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解讀
▼ 工傷保險、意外傷害險、安責險是否可納入安全費用?
在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財企〔2006〕478號)文件(已廢止)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上面提到的(財企〔2006〕478號)文件在2012年2月14日廢止,因為出臺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文件。在16號文件中,定義了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其中列舉了冶金、危化等行業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未列出工傷保險、意外傷害險,都在最后列出“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法》第四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586號修訂)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2〕28號)在【條款釋義】中: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2019年7月8日,應急管理部在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執行情況調查基礎上,起草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應急廳函〔2019〕428號),在各行業企業原有使用范圍基礎上,增列了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支出、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監測支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等內容。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應急〔2019〕78號
1、企業應建立和落實安全費用管理制度,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2、企業應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帳,載明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