩個條文,第一個條文是2019年發布的78號文《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其中要求業主應對儲罐的呼吸閥和阻火器進行定期檢驗檢測。
應急管理部發布的第二個條文是2021年發布的35號文《關于開展大型油氣儲存基地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涉及到呼吸閥和阻火器的要求和78號文內容幾乎完全一致。
在上述兩個條文的強力加持下,很多企業不得不重視罐區安全設施的定期檢驗了,但是重視是一回事,具體該怎么實施卻是企業面臨的十分棘手的問題。
那么,定期檢驗的周期到底是多長時間一次?另外,定期檢驗的內容主要做哪些方面的檢驗?
先討論第一個問題,關于定期檢驗的周期,在GB/T 37327-2019 《常壓儲罐完整性管理》中對呼吸閥的檢驗周期做了明確的規定,如下:
但是對于阻火器的檢驗周期卻并沒有涉及。我也查閱了大量關于阻火器的資料,并沒有查詢到在用阻火器的定期檢驗周期規定,但是在國內關于阻火器的標準規范中,經常引用的國外標準有兩個。
一個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 16852-2016 Flame Arrester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Test Methods And Limits For Use》,另一個是歐盟標準化委員會的《CEN-TR 16793-2016 Guide for the selection, application and use of flame arresters》,其中在CEN-TR 16793系列中,對在用阻火器的定期檢測有如下描述:
國外標準中,談論的比較具體和務實,基本精神就是根據首次檢測的結果狀況來決定下一次的檢測周期。首次檢測的時間一般規定在投用后的三個月內。
但是我們國內的大量企業通常的實踐做法就是跟呼吸閥一起檢測,為什么呢?因為常壓儲罐的呼吸閥一般和阻火器是組合在一起安裝的,甚至有很多一體化組裝的產品,所以檢測周期一般是呼吸閥和阻火器同時進行。
說完了檢驗周期的問題,接下來也就談談企業最為關注的問題了,那就是呼吸閥和阻火器的檢測項目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呢?
檢測資質有沒有要求呢?
企業能不能自行檢測呢?
根據GB/T 37327-2019 《常壓儲罐完整性管理》第8.6.4條規定:“呼吸閥的檢驗內容包括外觀檢查、開啟壓力、通氣量和泄漏量試驗等。”那么外觀檢查主要看哪些方面呢?開啟壓力、通氣量該怎么去做呢?泄漏量的試驗又該怎么執行呢?這些細節的檢驗內容和操作步驟,大家可以參考另外一個關于呼吸閥的專項標準《SY-T 0511.1-2010 石油儲罐附件 第1部分:呼吸閥》中第8項內容,里面說的比較詳細,并且具有一定的可執行性,在本文中我就不再展開論述了。
另外關于阻火器的檢驗內容,主要就是檢查阻火器的堵塞和腐蝕情況,阻火器的堵塞實質上也是核心部件阻火盤的堵塞了,堵塞的原因很多,比如物料的凝聚,夾雜顆粒的進入等等。同時還要檢測阻火盤的間隙值,這點更重要,因為這個間隙值的大小直接決定了阻火器能不能起到阻火的作用。
另外關于呼吸閥和阻火器的檢測,到底有沒有資質要求呢?截至目前,還沒有官方的法規條令要求呼吸閥和阻火器的檢測單位必須具有某種資質。所以從理論上說,企業自身是可以自行檢測的。
為什么我要說是理論上呢?因為從實踐的角度來看,企業本身是不具備完成呼吸閥和阻火器檢驗檢測的技術條件的,這些技術條件包括專用的檢測儀器、專業的技術人員等等。例如呼吸閥的通氣量測試,就需要大量的專業設備,阻火器的間隙值也需要用到電子顯微鏡、塞規等設備。所以企業實際上很難靠自己來獨立完成這些檢測檢驗的。通常的做法也就是委托給第三方具備檢測能力的機構來完成,這些第三方機構既包括科研院所,也包括專業的設備制造商。當然第三方機構檢測完畢后,必須要出具一份符合性檢測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