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電梯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各有關單位: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滬市監特種〔2020〕554號)有關要求,為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加快推進電梯檢測(含自行檢測)工作,現就進一步做好電梯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電梯檢測試點單位的要求
市局將結合本市電梯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的實際情況,依據申請,確認并公布本市從事電梯檢測機構(自行檢測單位)名單。如發現電梯檢測機構(自行檢測單位)在檢測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局將暫停該機構(單位)在本市的相關檢測業務。
二、關于申報電梯檢測的要求
參加電梯檢驗、檢測試點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下次檢驗或檢測日期屆滿前三個月至一個月內申報電梯檢驗或檢測。使用單位可以通過登錄“上海特檢網上服務平臺”(網址:http://cs.ssei.cn:8193)線上申報檢測業務。鼓勵電梯檢測機構與各檢驗機構協商同意后,在檢驗機構業務受理大廳設立電梯檢測申報窗口。
三、關于電梯檢驗、檢測的工作要求
接受報檢申請的檢測機構(自行檢測單位)應當在下次檢驗或檢測日期前完成檢測工作。電梯檢測過程應進行視頻或圖片采集,并至少保存3年。檢測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上海特檢網上服務平臺”上傳檢測機構(自行檢測單位)名稱、檢測人員、檢測時間和檢測結果等數據信息。
四、關于限速器校驗和制動試驗
參與電梯檢測試點的電梯,如在《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規定的周期內未進行相應的限速器校驗和制動試驗,由電梯檢測機構(自行檢測單位)依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市監特設〔2020〕56號)之附件3的相關要求執行。
五、關于電梯檢測結果的處理
對于電梯檢測發現的所有不符合項,電梯檢測機構(自行檢測單位)應當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時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重要檢測項目均符合要求,一般檢測項目不符合要求的不超過5項且使用管理單位承諾采取相應措施監護使用的,由電梯檢測機構(自行檢測單位)出具《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六、關于使用標志
《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由承擔電梯檢驗、檢測機構(自行檢測單位)負責更換,并加蓋負責電梯檢驗、檢測機構(自行檢測單位)的公章。《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式樣見附件)通過“上海特檢網上服務平臺”統一打印。
七、關于未按規定開展電梯檢驗檢測的處理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在下次檢驗或檢測日期前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也未開展電梯檢測或者檢測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的,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執法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